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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周志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
被执行人周志民,男,汉族,1976年4月7日生,住崇义县,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周志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志民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并对其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进行了核实,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54982.1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洋

书记员: 肖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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