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7663-0。
法定代表人:李响,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八组,组织机构代码69849854-0。
法定代表人:胡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胡雪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执行人:袁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亮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袁仁、胡雪林、何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雪林、袁仁、何亮华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借款本金1297.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萍诉保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仁名下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的房屋37套,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20××68、20××69、20××70、2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0××81、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1、20××57、20××58、20××48、20××49、20××50、20××91、20××92、20××93、20××95、20××06、20××07、20××29号。查封到期后本院以(2016)赣03执45号执行裁定进行了续行查封。对查封的37处房产有抵押权的本案申请执行人经与首先查封的(2016)赣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协商,共同申请启动拍卖,并向本院提交了拍卖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袁仁名下位于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的房屋37宗,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湘字第××、20××68、20××69、20××70、20××71、20××72、20××73、20××74、20××75、20××76、20××77、20××78、20××79、20××80、20××81、20××82、20××83、20××84、20××85、20××86、20××87、20××88、20××89、20××90、20××91、20××57、20××58、20××48、20××49、20××50、20××91、20××92、20××93、20××95、20××06、20××07、20××29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葵
审判员 昌伟
代理审判员 叶峰
书记员: 陈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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