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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系死者孙某121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别名何福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捕前住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丰塘村第12村民小组(十二队)**号。因本案于2016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系死者孙某121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乐东黎族自治县。系死者孙某121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即本案上诉人,系孙某12之母亲。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孙某12、孙某12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琼9027刑初3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某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上诉人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期间,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另查明,涉案机动车辆均未购置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该查明事实有何某某的讯问笔录和李某的询问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以及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且未按规定靠右通行,与对向的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认定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原判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查,原判刑事部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案件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如对刑事部分仍存异议,可通过申诉途径解决,本院依法仅针对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内容进行审查。上诉人认为原审在责任认定及计算内容上存在错误,经查,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现场责任进行了说明,一审依此认定责任构成有证据可循,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另提出应扣除交强险限额后再进行责任划分的问题,但涉案机动车辆均未购置交强险及其他商业保险,故上诉人提出的扣除方式并无根据。综上,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崔岱昕
审判员 伍柄霖
审判员 陈涌新

书记员: 李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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