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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龚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专科文化,个体餐饮经营者,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安县,捕前住乐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0月1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梦茜,江西三松(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餐饮经营者,户籍住址江西省乐安县,捕前住乐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杨乐安,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泽宁,绰号“娘子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于2017年12月8日被临时寄押于浙江省永嘉县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乐安县看守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与其朋友邹某因还钱一事在乐安县城幻城网吧与何某2发生打架,何某2被打后心中不服,扬言要报复胡某及邹某。第二天晚上,龚某在乐安县外环路发现邹某,遂打电话通知何某2(另案处理)、何某1。何某2、何某1等人接到电话后驱车在乐安县消防队对面的加油站附近拦住邹某并对其进行殴打。何某2、何某1等人打完邹某后叫邹某带话给胡某,表示不打到胡某这事绝对没完。胡某听到何某2等人要报复他的消息后,于2017年10月12日晚叫来杨泽宁、曹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其酒楼吃饭以应对何某2等人的报复。当天晚饭后,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开车来到万某2胡某经营的金百合酒楼找胡某。何某2首先进去酒楼拉扯胡某,胡某挣脱了何某2后,叫杨泽宁、曹某等人跟他去酒楼附近拿早已准备好的工具。胡某拿了一把焊了柴刀的钢管,杨泽宁、曹某等人都拿了铁棍。何某2等人见状赶紧往酒楼坡下跑,胡某、杨泽宁、曹某等人追打何某2,在金百合酒楼坡下十字路口处,胡某第一个追到何某2后用手上的工具向何某2背部打去,杨泽宁、曹某等其他人用铁棍对着何某2身上乱打。龚某见何某2被打,就从其车上拿一木棍与胡某等人对打。何某2被打倒在地后,胡某带人冲向何某1,用钢管焊接柴刀的刀口对着何某1的脚砍了一、二刀后,何某1倒地,胡某等人又用钢管对着何某1一阵乱打。直到有人说报警了,双方各自逃离现场。斗殴导致双方多人受伤,其中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何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龚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万某1、邹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伙同他人持械斗殴,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的后果,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到本案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胡某在本案中是聚众斗殴的首要份子、组织者,应对整个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杨泽宁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根据其所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2.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龚某、杨泽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胡某一方与何某1、龚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双方相互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但当庭认为其不是主动拿刀去砍对方,而是对方先拿东西;龚某拿的不是木棍是钢制的棒球棍。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王梦茜提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胡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胡某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非常小;三、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四、被告人胡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五、本案中受害方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过程中,有人开车蓄意撞击胡某等人;六、事发后,被告人等积极主动全部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处罚。综上,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系从犯,具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人身危险性较小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杨乐安提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龚某犯罪行为及其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一、被告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龚某在案发后因受伤在医院治疗,公安机关在2017年10月12日先后两次对龚某进行询问,且均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2017年11月1日龚某也是在未被公安机关传唤而主动到侦查人员办案地点接受讯问,之后便被刑事拘留至今,龚某在接受询问或讯问中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应认定构成自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龚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明显轻微,被告人龚某无参与斗殴的动机,被告人龚某对事情的起因无任何过错,参与打架的人数并不多,打架发生的地点在县城偏僻地段,打架发生的时间在晚上,案发现场围观的人不多,打架持续的时间很短,龚某也是斗殴受害人之一;三、被告人龚某系从犯,龚某没有参与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其只是出于朋友义气,想作为中间人来调停双方的矛盾,其只是打架事件的一般参与者;事情系因胡某和何某2之间的矛盾引起,龚某在本次事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四、被告人龚某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五、被告人龚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六、被告人龚某在案发后能积极与对方协商,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综上所述,被告人龚某在犯罪前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在本次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人员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改之意,且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希望对龚某宣告缓刑。被告人杨泽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与朋友邹某因还钱一事在乐安县城幻城网吧与何某2发生打架,何某2被打后心中不服,双方约好在乐安县森林公园打架。后何某2将此事电话告知何某1,何某1、龚某开车接了何某2等人到了森林公园,但未找到胡某、邹某,何某2扬言要报复胡某及邹某。第二天晚上,龚某在乐安县外环路发现邹某,遂打电话通知何某2(另案处理)、何某1。何某2、何某1等人接到电话后驱车在乐安县消防队对面的加油站附近拦住邹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并表示一定要打到胡某。胡某委托朋友王某居间调解,何某2、何某1不同意。胡某听到何某2等人要报复他的消息后,于2017年10月12日晚叫来杨泽宁、曹某(另案处理)、龚某等人到其酒楼吃饭,以应对何某2等人的报复。当天吃完晚饭后,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开车来到胡某经营的金百合酒楼找胡某,发现胡某在场后,何某2先进去酒楼拉扯胡某,胡某挣脱了何某2后,叫杨泽宁、龚某、曹某等人跟他去酒楼附近拿早已准备好的工具。胡某拿了一把焊了柴刀的钢管,杨泽宁、龚某、曹某等人都拿了铁棍。何某2等人见状往酒楼坡下跑,胡某、杨泽宁、龚某、曹某等人冲过去追打何某2,在金百合酒楼坡下十字路口处,胡某追到何某2后先用手上的工具朝何某2背部打去,杨泽宁、曹某等人见状也用铁棍对着何某2身上乱打。龚某见何某2被打,遂从其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棍与胡某等人对打,并致伤胡某右手。何某2被打倒在地后,胡某带人冲向何某1,用钢管焊接柴刀的刀口对着何某1的脚砍,何某1倒地,胡某等人又用钢管对着何某1一阵乱打。直到有人说报警了,双方各自逃离现场。斗殴导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何某2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龚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胡某于2017年10月14日到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又查明,案发后,胡某一方与何某2、何某1、龚某一方于2018年2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等人赔偿何某2、何某1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此,双方签订书面刑事谅解书,胡某、杨泽宁、曹某等人与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相互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从轻处罚。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0日,他跟邹某去乐安县幻城网吧找何某2还钱。他们到了网吧见到何某2之后,因还钱一事与何某2发生争吵,何某2说不关他的事,并推了他一下,他不服气就也推了何某2,邹某看到他跟何某2打起来了,也过来帮忙,打了一分钟左右,就有人把他们分开了。他和邹某就走,何某2就对他们说:“打我啊,有本事约个地方来对杀。”他没理就直接走了。尔后,何某2就一直打邹某的电话说去乐安县森林公园对杀,他就对邹某说去就去。接着他跟邹某就开车去森林公园,在去的路上他说还是不要去,邹某当时喝醉了说去就去,不要怕。他拉着邹某不让去,随后他们把车停到了前坪路鳌溪派出所附近。过了三十分钟左右,他看到龚某的车子过来了,他知道是何某2这些人找过来了,他就开车子跑,龚某的车子在后面追,他就上了高速走了。到第二天下午他和邹某才从外面回来,他就叫朋友打何某2电话,意思他打了何某2,赔偿点药费给何某2,让何某2挽回面子,这事就算了,但何某2不同意,并说不劈到他不罢休。第二天晚上11点左右,他在家里接到邹某的电话,说其在乐安县湖溪路口加油站被何某2这伙人打了,何某2等七八个人都带了刀,还叫邹某转告他说没劈到他这件事就不算完。因为何某2在外面放风说要砍他,10月12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他用微信语音叫外号“胖子”和其朋友一起来他经营的金百合酒楼吃饭。到了下午五点半左右,“胖子”及其朋友共6人一起来到金百合酒楼,坐在一楼如意厅包厢。当天晚上约6点半,他从包厢里出来拿饮料时,看到何某2、何某1、龚某、曾某2和“立的”从门外向他走来,何某2和何某1走在前面,其他三个人在后面,何某2走到他面前一拳打到他的左眼角处,接着何某1就拉住他的左手,何某2也上前用左手勒住他的脖子,右手拉着他胸前衣领,何某1说:“拖出去打”。他看情况不对,就对着包厢喊:“胖子,全部快出来,我被人打了。”随后“胖子”等人全部从包厢里出来,上前想把何某2和何某1拉开。双方拉拉扯扯约二三分钟后,双方的人都拉扯到了酒楼大门外。这时何某2就说“全部去车上拿家私”,接着就去停在酒店门口的车上拿“家私”去了。他也对“胖子”等人说“全部跟我走去拿家私”,就带头来到酒店门口右边的墙角附近,从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尾下面拿他之前准备好的“家私”,他拿了焊柴刀的钢管,其他六人都拿了一根钢管。拿好“家私”后,他对“胖子”等人说一起追何某2,其他人都不要追。龚某等人看到他追何某2,就跑下来追他。在酒楼坡下十字路上,他第一个追到何某2,用手中钢管焊接柴刀的钢管一端,在何某2背上劈了一下,龚某就拿一根棒球棍向他打来,他用右手一挡,棒球棍就打到他的手掌处。他被打之后非常生气,就用钢管焊接柴刀的钢管一端挥向龚某,他不记得打到龚某什么部位。与此同时,“胖子”也跑过来追着龚某打,龚某就被“胖子”追走了,接着他用钢管焊接柴刀的钢管一端打向何某2头部,把何某2打倒在地。何某2被打倒后,他对他这边人说“谁动手就打谁”。这时他看到何某1在他前面五六米处,他认为整个事件就是何某2和何某1挑起来的,就冲向何某1,他这边的人也跟着冲向何某1。他追上了何某1后,用钢管焊接柴刀的刀口对着何某1的脚砍了一两刀,何某1被砍倒在地,“么仔”就用铁棍对着何某1打,何某1一直在喊救命,他当时怕打死人,就不敢用刀砍,就用铁棍这端对着何某1身上乱打了三、四下。打完何某1后,一辆黑色的雪佛兰向他这边的人群冲过来,撞到他这边两个人。他们这边的人便躲到货车后面,并把何某2也拉到货车后面。之后他还用脚在何某2头上踹了一脚,并从“胖子”手上拿铁棍在何某2身上打了一下。打完何某2后,他听到有人说报警了,他吩咐他这边的人分散跑,在西边村高速桥下集合,“家私”在路上扔掉。之后他打电话给王某,要王某开车送他和“胖子”、“陶仔”、“三仔”去了吉安。2017年11月6日16时18分始,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胡某分别在二组1-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3号“胖仔”(龚某)、8号“三仔”(杨泽宁)是2017年10月12日晚和他一起在万联金百合酒楼与何某2等人打架的人。2、被告人龚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10日晚上,他和何某1等人在电影院看电影,期间何某1接到何某2的电话,何某2说在网吧因还钱的事被胡某和邹某打了。何某1告诉他打了架后双方约在森林公园对打。他俩就去接何某2到森林公园,但没看到胡某,他们又到金百合酒店找没找到胡某。后何某1打邹某电话问邹某在哪,邹某说在前坪路,然后他们又开车去了前坪路,胡某看到他的车子马上就开车走了,他一直跟到胡某的车上了高速才没跟。第二天晚上8点多钟,他在外环路看到了邹某的车子,接着他打何某2的电话,说邹某在外环路。过了一会儿,何某2、何某1就开车过来,到了消防队对面的加油站,把邹某的车子拦下来后,打了邹某几下。胡某的朋友王某找了何某2、何某1谈胡某、邹某打何某2的事,想了结此事,但是胡某没有露面,所以没有谈成,何某2、何某1说要打到胡某为止。2017年10月12日晚上,他和何某2、何某1等人在一起吃饭,何某2说吃完饭一起去金百合酒楼找胡某。吃完饭后,他就和何某2、何某1、万某1等人开车去乐安县万联金百合酒店找胡某。他们到了金百合酒店门口,看到胡某在酒店大厅吧台附近,何某2就进去把胡某拉到酒店门口。这时,他就听到胡某对着酒店里面喊“里面的人全部出来”,然后就看到有一伙人从酒店一楼的包厢出来。他和何某1看到情况不对,就立马上前拉着何某2往酒店门口的坡下跑。这时,胡某等人就从停在金百合酒楼店门口一辆黑色桑塔纳的后备箱拿了“家私”向他们追来。何某2跑到坡下十字路口时被胡某等人追到了,胡某等人就开始围着打何某2,胡某第一个用工具打了何某2几下,然后还打了万某1几下。他看到胡某打何某2后,从他的车后备箱拿了根棒球棍冲过去想把何某2救出来。他冲过去之后,胡某一伙人就拿钢管对着他打,他就跟胡某一伙人对打,因为对方人多,他一边打一边跑,跑的过程中他被打倒在地,倒地之后他立马爬起来向左边一个小巷子跑。过了几分钟他从巷子里面出来,看到曾某2把何某1扶上车,何某1一直在喊痛,说一只脚没有知觉,他还看到何某2头部在流血,然后曾某2开车加了油门想把围在车子前面的胡某这伙人撞开,但没有撞到人。之后他们就开车到人民医院去了。庭审时,被告人当庭供述,他们去金百合酒店时开了三辆车去,他和何某2的车子停在酒店门口的坡上,后面曾某2开来的车子停在坡下十字路口。2017年10月10日晚上,何某2邀了他去森林公园打胡某和邹某,并说了去找胡某、邹某打架的事,没打到邹某后他打了邹某的电话。第二天晚上,何某2、何某1打邹某的时候他在旁边,他没去拉架,也没做他们的劝和工作,他认为何某2、何某1打了邹某这事就解决了。10月12日晚上,他站在那里没拿棒球棍时没有人打他,他看到何某2被打头部出血了,从车上拿了根棒球棍想去把何某2拉出来,去救人时棒球棍可能甩到了胡某。3、被告人杨泽宁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他帮胡某在乐安县万联金百合酒店坡下的十字路口处打架,他们这边连胡某一起共七人,分别是他、胡某、龚某(外号“胖子”)、“牛仔”、“强的”和其他两个叫不出名字的人。当天下午,胡某打电话给他说胡某打了一个人,那个人可能会来找胡某麻烦,叫他来胡某开的万联金百合酒店吃饭并帮忙打架。他和其他人共6个人到了金百合酒店后,胡某把他们安排在酒店里的一个包厢吃饭。他在包厢里吃饭时,看到有几个人在酒店门口吧台拉扯胡某,他和其他一起吃饭的五个人就出了包厢,走到胡某身边想把胡某和拉扯胡某的人分开来,拉扯了一会,就把胡某他们分开了,对方一个个子有点矮,有那么胖的人转身就说“去拿家私来”,然后就跑下坡去停车的地方拿“家私”去了。胡某看见后也对他们说:“跟我来拿家私”,他们就跟着胡某一起走出酒店,他们每人在靠右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后备箱下面拿了根铁棍,其中有一个人手上拿了根铁棍焊菜刀的工具。他们拿了“家私”之后,看到对方的人往酒店门口坡下面停车的位置走去,胡某就对他们说打那个矮矮胖胖的人,他们就冲过去。他是第二个冲过去用铁棍打了那个矮矮胖胖的人背部一下,那个矮矮胖胖的人倒在地上,他们都过来用铁棍打。这时对面有两个人在十字路口附近的一家南货店门口用石头砸他们这边的人,他就冲过去用铁棍打了其中的一个人的背部几下,这两个人立马就往十字路口附近的一家南货店门口方向的路口跑,其中一个人倒在地上,他冲过去用铁棍打了他几下。他往回走到十字路口的一辆农用车附近时,那个矮矮胖胖的人抱着胡某,胡某对他说:“把这个人拉开”,他就走过去想把这个矮矮胖胖的人拉开。这时对面就有个人(后来他打听到这个人是龚某)用棒球棍打了他手部一下,他反应过来后就用铁棍跟这个拿棒球棍的人对打,他这边的人看到后也过来一起帮忙打这个拿棒球棍的人,这个拿棒球棍的人就往育泉幼儿园方向坡下面跑了三四米,他追过去与其他两个人一起用棍子打了拿棒球棍的人。打了一会之后,他们三个人就回到十字路口附近农用车的位置,这时矮矮胖胖的人还在农用车旁的花坛里面抱着胡某,他这边一个人还在拉那个矮矮胖胖的人,一直没拉开。他这边的五个人站在花坛旁的马路上时,对面有个人开了一辆黑色雪佛兰的车子向他们撞过来,撞到了其中的三个人。这时有人说:“报警了,还不快走。”于是他们这伙人便跑掉了。后来胡某联系朋友开车带着他、“胖子”,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去了吉安。打架时胡某的手部受伤了,其中一个手指头动不了,具体被谁打的他不清楚,他的右手肩胛部位被对面拿棒球棍的人打了一下,他的头部左侧部位不清楚被谁打了一下,“胖子”的肚子被打到了。对面有个人被打的脸上全是血,不知道被谁打的。他打了对面矮矮胖胖的人背部一下,他打了对面拿棒球棍的人的手脚和背部,还打了对面用石头砸他的一个人背部几下。庭审时,被告人杨泽宁当庭供述,胡某叫他们出包厢时,看到何某2、何某1在店里拉胡某,那时没有打架。后他看到龚某打了龚某,他打何某1时,龚某用棒球棍打了他,还打了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他这边有七个人参与打架,何某2那边有五个人参与打架。2017年12月14日15时28分始,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杨泽宁分别在三组1-12张不同男性正面照片中辨认出12号龚某(外号“胖仔”)就是2017年10月12日和他一起用铁棍在金百合酒楼与找胡某麻烦的人打架的人;9号曹某就是当天和他一起用钢管追打来金百合酒楼找胡某的人;8号何某2就是当天来找胡某麻烦的矮矮胖胖的人。4、同案犯曹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12日17时左右,胡某打他电话叫他到金百合酒店吃饭。他到了后跟胡某打了一个招呼,胡某叫他进了一个包厢。在包厢吃饭的有5、6个人,他认识其中的杨泽宁和龚某。在吃饭的时候,胡某进来了跟他们说:“等下可能有人会来找我麻烦,在店门口旁边有钢棍,如果到时候有人来了,你们就去店门口找钢棍。”没过多久,店里有个做事阿姨打开包厢门对他们说:“胡某在外面被人拉住了。”听到后他们就冲出去,看到有八九个人围住胡某,其中有三四个人用拳头殴打胡某,并想拉扯胡某到别的地方去,胡某就拉住店门的拉手。他上前想拉开对方,何某2对他们说:“关你们几个屁事,还在管我们的事。”并还拉住胡某不让拉走,对方中就有人往坡下走,并且还说去拿刀过来。这时他听到他们这边的就有人说“去拿家私出来”。他就到店门口堆放空啤酒瓶的旁边拿了一根钢棍,当时还有几个人也拿了同样的钢棍,胡某手中拿了一把钢棍上焊了一把柴刀的工具。这时他听到他们这边有个人说“冲下去打他们”,他们就拿着“家私”冲下去追对方。在坡下十字路口处追到何某2,他用钢棍在何某2的头顶上扫了一下,何某2就用手捂住自己的头,他又用钢棍在何某2背上打了一下,何某2就趴在地上。这时他看到有个拿棒球棍的人(后面有人告诉他这人叫龚某)打了他们这边的人,他和杨泽宁还有两个人他不认识的人就一起去追打这个拿棒球棍的人,他跑在后面,跑在前面的两个人追到了这个拿棒球棍的人,他们就用钢管打了这个拿棒球棍的人。这时他们这边有个人喊了一句“胡某一个人在后面”,听到后他们就跑回去,看到胡某和何某2两个人抱在一起互相摔,这时他不好打何某2,怕会打到胡某,所以就站在旁边。突然有个人开了一辆黑色的小轿车,来撞他们这边的人,把他撞在了地上,他就想过去砸这辆车子,后来有人说“不要过去,被撞到了划不来”。他们就躲到了旁边的一辆农用车后面。没过多久,他听到何某2这边有个人说报警了,他们就散了。之后,胡某叫他们去增田路上桥边等。后来他、杨泽宁和龚某三个人跟胡某去了吉安,是胡某一个开保时捷的朋友送他们去的。他这边参与打架的有他、胡某、杨泽宁、龚某、“黑子”等六七个人。他们都是拿钢管,其中胡某的钢管上焊了一把柴刀。5、被害人何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0月10日晚上他弟弟何某2打电话告诉他,其因还钱的事被邹某和胡某打了,他与龚某等人就赶到金茂商城,看到何某2鼻青脸肿,何某2还说胡某、邹某约好在乐安县森林公园打架。他与何某2、黄中、龚某一伙人就赶去乐安县森林公园,没看到胡某、邹某。10月11日晚上,邹某、胡某没有露面,委托胡某的朋友王某跟他和何某2谈和解的事,他说:“胡某、邹某都不露面,打我弟弟的事不可能算了。”当晚便没有谈成。过了几个小时,他和何某2等人在乐安县城去湖溪路的加油站,找到邹某,并打了邹某几个巴掌,邹某向何某2道歉,说:“打了我就算了,不要再去找胡某”,他说不可能就这样算了。10月12日晚饭后,他跟何某2、万某1、曾某2、龚某等人开车来到乐安县万联金百合大酒店门口坡下面,何某2、万某1先下车,去酒店看胡某在不在。没过多久何某2、万某1跟胡某一起出了酒店,在酒店门口,胡某身后还站了十几个年轻人,不知道具体谈了什么,突然他听到胡某喊“拿家伙出来”。看到胡某一伙人去酒店旁边拿家伙,他跟何某2、万某1、龚某准备往金百合酒店坡下面跑,胡某一伙人手上每人拿一把钢管焊菜刀在身后追他们,何某2第一个被胡某追到,胡某那伙人就拿着手中的工具往何某2身上乱砍。他看到何某2被砍,就往回跑想把何某2拉开,此时他看到龚某被对面的人打后在旁边捡了一根棍子跟对面的人打,万某1也被对面的人围着砍。还没等拉到何某2,他就被对面的人打倒在地上,对面的几个人围着他砍。后来对面的人看到他们这边的人受伤了便逃走了。曾某2开车过来接他上车,并送到人民医院,龚某、何某2后来也来了医院。对面十几个人都拿了一把钢管焊菜刀,钢管一米多长,钢管上端焊了一把菜刀,菜刀有三四十米长。龚某被打的时候从旁边捡了一根棍子跟对面的人对打,其他人没拿工具。当晚他和何某2、龚某等人是去找胡某讨个说法。6、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0日晚,他在幻城网吧上网,邹某和胡某来网吧找他,邹某一来就拿出一万块钱扔在他面前说:“你把这钱还给你哥哥何某1。”他就说:“你是借他的钱,要还还给他,我又不管这事。”之后他和邹某、胡某发生争吵,邹某、胡某还打了他。之后胡某又约他去森林公园打架,但他到森林公园没有看到胡某,便回去了。10月12日吃晚饭时,他与曾某2、龚某、何某1、万某1一起聊到其被打的事,他想找胡某讨个说法。吃完饭后,他们五人开车来到县城万联代陂岭育泉幼儿园上面坡上胡某开的金百合酒楼找胡某,在离金百合酒楼还有几十米的三叉路口,曾某2、龚某、何某1三人就停车在那里等,他和万某1将车停在酒楼门口附近。下了车后,万某1在门口等,他进到酒楼找胡某,看到胡某在酒楼吧台处,就叫胡某出来,但胡某不出来,他就一直站在那叫胡某出来。过了一会儿,胡某对着一楼一个包厢喊:“全部出来”,包厢里就出来了十多个年轻人,胡某带这些人出去拿“家私”。他一看情况不对,就赶紧跑,胡某和这伙年轻人拿了“家私”就在后面追。他跑到三叉路口时没跑,胡某等人就围住他开始打,先是胡某用自制的刀(钢管前端焊了一把刀)打他的头部,他头部被胡某弄伤后,就左手抓住胡某手上的钢管,右手胳膊勒住胡某的脖子,其他人就又用钢管围着他打,也有用脚踢,一直把他打倒在地,打了几分钟后,胡某等人就没打了,后来他被人送到医院。何某1左手和右脚被打断了,万某1的眼角处有一道口子,龚某没有伤口,但身上有被钢管打的印子,曾某2好像没有受伤。由于当时天黑看不清,再加上他被胡某等几个人围住,他没有看到何某1等人是如何受伤。他这边人都是空手去的。7、证人万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18时许,他和何某2、何某1、龚某、曾某2五人一起在乐安县健身公园附近吃朋友妈妈60岁生日酒。吃完饭后,何某2对他、何某1、龚某、曾某2说一起去万联金百合酒楼找胡某谈点事,他就和何某2开一辆车,何某1、龚某、曾某2三人另外开车去万联金百合酒店。他跟何某2下了车,何某1也下了车,何某2先进去酒店看胡某在不在,他在酒店旁边马路的坡上等何某2的消息,何某1也在酒店门口。过了一会儿,他看到何某2把胡某喊到酒店门口谈话,何某1跟何某2一起谈,还看到胡某身后跟了十几个男子。谈了一两分钟,他看到何某2跟何某1准备走,他也准备去开车。何某2走了十几米远,他看到胡某带一伙人每人拿一把工具从酒店冲出来,大部分人拿的是钢管焊菜刀的工具,一部分人拿是钢管,冲出来追着何某2跟何某1,他就对何某2跟何某1喊:“快走,他们拿刀出来了。”何某2跟何某1听到后就跑,他也开始跑。胡某等一伙人追到金百合酒店坡下十字路口,开始用手中的工具对着何某2、何某1身上乱砍。他看到后,立马过去用手把胡某一伙人推开,推的过程中,对方的一个人用钢管打了一下他的头部,然后又打他的手跟背部,他的头就流血了,对方的另外一个人冲过来用钢管焊菜刀的工具想砍他,他躲了下,被刀划到了右眼上角,他就走开,对方又有一个人想追他,他就跑开了。对方的人用钢管和钢管焊菜刀的工具对着何某2、何某1、龚某身上乱砍、乱打,龚某在旁边捡了一根棍子,跟对方的人打。打了一会儿,胡某一伙人拿着工具往金百合酒店方向走了,他看到何某2、何某1身上流了好多血,就去开车,何某2、何某1、龚某、曾志康四人也开车去了乐安县人民医院。8、证人戴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6时20分左右,他看到有两伙人在他家附近(乐安县城万联超市旁)打架。参与打架的两伙人每人手上都拿了一根铁棍,人多的这伙人中有一人的铁棍前端焊了一个铲子。双方先是对峙了两分钟左右,人多的这伙人突然冲向人少的这伙人,开始用铁棍打架,人少的这伙人就被冲散了,人多的这方就在后面追,往坡下跑的一个人首先被打倒在地,被打的嗷嗷叫。这时从坡上冲下一辆黑色无牌桑塔纳停在这个被打倒在地的人身边,这个被打倒在地的人就从地上爬进这辆车内,接着这辆车加油门向人数多的这伙人撞去,但没有撞到人,再掉头向坡下开走了。9、证人戴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她看到她家楼下(乐安县育泉幼儿园附近)有两伙人打架。当天晚上6点左右,她在家吃饭时听到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她就站在家里餐厅看,看到外面有两伙人在打架,其中一伙有七八个人,另一伙开了一辆黑色的车子,有两三个人。开始这两伙人在她家斜对面的货车旁用钢管相互殴打,那辆黑色车子冲过去想撞另一伙人,打了几分钟,两伙人打完了,有车的这方掉头开到她家餐厅楼下,坐在地上撇着脚的一个人爬上了黑色的车子,然后这辆车子就往街上开走了。10、证人曾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6点钟左右,他在乐安县城万某2自家南货店吃饭时,听到外面有钢管“当当”响的声音,就来到店门口,看到有两伙人在店门口对面用钢管打架,其中人数多的一伙人手中都拿了钢管,另一伙人数较少的人手上没有拿东西,刚开始这两伙人在他南货店斜对面的货车旁打,打了两三分钟,之后一个矮个子摔倒了,拿钢管的这伙人冲上去朝这个矮个子身上乱打,后来没拿钢管的这伙人从货车旁扶了一个胸口满是血的人出来,把这个矮个子一起扶上车,开车离开了。1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18时许,他在万联生平南货店和朋友曾某1一起喝酒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他就来到店外面,看到两伙人在打架,人多的一伙人拿着钢管追着人少的一伙人打,人少的这伙人中有一个人往十字路口跑时摔倒了,人多的这伙人有三四个人拿着钢管围着倒地的这个人打。之后人多的这伙人都往金百合酒店方向跑了。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是胡某父亲胡新平的战友,2017年10月12日大概18时许,他在金百合酒店吃饭时看见一个陌生年轻男子从酒店大厅坐台旁边抓着胡某胸部的衣服拉胡某出酒店大门,大概10分钟后,他去包厢里对胡新平说:“你的儿子被一个小青年拉出了酒店大门,一直没回酒店,是不是出了什么事。”然后胡新平就出去找胡某去了。尔后他继续吃饭,之后的事就不清楚了。1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2日晚上,胡某打他的电话,要他送胡某去吉安,之后他到乐安去增田镇的路边接到胡某等四人。在去吉安的路上,胡某告诉他当天晚上与何某2等人打架的事,他劝胡某等人投案自首,可胡某不同意,他便将胡某等四人送到吉安,还给了胡某1000多元钱。10月11日,他找到何某1、何某2说他代表胡某向何某2等人道歉和赔医药费,不要把事情闹大,但何某1、何某2不同意,要他带胡某和邹某过去打一顿才能解决,他看到何某2、何某1两人态度坚决,就放弃调解。14、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0日晚,因他欠了何某1一万块钱,他和胡某一起去乐安县幻城网吧找何某1的弟弟何某2还钱,之后与何某2发生口角,继而他们发生打架。何某2说:“打我啊,有本事约个地方约好人来对杀。”他和胡某就走掉了。过了一会儿,何某2打他电话说:“你快来乐安县森林公园。”他说:“好。”他就开车去了森林公园,并在那等了何某2十几分钟,但没等到何某2,然后他开车去前坪路接胡某。过了一会儿,龚某打他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他跟胡某在前坪路,胡某叫他不要说出在哪里,对方肯定带了好多人,但当时他还是说了他在前坪路等对方。之后龚某就开了一辆车,后面还有几辆车跟着,胡某看到龚某的车子来了,立马就开车往高速路口跑,龚某这些人的车就一直追,他和胡某上了高速龚某这些人才没再追。在路上龚某打他电话说:“你跑的了初一,跑不了十五。”他没理就挂了电话。他和胡某在吉安住了一晚上,第二天下午才回乐安,晚上21时左右,他开车带老婆孩子从家里出发,往乐安县外环路走,准备去南昌。在乐安县湿地公园附近,他看到龚某开车一直跟着他,他就停下车问龚某想干什么,龚某也没说什么,一直在打电话。他再开车走到乐安去湖溪路上加油站旁,外号叫“立的”的人开了一辆黑色雪佛兰车子一直在别他的车,叫他把车停下,他就停下来,“立的”把他车门拉开叫他下了车,“立的”跟“屁股”就用拳头打他头部。之后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开车过来,何某2、何某1就也冲过来用拳头打他。他被打后跟何某2、何某1说:“打了我就算了,不要去找胡某了。”但何某2、何某1等人说一定要打到胡某。他在去南昌的路上把他被何某2、何某1等人打的事告诉了胡某,胡某说也会出去躲。15、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0月10日20时10分,他和何某2在幻城网咖上网,过了10分钟左右,胡某和邹某进来了,邹某把借何某2哥哥何某1的一万元给何某2,要何某2还给何某1,何某2就说邹某欠何某1的钱为什么给何某2,之后双方因此事发生了口角,吵了几分钟就打了起来。他看到邹某和胡某用手和脚打何某2,他过去劝架,胡某和邹某依旧在何某2脸上打了几下,之后胡某和邹某就离开现场。何某2头部被打伤,额头被打的红肿。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发生的现场方位位于乐安县鳌溪镇万联现代城上坡金百合酒店路上,现场东面为进万联超市路上,南面为茗福茶楼,西面为乐安县金百合酒店,北面为进入杨柳山庄路上,中心现场为万联超市至金百合酒店路上,现场遗留地面的血迹及发生斗殴后的现场情况等。17、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四份,证实经乐安县公安局委托鉴定,胡某右手背皮肤青紫,其损伤符合钝器伤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钝器作用所致,胡某右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何某2头部头皮创口,创口创角钝,创缘不整齐,创缘两侧伴擦伤,创周头皮肿胀,体表多处皮肤青紫,其损伤符合钝器伤的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钝性物体作用所致,何某2头部头皮创口长3.8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龚某头部头皮下血肿,体表多处皮肤擦伤或皮下出血,其损伤符合钝器伤的形态学特征,分析系钝器作用所致,龚某右侧头顶部可见一3cm×3cm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何某1左上肢部皮肤瘢痕,右下肢部多处皮肤瘢痕,肱骨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18、受案登记表,证实2017年10月12日18时32分,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指挥中心转称,在乐安县万联现代城上坡金百合酒店门口有人打架。经了解,当天晚上18时许,因何某2前几天在网吧被胡某打一事,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到万联金百合酒店找胡某,后在万联生平南货店附近的十字路口处被胡某叫来的七八个人用砍刀铁棍打伤,其中何某1伤势严重。乐安县公安局于当日受理本案。19、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某到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2017年11月1日,办案民警在医院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龚某在场,后将龚某带到乐安县公安局审讯,龚某交代2017年10月12日晚与何某2、何某1等人在乐安县万联金百合酒楼附近与胡某等人发生械斗;2017年12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杨泽宁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瓯北派出所民警抓获。20、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泽宁被抓获后于2017年12月8日被临时寄押于永嘉县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民警押解至乐安县看守所羁押。2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0年12月15日,被告人龚某出生于1988年10月1日,被告人杨泽宁出生于1999年5月18日,三被告人案发时均已年满十八周岁。22、调解书、刑事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胡某一方与何某2、何某1、龚某一方于2018年2月3日达成调解协议,由胡某等人赔偿何某2、何某1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万元,胡某放弃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该协议已履行完毕。为此,双方签订书面刑事谅解书,胡某、杨泽宁、曹某等人与何某2、何某1、龚某等人相互谅解,请求对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从轻处罚。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王梦茜、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杨乐安、被告人杨泽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持械聚众斗殴,致两人轻伤、两人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组织、纠集杨泽宁等人参与聚众斗殴,并准备器械,系组织者和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又与何某2、何某1、龚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并致伤胡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又与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胡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泽宁受胡某之邀,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并与他人共同致伤何某1、何某2,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又取得了何某2、何某1、龚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胡某、龚某、杨泽宁各自的量刑情节、犯罪起因、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龚某、杨泽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辩解,经查,龚某拿的是棒球棍属实,但其辩解不是主动去砍人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王梦茜提出胡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胡某积极组织其他人员参与斗殴,并准备斗殴器械,且在斗殴中积极参加实施斗殴行为,并直接致伤何某2、何某1,系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首要分子,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又提出胡某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的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王梦茜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但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属可酌情从轻情节,而不是可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龚某的辩护人杨乐安提出龚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及理由,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被告人龚某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审讯,系抓捕归案,并非主动投案,其之前在对他的询问中及抓捕归案后的第一次讯问中,未交代、供述其持棒球棍参与斗殴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杨乐安提出的第二项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杨乐安还提出龚某系从犯,经查,被告人龚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并致伤胡某,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与者,在本案中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杨乐安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但不宜对被告人龚某宣告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龚某、杨泽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二、被告人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三、被告人杨泽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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