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甘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晓艳、代理检察员谢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其上线“小莲”(在逃)处拿到地下六合彩赌博网址后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期间,发展被告人甘海英为下线,并接受陈某、谢某、李某、刀焕珍等彩民的投注。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刘某某将大金额投注上报给上线江某(在逃)。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共参与地下六合彩22期,赌资金额为29万余元。
2015年9月,被告人甘海英开始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期间,接受张某、刘某1、刘某2等彩民的投注后报单给上线刘某某。被告人甘海英与上线刘某某以现金方式进行赌资结算。自2016年3月17日起2016年至5月23日,被告人甘海英共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26期,赌资金额为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赌资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甘海英退缴赌资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记账纸,证实2016年5月18日,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位于上栗镇胜利路租住的住宅及美格理发店进行搜查,搜查出手机一部、记账A4纸13张、记账练习本4本、笔记本电脑一台并依法予以扣押;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甘海英位于鸡冠山恢柳村的住宅进行搜查,搜查到用于写单的记工表一张,记录本二本并依法予以扣押。
2、提取笔录、微信截图,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与彩民地下六合彩交易情况的微信内容进行拍照提取。
3、银行交易明细及分析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尾号为0771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地下六合彩赌资交易金额为285325元。
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上线“小莲”、江某身份均未查实;被告人甘海英在此案前无犯罪记录。
5、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在杨岐派出所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6、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抓获归案;被告人甘海英系传唤到案。
7、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刘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呈阴性。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票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赌资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甘海英退缴赌资人民币3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的身份信息情况,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0、证人陈某、谢某、李某、刀焕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四人均在被告人刘某某处写码。经辨认,四人均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
11、证人张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均在被告人甘海英处写码。经证人刘某2辨认,他能准确辨认出被告人甘海英。
1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让他帮忙找一个写单的人,于是他介绍了甘海英给刘某某,之后他就没有管她们的事情了。他为被告人甘海英及她的上线刘某某带过几千元赌资及三期码单,但没有从中获利。
1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她从2015年下半年,“小莲”在微信上加了她,并通过微信将六合彩赌博网址发给她,她开始自己在网上写码。到2015年11月左右的时候,附近的邻居都找她到网上写码,“小莲”答应返点12%给她后,她便开始为“小莲”写单。她将大部分六合彩投注报给“小莲”,她与“小莲”是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红包进行赌资结算。2016年1月至3月期间,她将大金额投注报给江某。江某没有给她任何返点。她总共接单45万元左右,获利15000元左右。在她这里写码的人有陈某、谢某、李某、刀焕珍等人。她的农业银行账号为62×××71的银行卡在2016年1月17日至3月30日金额比较大的出账及入账,都是地下六合彩赌资的往来结算。甘海英从2015年11月左右开始为她写单,她放了5000元押金在甘海英处,并给甘海英5%的返点。甘海英通过电话报单给她,她和甘海英通常是通过微信红包结算赌资。地下六合彩32期到53期(2016年3月17日至5月15日),甘海英上报给她的赌资有94508元;她自己收集到地下六合彩赌资共计202895元。刘某3帮她带过一次钱给甘海英,刘某3没有帮甘海英带地下六合彩的单过来。经辨认,被告人刘某某能准确辨认出江某、甘海英,谢某、刀焕珍、陈某、李某。
14、被告人甘海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许,刘某3介绍她帮刘某某写单,刘某某给她12%的提成,她总共写单约15万元,获利约18000元。期间,张某、刘某2、刘某1在她这写码。刘某某被抓后,她将54-57期的单报给了刘某3,但是这几期没有结算赌资。经辨认,被告人甘海英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刘某3、张某、刘某1、刘某2。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主动退缴赌资,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对被告人刘某某、甘海英均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甘海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三、没收被告人刘某某赌资人民币四万元,没收被告人甘海英赌资人民币三万元,共计人民币七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日新 审 判 员 李海龙 人民陪审员 黄文蔚
书记员:刘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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