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被执行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人民政府四楼,组织机构代码59377442—2。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恳,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青山绿水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萍乡仲裁委员会(2016)萍仲裁字第1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叶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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