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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儋州市。因本案于2018年7月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符家华,海南为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8】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辩护人符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7日04时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搭载其母亲万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从白马井沿白洋线往木棠方向行驶,至白洋线与新新线十字路口路段时,牛某某驾驶车辆跨越黄实线逆道行驶,准备左转弯驶往新英方向,适遇吴某1(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2从对向驶来,致使两辆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辆车及牛某某、吴某1、吴某2、万某摔倒在地,造成两辆车损坏、四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万某经送西部医院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万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牛某某无驾驶证驾车、轻便摩托车载人未戴安全头盔、跨越黄实线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1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万某、吴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后,吴某1已赔偿给被害人万某亲属丧葬费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车辆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存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证人牛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陈述、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害人系母女关系,且得到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某某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马雪
人民陪审员 刘海明
人民陪审员 岳俏光

书记员: 吴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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