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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捕前住乐安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与陈某2等人因故发生肢体冲突,王某1等人参与劝架。在冲突过程中,李某某用脚踢到了王某1右腹部,致其右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1伤势为轻伤二级。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王某2、陈某1、黄某、陈某2、王某3等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夫妇与王某2、陈某2等人因纠纷发生打架,王某1等人参与劝架,李某某踢王某2时,踢到了王某2身后的王某1右腹部,致王某1右侧第六、七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1伤势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王某2共同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李某某家属赔偿了王某1医药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为此,王某1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对李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又查明,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3点左右他骑一辆摩托车,他老婆王某3和王某3弟弟王某4骑另一辆摩托车,三人来到望仙菜市场找王某2,他老婆王某3想去问王某2为什么要讲他老婆的坏话。到了后,他与曾冬生站在菜市场聊天,他老婆就去街上找王某2。十分钟后,他老婆和王某2一起去了王某2家。他老婆在王某2家待了30分钟左右就出来了。又过了几分钟,他看到陈某2(王某2的小叔子)从菜市场外面怒气冲冲地过来,陈某2走到王某2家门口时,从旁边房屋门口的地上拿起一辆儿童玩具车砸向他老婆王某3。他看到后就跑过去挡在他老婆面前,用手挡到玩具车,玩具车砸到他的头部,他就用手揪着陈某2的衣服,与陈某2纠缠在一起,俩人同时倒地。这时旁边好多人过来拉架,将他与陈某2拉开。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到现场,把他们带到派出所调查。当时他与陈某2打架时都是用手打、脚踢,在这个过程中他可能误踢到了王某1,致王某1肋骨骨折。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她和王某2是隔壁邻居,2018年3月2日下午三点多钟,她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就从家里出来,看到王某2、陈某2(外号“检仔”)和王某3、李某某夫妇、王某3弟弟王某4在打架,她就想去救架。救架时,她背着家门口,王某2站在她前面,李某某站着用脚去踢王某2,王某2迅速躲开,她没动,结果她被李某某用脚踢到右侧肋骨位置,她就倒地上,喊名叫“雪仔”的人马上把她扶起来了。2018年3月14日16时32分始,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王某1在一组1-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李某某)是2018年3月2日下午用脚踢伤她右腹部的人。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她和王某3在外面打工的时候发生矛盾,2018年3月2日下午3时左右,王某3、李某某夫妇与王某4到她家里来闹事打人。当天下午,王某3到她打牌的地方找她,她就回家。到了她家里后,王某3就打了她一个耳光,接着用手抓她的头发,又用拳头在她头部打了几拳,然后又用嘴咬她的左手大拇指,她的左手大拇指流血了,她叫“救命”,隔壁邻居陈某3听到喊声就跑到她家里面把王某3拉开,被拉开后她就来到家门口,这时她小叔子陈某2来到她家门口,看到她手上流了血,就质问王某3怎么打人,王某3就过去抓陈某2的脸部和胸部,陈某2看到地上有个玩具车,就抓起玩具车想砸王某3,但是被王某3老公李某某用手挡住了,然后王某3、李某某、王某4三人一起打陈某2,她看到陈某2被摁在地上打,就在旁边地上拿了一把小凳子想去砸李某某,但是邻居陈某1把她手上的凳子夺走了,这时候李某某就用脚踢她,她就躲闪了一下,李某某这一脚没有踢到她,正好踢到过来拉架的王某1的右腹部,她看到王某1立马就倒在地上说:“很痛、很痛。”陈某1就把王某1扶起来坐在门口的凳子上,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她在家门口与人聊天时看到李某某、王某2等人在王某2家门口发生打架,她邻居王某1、陈某3等人过去劝架,接着她看到王某1倒在地上,她就过去把王某1从地上拉起,并扶到旁边的凳子上坐,王某1用手抱着肚子右侧说:“哎哟,李某某踢了我一脚,好痛。”然后她看到李某某、王某3、王某4与陈某2扭打在一起,她与邻居陈某3赶紧去拉开,过了一会儿望仙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王某1在拉架过程中,李某某用脚想踢王某2,但是王某2躲闪了,王某1正好在王某2后面,王某2躲开后李某某这一脚就踢在了王某1的右腹部,王某1当时就倒在了地上,是她把王某1从地上扶起来的。5、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坐在家门口嗑瓜子,听到王某2在其家中呼救,“雪仔”喊了几声,他就进王某2家中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他进去发现王某3揪住王某2的头发,两人扭打在一起,他就在旁边劝架,后来周边的邻居也过来劝架,都劝说李某某和王某4把王某3带回去,不要闹事。过了十分钟左右,陈某2(外号“检仔”)就到了王某2家,陈某2就问:“谁打了我兄嫂?”旁边人说是王某3。陈某2就过去王某3面前,李某某和王某4看到就赶到王某3前面,王某3等人和陈某2就在王某2家门口拉扯在一起,他和王某1、“雪仔”拼命劝架,场面很混乱,在劝架中王某1胸下部受伤了,他没注意是谁造成的,估计是用脚踢伤的。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在望仙菜市场,他看到他堂嫂王某2在自己家里被一男一女按在地上殴打,他就上去想把对方拉开,之后这个男的就用手掐住他的脖子,他就从旁边地上顺手拿起一辆小孩玩具车想砸这个女的,但是被那个男的挡住了。之后他就被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摁在地上用手脚殴打,衣服也被对方撕破。后来旁边邻居把他们拉开,他从地上起来跑到菜市场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民警就来到现场。到派出所后他才知道那一男一女夫妻俩叫李某某、王某3,另一个男的是王某3的弟弟王某4。打架过程中,他的下巴、右手背、后背右侧腰部受了伤,旁边拉架的邻居王某1右胸部肋骨处也受了伤,他堂嫂王某2的左手大拇指被那个女的用嘴咬破了。7、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3点左右,他姐姐王某3打电话要他一起去望仙找王某2谈一些事情,他就从乐安县城家里骑摩托车去望仙。到望仙菜市场时他看到他姐夫李某某在和别人聊天,就停下摩托车与曾冬生聊天。聊了十分钟左右,他看到有邻居进去王某2家里,他也跟着进去,听到里面传来嘈杂的声音。过了三分钟左右,陈某2来到王某2家门口问谁打架,王某2说是他姐姐王某3打架。陈某2听到后就过去要打王某3,他姐夫李某某过去拉架,陈某2没有打到,就从隔壁地上拿了一辆小孩玩具车朝王某3打过去,王某3、李某某与陈某2三人扭打在一起,都倒在地上。这时旁边好多人过去拉架。拉开后陈某2从地上爬起来又过去打王某3,王某2也拿了把凳子想打王某3,被他挡住了。后来陈某2就打了报警电话,派出所民警就来了。陈某2和他姐姐王某3、姐夫李某某打架时旁边的邻居都到拉架,后来听说有一个叫王某1的女人在拉架时右肋骨受了伤。8、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她和她丈夫李某某,弟弟王某4骑两辆摩托车来望仙菜市场找王某2理论一些事情,在王某2厨房里她与王某2发生口角,她被激怒了就打了王某2一个耳光,王某2就揪住她的头发,并抓她的脸,她咬了王某2的大拇指,也揪王某2的头发,旁边的邻居把她们拉开了,后来陈某2跑到王某2家里,就又到邻居家拿了一辆小孩玩具车想砸她,被她老公挡住了,她老公就来拉开陈某2,她弟弟王某4也来救架。之后望仙派出所民警就赶到现场。她与王某2打架时旁边的邻居陈某4和王某1参与了救架。9、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她和“雪仔”在聊天时,王某3过来问王某2在哪,之后王某3到打牌的地方找到了王某2,王某3就和王某2一起去了王某2家中。过了一会儿,她听到她老公陈某3说王某2家里在打架,她马上赶到王某2家,她看到王某2的手指上出了血。又过了一会儿,她看到陈某2从外面赶过来,随后陈某2就和王某3夫妻扭打在一起,然后她就听到有人说王某1被踢到了,她就看到王某1倒在地上,“雪仔”就把王某1扶起来坐在椅子上休息,然后望仙派出所民警就来了。她听说王某1是被王某3老公李某某踢到的。10、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日下午他从外面回到家中,听到邻居王某2家在吵架,他就进去劝架,叫王某4劝其姐姐王某3不要打架,但没成功,他就回家看电视。过了十几分钟,他又听到农贸市场吵架吵的很大,他下楼后听到他老婆王某1说:“我救架还被打了。”之后望仙派出所民警赶到了现场。1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3月2日15时44分许,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望仙派出所接陈某2报警称望仙菜市场有人打架。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处警,并将受伤人员王某1送往乐安县中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1伤势为轻伤二级。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望仙派出所于同日受理本案的情况。1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67年10月13日,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3月5日9时许,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望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李某某进行询问,同日下午将李某某刑事拘留。14、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8年3月7日16时16分始,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乐安县招携镇望仙街菜市场王某2房屋门口,王某2房屋进门左边是陈某3房屋,右边是王某1房屋,王某1房屋旁边是陈某1房屋,王某2与王某1家外面有一张长椅子,王某1被踢伤后陈某1把王某1从地上扶起来就是坐在这张椅子上休息的。15、乐安诚信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乐某3司鉴[2018]伤鉴字1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乐安县森林公安局望仙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1右胸部皮肤红肿伴皮肤擦伤,其损伤符合钝器伤的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钝器物体作用所致,王某1右侧第六、七肋骨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16、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条,证实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王某2共同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赔偿协议,其中李某某亲属向王某1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50000元。为此,王某1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对李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17、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受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的情况,出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李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生活环境适合。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案发后又赔偿了被害人王某1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根据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适用非监禁刑对被告人李某某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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