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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谢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地址: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联系。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被执行人黄著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
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申请谢某某、黄著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5民初18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谢某某、黄著全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案款51657.38元,承担执行费67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谢某某;黄著全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725执6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赖春阳

书记员: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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