广州市特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陈某
儋州华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特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xx神山镇xxxx大道xx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某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文员。
被申请人儋州华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xx镇xx名都xx栋xxx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市特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儋州华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编码14062791特某施工升降机一台,同时,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儋州华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台特某施工升降机(编码14062791)予以查封,并交由被申请人保管。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儋州华誉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台特某施工升降机(编码14062791)予以查封,并交由被申请人保管。 审判长:洪燕 |
书记员: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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