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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窝藏、包庇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绰号“桂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企业主,住上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瑞前,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继林,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蓓蕾”,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1日被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包庇罪一案,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赣03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文婕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瑞前、叶继林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与柳某3赞、欧某1、曾某1等人在上栗县城南天大酒店四楼KTVV88包厢唱歌喝酒。当晚1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KTV前台结完账后下到一楼大厅,被告人叶某某扶着柳某3赞和被告人罗某某站在一起,欧某3到前台开房,有两人扶着喝醉的曾某1。这时遇到也在此消费的陈某2、李某4及在KTV工作的周某2、许某、蒋某从电梯里出来,曾某1过去抱住蒋某,陈某2便将蒋某从曾某1的怀抱里拉出来,拉出来之后陈某2等人便往外走,被告人叶某某一方有两人随即送曾某1上楼休息。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与柳某3赞出门时刚好与陈某2、李某4等人相遇并发生口角,被告人叶某某用右手朝李某4打了一拳,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被人拉开,此后双方暂时分开并陆续离开。陈某2被人拉开后打电话告知李某3在南天大酒店挨打一事,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及柳某3赞则往南天大酒店大门方向走。在保安亭附近,被告人叶某某与被告人罗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告人叶某某的路某车的车钥匙扔在地上,之后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及柳某3赞在保安亭附近找车钥匙。在找车钥匙的过程中,李某3等人来到南天大酒店保安亭附近,其中李某3朝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走过来,此时被告人叶某某一方找到车钥匙,且被告人叶某某让被告人罗某某将车开过来准备走。李某3走过来后问谁是柳某3赞,被告人叶某某指着柳某3赞说:“他就是,怎么了?”,于是李某3便朝柳某3赞踢了一脚,然后被告人叶某某、柳某3赞又和陈某2一方打起来。中途,柳某3赞往出大门右边的方向逃离,陈某2一方的秦某、李某3等人便去追柳某3赞。被告人罗某某将路某车开过来停下,被告人叶某某来到车边上驾驶位自己开车,被告人罗某某挪到副驾驶位上。被告人叶某某上车后看见对方的一辆白色大众速腾轿车停在大门口坐向左边,遂驾车撞向该车尾部,连续撞击三次将该车撞致马路对面绿化带上,之后往大门口右边方向行驶。行驶至文化局门口时,将车头朝河边绿化带车尾朝文化局门口停下。此时,陈某2持扫把棍子与秦某、李某3等人将被告人叶某某的车拦住,站在驾驶位一侧殴打被告人叶某某,欧某1则上前劝架。约两分钟后,被告人叶某某驾车掉头往南天方向行驶,在行驶到南天扎啤城附近时,又将车子调头往回开,加速并打方向盘朝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的门柱方向的人群撞去,当时来不及躲开的被害人钟某被撞倒在地,门柱被撞断。被告人叶某某撞人后迅速下车躲到南天对面的河里。被告人罗某某则下车查看了车前情况后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钟某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带至上栗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明知驾车撞人的是被告人叶某某,为包庇叶某某谎称驾车的是另外一人。其后两天,被告人罗某某还帮叶某某、柳某3赞购买了衣服、裤子、鞋子等生活用品,并帮助叶某某在楼下望风拦的士。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害人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钟某家属就其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钟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钟某的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叶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陈某1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2月5日0时31分许,上栗县刑警大队接上栗派出所转来报警,称有人在上栗县城区沿河北路南天宾馆唱歌后发生打架后,叶某某驾驶一辆赣J×××××白色路某汽车将南天大酒店进门左边门柱撞坏,并将钟某撞伤,伤者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经初步侦查,拟将此案立为故意杀人案侦查,同日,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对叶某某故意杀人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2日下午16时54分许,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叶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罗某某涉嫌包庇叶某某,妄图掩盖叶某某涉案犯罪的事实,同日,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对罗某某包庇立案侦查;2016年12月14日13时37分许,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办理叶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2016年12月5日凌晨10分许,陈某2、李某4与柳某3赞、叶某某在南天宾馆门口发生矛盾,后纠集李某3等人持刀棍在南天宾馆门口院子里追打柳某3赞、叶某某两人,随后又纠集多人在上栗县文化局门口持刀棍拦截、打砸叶某某所驾汽车,致使叶某某驾车返回南天宾馆,随后叶某某在南天宾馆门口将受害人钟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上栗县公安局决定对陈某2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办案说明及叶某某通话记录通话录音,证明报警录音系从上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取,叶某某撞人后在河旁打电话报警称上栗县南天酒店大门口在杀人,警察称已经出警并问:你们为什么打架?答:我不知道,问其是否是当事人,答:我在旁边看。3、现场勘验检测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周围概貌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2016年12月5日1时13分,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现场情况为原始现场、变动现场,变动原因为其他。对进出口、人行道、酒店门前路段、路某车的进行了勘察,提取物证、血迹、痕迹等。4、上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在南天大酒店进口处案发现场有一白色水泥栅栏砖混结构被撞倒,一车牌为赣J×××××白色路某牌越野车前段与南侧栅栏接触,车辆后挡风玻璃破碎。车辆前挡风玻璃见170*97CM大小的破损,前保险杠破损,左右前大灯缺失。车辆右前端破损变形,左侧中部车窗玻璃破损,前引擎盖变形,驾驶室、副驾驶室安全气囊弹出。在车辆及水泥柱上发现相关血迹,且相关痕迹、物证已依法提取。5、尸检照片,证明尸体解剖的情况。6、归案说明、传唤证,证明2016年12月7日晚上,叶某某在其姐夫黎书党的陪同下到上栗县金山派出所自首;2016年12月11日下午,办案人员在湖南省浏阳市君悦公馆内的商品电梯房里找到罗某某并通知其到上栗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当日17时至次日凌晨时分办案民警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罗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的犯罪事实,因此,在询问完后,依法刑事传唤罗某某并对其讯问。7、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2月07日对被告人叶某某的人身进行了检查,体表有外伤,右下眼睑缘见1*0.3cm0.5*0.2b表皮剥脱;左颈前见3*2cm皮肤红肿;左肩后侧压痛;左腋前见5*0.3cm表皮剥脱,伴局部皮肤青紫;右膝前5*3cm皮肤挫擦伤痕,局部淤黑,并压痛。8、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在被告人叶某某的指认下找到位于滨河路南天大酒店扎啤城附近案发时叶某某驾车再次掉头的现场,现场位于上栗县南天大酒店与水韵新城交界入口;在被告人叶某某的指认下找到位于滨河路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门柱附近案发时叶某某驾车将被害人钟某撞到在地的现场,现场位于上栗县南天大酒店门口;在被告人叶某某的指认下找到位于上栗县文化馆附近的案发时叶某某被逼停驾车掉头的位置,现场位于上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口。9、调取证据清单、消费单,证明南天大酒店南天娱乐会所V88房间案发当晚的消费情况。10、办案说明及通话记录,证明通话记录依法从移动、联通等通信部门调取,案发时陈某2、李某3、叶某某、罗某某通话情况。11、接受证据清单、发票、结算单;调取证据清单、结算单,证明被撞白色速腾汽车在4S店的维修的情况。12、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请求报告,证明经调解,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钟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135万,被害人家属对叶某某的行为已经谅解;叶某某对被害人陈某1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其谅解。1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被判处管制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1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叶某某、罗某某经甲基安非他明、吗啡、氯胺酮检测试剂板检测,结果均呈阴性。16、办案说明,证明上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就南天大酒店案发当日被撞毁物品鉴定与上栗县物价局进行商讨,上栗县物价局称无法进行准确的损失鉴定;柳某3赞、唐某暂无法联系上,未能找到柳某3赞、曾某1。被李某3在南天大酒店门口抢走摩的的摩托车司机无法查证;叶某某人身检查相关检查照片未找到;因罗某某归案后,身上未携带手机,故无法提取相关聊天记录,另时间间隔跨度较长,受技术限制,罗某某案发当日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提取。17、证人柳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4日叶某某定了南天KTV的V88包厢与其朋友共计十一人一起玩,当晚包厢消费了两千多元钱,包厢最低消费送了一打十二瓶啤酒,然后客人点了一打十二瓶啤酒,又送了一打十二瓶啤酒,总共是三打共三十六瓶啤酒,客人自己带了三瓶红酒过来。包厢的红酒都喝完了,啤酒还剩了十瓶左右没有喝掉。18、证人欧某2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4日晚,他和欧某1、欧某3、曾某1及一些不认识的人在围山印象二楼包厢吃饭的情况,离开时没有发现包厢里面有谁喝的很醉。19、证人欧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们打算扶着曾某1到楼上房间去休息,正往电梯方向走的时候,从电梯里出来两男三女。曾某1当时处于醉酒状态,看到其中一个穿白色羽绒服的女的,就过去一把将这女的抱住。抱了一会,跟着三个女的一起的其中一个男的到曾某1旁边将这女的从曾某1怀里拉开了。当时叶某某和柳某3赞站在大厅中央的一个假树旁边。他和曾某2、曾某3就将醉酒的曾某1送到楼上去休息去了。经辨认,他辨认出曾某1。20、证人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5日凌晨的时候,就是12月4日过了晚上十二点几分钟的样子,她、依玉、依瑶跟着陈某2以及他的一个朋友从南天酒店四楼的KTV乘坐电梯下来,打算从南天酒店的大厅这边出去。刚走到酒店大厅,一个戴着眼镜的男子,喝得很醉,从他前面走过来一把将她抱住,陈某2看到她被人抱住后,就过来拉住她的手,从这个戴眼镜的男子怀里拉开。之后,她和陈某2在讲话的时候,陈某2看到他的朋友在酒店大门口和人打架,就在她还没有回头的时候就冲过去帮他朋友的忙去了。她转过来看到陈某2的朋友和叶某某在南天酒店出大厅的大门右边侧门口打架,陈某2过去就和柳某3赞打在了一起,都是用拳头在互相打对方。直到有十多个人从南天酒店外面过来,她也没有看清楚这些人手里是否拿了东西,她们因为非常害怕上楼去了,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在洒店大厅的时候,她看到柳某3赞扶着叶某某,站都站不稳,叶某某应该是喝了很多酒。经辨认,她指认出在南大酒店出大厅大门发生参与打架的叶某某、柳某3赞及“明矮子”。21、证人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她们出大厅走到出大厅的玻璃门处,此时叶某某莫名其妙的朝“明矮子”的朋友的脸上打了一拳,之后双方发生纠纷。经辨认,她指认出在南大酒店出大厅大门发生参与打架的叶某某、柳某3赞及“明矮子”。22、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她们与“明矮子”在一楼大厅出门口玻璃门处时,叶某某突然朝“明矮子”还是“明矮子”的朋友打了一拳,后来叶某某与“明矮子”及其朋友就开始打了起来。打了大概几分钟后,她看到从洒店大门口进来一群男子,有人拿棍子,进来后就往叶某某他们打架的地方跑,之后这群人就开始围着人打,但具体围着谁打她就不清楚。经辨认,她指认出在南大酒店出大厅大门发生参与打架的叶某某及“明矮子”。23、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4日晚上快到十二点的时候,南天KTV的总经理李某2跟他说有人在KTV的水吧里面拿了一把刀出去了,于是李某2就叫上他和荣某2、李某1一起出去看一下,他们乘坐电梯到了南天酒店的一楼大厅,当时他们在酒店大厅里面是没有看到什么人发生冲突。之后他们四个人就从酒店大厅出去,刚出门,到了雨亭斜坡的地方,他就看到一辆白色的路某车从南天酒店座向右边出来,有一辆白色的大众车子当时就停在出整个酒店大门口的左边,车尾已经出去了,但是在大门口,没有将大门口堵死。这辆白色路某车从酒店右边出来后,就一个加速,直接将停在出酒店大门口的这辆白色大众车子撞了出去,撞到了马路对面的花坛上面。白色路某车将白色大众车撞完之后,这辆被撞的白色大众车子的副驾驶室内下来一个人,这个人就冲到路某车子旁边用手砸路某车子的玻璃,之后这辆白色的路某车子就往319国道的方向开走了。他、李某2、李某1、荣某2都到大门口的保安亭那边去看,有两个女的也站在了保安亭旁边去看。大概是过了几分钟的样子,那辆白色路某车从319国道的方向开过来了,之后到了南天酒店旁边的扎啤城附近又掉了头往319国道的方向开,当这辆白色路某车开到南天酒店进门的地方时直接就往酒店保安亭的方向开,车的速度好快,本来是直向行驶的,快到南天酒店突然就方向一变,车头就往他们站的地方撞,他们一伙站在墩子旁边看情况的人在白色路某快撞上来的时候就快速往旁边跑了,之后就是一声巨响,车就直接撞到了保安亭旁边的围墙墩子上,将保安亭旁边的围墙墩子直接撞得好远。当白色路某车将围墙墩子撞到之后,他就直接回到酒店里面去了,直到2016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他们南天KTV下班,他从四楼下来,看到酒店大门前有警车和救护车,这个时候才知道这辆白色路某车撞到了人。这辆白色路某车掉了头之后,他就听到这辆车子在加速,车子的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声好响,等这辆白色路某车开到南天酒店前面的马路时,速度就非常快了,之后就对着酒店保安亭的围墙墩子方向撞了上去。他们当时看到白色路某车掉头之后就加速,都以为白色路某车会直接往319国道的方向开,白色路某车是开着远光灯,他们也判断不了车子会往哪里开,一直到这辆白色路某距离他们只有七、八米远的地方,他们这才意识到车子是朝他们的方向开,所以就赶紧躲开了。24、证人荣某1的证言,证明路某车撞完白色小轿车后又加速往自来水公司方向开走了,这时他就跑到了宾馆进口处坐向的左侧水泥柱子这里,当时李某1也站在这里。他们看见白色路某车开到文化局门口的马路上时被六七个年青乃古拦住了,这些乃古其中还有人去拉路虎车驾驶室的车门,这时路某车就往后倒了一点并在文化局门口掉头往南天宾馆左手边的夜宵街过来。他们见路虎车往夜宵街这边开后他就和李某1走到了南天宾馆右侧门卫室的岗亭边上,他们看见路某车往夜宵街那边开到扎啤城这里后就掉头并朝南天宾馆的门口开过来,当时路某车的车速很快,他见路虎车朝他和李某1站的门卫室的岗亭这里开来后就赶紧和李某1往文化局这边跑,他们跑到文化局门口时就听见后面发出一声巨响,之后他就和李某1又往回走,走到南天宾馆进口这里时他们就看见白色路虎车将南天宾馆进口处门卫室旁的水泥柱子撞到了,当时驾驶室的门是开着的,驾驶室里面没有人。走到宾馆进口旁时就有人围上去看是否撞到人,这时就听见有个男子哭着说其老婆被撞到了,当时他也没有上去看,一个人回到了KTV。25、证人李某1的证言,当时从停车场开车出来的是一个女的,之后叶某某上了这辆白色路某越野车的前面的驾驶座,开到南天宾馆进门口开始撞停在进门口的一辆白色小轿车,撞到南天宾馆进门口正对面的马路上后,白色路某越野车从南天正面口的马路上往文化局方向高速行驶,接着他和李某2、荣某1就跟着过去看,一起站在南天宾馆正门口左边的岗亭外围墙角处。之后就看到白色路某越野车开到文化局门口就停下来了,那时车子周围站了大概七八个人,只看到这些人互相拉扯,并且白色路虎车的驾驶室座车门被拉开了。大概过了2分钟左右,这辆白色的路某越野车往南天宾馆方向掉头行驶,并且行驶到蓝天左边的三岔路口又掉头往南天宾馆正门口高速行驶,这辆白色路某车掉完头后,车灯正好就对着他们这边射过来,并且他听到车猛的加油、提速的声音(听到车辆猛踩油门加油的声音)。他立即感觉情况不对,然后和荣彪从南天宾馆岗亭围墙处往文化局门口跑。当他们跑到文化局门口的时候就听到南天宾馆门口传来一声巨响,路某车撞到了左边的岗亭。他们回来的时候听到一个男子在哭喊,其老婆被撞了。之后他们就上楼去了。26、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他刚走到南天宾馆电动门前的台阶处就看见一辆白色路某越野车从宾馆坐向的右侧后面开出来,开到宾馆进门口的门卫室岗亭口撞上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路某车撞完白色小轿车后又加速往南天宾馆右手边的自来水公司方向开走了。他走到宾馆的门卫室门口看了一下,一会儿他就看见路某车又从南天左手边的夜宵街边开过来,当时车速很快。路某车开到宾馆左手边不远的夜宵街了那边后,他回头看了一眼这时看见他身边的右手边站了两个女的在这里。当他回头往夜宵街这边看时就看见路某车很快的速度往他这里开过来,他就赶紧往宾馆里面跑,刚刚跑开就听见身后一声巨响,看见路虎车将南天宾馆门卫室的岗亭撞坏了。27、证人郑某1证言,证明因为第一次和人扯皮,那个醉酒的男子要从和其一起的女子手里拿车钥匙,准备开车出去追刚和其扯皮的人,但是该女子不同意,醉酒的男子就上去要打该女子,抓住她摇晃了几下,女子就把车钥匙扔了,扔到了岗亭下,他不认识这个女子,该女子一致扶着该醉酒的男子,后来在副驾驶的女子也就是她。他帮找车钥匙的车主和一个女的上了车,开车的是一男子,是不是他交钥匙的这个人他不知道,这个人在他交钥匙的时候还要打他,该男子喝酒喝得很醉,他把钥匙交给了该男子的一个朋友,他认为该男子喝醉了不能开车,但是后来该男子的朋友把车钥匙交给了该男子,上车之后就直接开出来了,是一辆白色路某越野车,他开车先将停在入口处的一辆白色车子的尾部撞了一下,那车被撞的很远,该男子将这辆白色的路某开的飞快,在南天出口处右转,走了不远白色路某车又掉头朝南天啤酒城方向走,在啤酒城门口掉头朝南天入口处冲过来,当时车速很快,撞在入口处的围墙岗亭。当时岗亭处站了五、六个人,路某车开的比较快,应该是开车去撞人,后来听到有人被撞到了,他就打120电话救人。2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凌晨0时左右,他在南天大酒店门口保安室值班。同事郑某1在对讲机说大厅门口有人打架。于是他便要郑某1赶到现场,他也从保安室出来,在南天大酒店门口他看到有两个人在打架,而旁边也聚集着二十多个人在拉架,他过去的时候,双方都已经拉开了,之后在保安亭旁边,有两男一女在找钥匙,这两男一女找到钥匙后并未离开,大概12月5日凌晨20分左右从外面来了几辆车,从车上下来大约十多个人。这些人就与捡钥匙的两男一女发生了冲突。后来他看到一辆白色路某越野车撞了两下停在酒店进门口的白色小轿车。于是他就从保安亭出来报警。当他走大厅门口时,看到那辆白色路虎越野车从水韵新城方向急速开过来撞向保安亭处的十多个人,将保安亭前面的墩子撞倒了同时还将一个女人撞倒在地上。29、证人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4日晚上11点多,他和李某4以及南天大酒店三个陪唱的女的从四楼坐电梯下到大厅后。到了大厅之后他看到叶某某、柳某3赞还有几个不认识的男的站在电梯口附近,样子看上去都喝了很多酒。期间,他看到叶某某这边有人拦住其中一个跟他们一起下来的女的,于是他过去将那个女的拉着往外面走。他和那个被拦住的女的、李某4等人先后到了雨亭这里,之后就看到叶某某等人也出来了。当时叶某某站在李某4前面,样子好像在挑衅李某4(至于他们之间说了什么他不清楚),接着柳某3赞便推了李某4两下,然后他便赶紧过去想拖住柳某3赞。这时候叶某某突然挥起右手用拳头朝着李某4头上打了一拳,他一看也用拳头朝叶某某打过去,但是没有打到,柳某3赞便过来拖他抓他的衣服,然后他又朝柳某3赞打过去,柳某3赞则向他踢了一脚,接着又用拳头还手打他,随后他又朝柳某3赞的头部打了一拳,他和柳某3赞打斗的过程中两人都摔倒在地上了。此时,叶某某跟李某4打在一起了(他们怎么打的我不清楚)。他们在打架的过程中,从南天大酒店保安亭处来了十多个人,这些人中他认识宋某1、宋某2,其余的人不认识,其中有两个人朝李某4打过去,另外一个人则连续朝李某4踹了两脚,之后双方被宋某1、宋某2等人拉开了。拉开之后,他打了个电话给李某3,然后跟李某3讲:“你怎么还没过来,叶某某他们在南天门口打了我。”李某3就说在路上来了。他到了四楼之后在KTV水吧处找到了一把水果刀拿在手里,当时在走廊他看到“建建”,问他什么事,他说跟人家打架了,之后“建建”和他、李某4、还有KTV的经理一起坐电梯到了一楼。在出电梯后他看到“按把子”和两个他不认识的乃古(不知道谁叫来的)也在。然后他们一起往大门口走,在走的过程当中,陈某1想拿走他手上的水果刀但是他没有给。他们出了雨亭大门口之后就往南天大酒店保安亭方向走,当时他看到谢某开着白色起亚K3轿车过来了,接着甘水文也开着黑色现代轿车也来了,同时陈某1也将其白色速腾轿车开过来了。所有的车停下之后他看到秦某从甘水文的车上下来了,下来之后秦某还有从车上下来的人问他怎么回事,他说跟叶某某等人打了架,在说话的时候KTV的经理将他手中的刀抢走了。当时他们这边的人是站在大门口坐向左边门柱这里,他看到李某3朝保安亭那边走过去跟叶某某这边的欧某1(李某3和欧某1认识)说话,之后又返回到他们这边来了,然后问他是谁动手打的,说是那个戴眼镜的(柳某3赞),于是李某3便又过去欧某1那里,当时叶某某跟柳某3赞还有欧某1是站在一起的。说着他看到李某3就朝柳某3赞踹了一脚,然后他们这边的人便过去打对方(因为场面很混乱又是晚上,具体怎么打的他记不清楚了)。接着柳某3赞便朝大门口右边的马路上跑了,李某3则抢走大门口一个摩的司机的摩托车去追,他本来想打算开陈某1的大众车去追但是陈某1不让他开,于是他便坐到副驾驶位置上去了,刚坐上去不久,叶某某的那辆白色越野路某车突然加速从他们后面撞上来并连续撞了陈某1的车三次一直将车子撞到马路上,叶某某便又驾驶车子突然加速往马路右边行驶了,然后他赶紧跑到保安亭处问KTV经理要回他之前的水果刀,但是经理说丢掉了,于是他又从秦某手中抢走一个扫把往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去追叶某某的车子。他刚跑出去大门便看到叶某某的车子斜着停靠在离他十多米(具体多远不是很清楚)的绿化带处(当时周围附近没有人和车子)。他跟秦某追上去之后,当时他先追上去的,他看到叶某某驾驶位置的侧窗玻璃打开了一半的样子,于是他就用扫把棍子朝侧窗玻璃捅了一棍子。此时,李某3跟秦某也到了这里。李某3就用拳头朝驾驶位置的叶某某打了几拳,当时欧某1赶过来拖他,他没有注意到秦某。打了一下没多久他边叫停手不要打了,紧接着不久叶某某就伸手将驾驶位置的车门关上了(他不知道什么时候打开的),关上之后叶某某又突然加速倒车,他们所有的人就往后退,叶某某倒完车之后便加速往南天大酒店方向行驶,期间欧某1还说这样搞有意思吗?然后欧某1便跑过去追叶某某的车子。他看到叶某某驾驶车子行驶到蓝天足浴附近的时候(还没到蓝天足浴)车子便往左拐,然后又往后倒车,倒好车之后,叶某某的车子又往南天大酒店方向加速行驶,行驶到南天大酒店大门的时候,车子突然又行驶撞向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的门柱附近。他就朝靠近河边的绿化带走过去,当时他看到叶某某打开车门跳下车然后往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跑了,他们也就没追了,等他到了南天大门处时才知道叶某某的车子撞到了秦某的老婆钟某。然后他们便赶紧打电话叫120来,期间他一个朋友梅某1还爬上叶某某的车用脚踩了叶某某驾驶位置前挡风玻璃几脚。他只打电话叫了李某3,他们这边其他的人是谁叫来的他不清楚。当时追上叶某某车的时候,他除了用扫把棍子击打了驾驶位置的侧窗玻璃,至于李某3、秦某是否打了车子别的部位他不清楚。叶某某当时如果倒车后完全可以往319国道方向正常行驶。叶某某的车子加速往南天方向行驶到在蓝天足浴附近的车速很快,轰油门的声音很大。车子是稍微靠沿河路这边的绿化带行驶,快到南天大门口的时候车子突然右拐弯直至撞上南天大酒店的门柱。叶某某驾车撞向南天大酒店门柱的过程中车速他个人认为有80码以上。他与李某4、秦某、李某3几个人没有追过去,他不知道李某4他们怎么想,反正他是认为叶某某此时发疯了一样,怕被其撞到所以也就不敢追上去了。经辨认,他指认出叶某某就是案发当天殴打他的男子,也是驾驶白色路某越野车撞人的人。30、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4日,他和陈某2、李某4等人一起在南天大酒店包厢一起喝酒唱歌。一直到晚上22时许,他、陈某1、李某7就离开了南天大酒店到河对面的夜宵摊上吃夜宵。他们刚点完东西,陈某1就到南天宾馆接人,之后他就接到陈某2的电话称“有十几个人打了陈某2,要他过去帮忙”。之后陈某1就接到他到南天宾馆,他就站在南天宾馆门口的保安亭处,这时欧某1就和叶某某、柳某3赞也在保安亭处聊天,他就问欧某1怎么回事。没有多久陈某2、李某4就从南天宾馆里面出来了,他们这边也来了很多人,陈某2就指着叶某某等人说是这些人打了陈某2。这时候他们这边就有人喊打,于是他就朝站在对面的柳某3赞踹了一脚,被踹在摔倒在地上,他们的人就都围着叶某某和柳某3赞两个人打,柳某3赞就从地上爬起来往南天门口跑了出去,他就被陈某1等人拉着,看到柳某3赞跑了,他就挣脱后抢了门口的一辆摩托往沿河路去追柳某3赞,一直到319桥的地方都没有看到柳某3赞。他就骑着摩托车返回南天宾馆,快到南天宾馆的马路上,看到叶某某的白色路某汽车停在马路中间,有几个人围着车子在打叶某某,他就把摩托车还给了摩托车主,叶某某就开始倒车,一直倒到过完南天宾馆大门口的位置,他就看到叶某某开车往前面开,并对着南天宾馆大门口保安亭的围墙撞了上去。他就赶快走过去,这时就看到秦某抱着其老婆,他才知道撞了人,就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离开了现场。3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与对方又扭打在一起后,一会儿,柳某3赞就一个人冲了出去,出了南天大酒店的大门往栗水桥方向跑,他们几个人就在后面追。李某3当时还骑了辆摩托车去追,之后,他没有看到柳某3赞,就一直站在马路边上。没过多久,他就听见南天酒店方向有车子发生碰撞的声音,陈某1的白色大众轿车被一辆白色的越野车撞了。之后,他就一个人走到了马路对面的人行道上去,那辆白色路某车停在离他10米左右距离的路边。他当时只看见有三、四个人站在车子的驾驶室这边,其中有李某3、陈某2和秦某,还有个劝架的。他没有看到李某3等人是否对白色越野车驾驶室的司机进行殴打。他到的时候,车子马上就要倒车了。之后,他就一直待在原地没有动。没过多久,就听见南天酒店门口一声巨响,他听到响声以后就马上走过去查看情况。当时就看见秦某的老婆倒在地上,秦某抱着她老婆在哪里哭。有个桐木的男青年(他不认识,但知道是桐木人),大概20岁左右,在打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用什么东西打的他现在想不起来了。他就说:“不要打,要保护现场。”32、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和“憋宝”去追那个姓柳的男子(当时他手上没有拿什么东西),他们从南天宾馆出来右转朝文化局这边追了十几米后,这个姓柳的男子就朝文化局前面的人行道跑走了。他和“憋宝”就转身往南天宾馆门口走,当他快要走到南天宾馆进口的保安亭附近时,看见一辆白色路虎越野车从南天宾馆里面开出来并直接撞向停在南天进口处的一辆白色小轿车。路某车撞完小轿车的尾部后顶着这辆小轿车一直到了马路边上的绿化带上面,期间这辆路某越野车前后撞了两三次白色小轿车,并且撞时先是顶着撞一下,接着往后挂倒档退一下,之后再加速顶着撞下白色小轿车,路虎车将白色小轿车撞到南天宾馆门口对面的花坛处时,接着倒退了一下车并右转往文化局方向行驶。路某车撞完小轿车后他就看见明矮从被撞白色小轿车上下来,接着路某车往前面开了约十多米左右后就车头朝绿化带车尾部朝文化局的方向横着停在那里,他们见路某车停了下来,于是他就和明矮、“憋宝”朝路某车跑过去,跑到路虎车边上后他们这边不知道是谁将路虎车驾驶室的门打开了,之后他和明矮、憋宝就朝坐在驾驶室里面的叶某某殴打,他用拳头朝叶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拳,当时明矮和憋宝也用拳头打叶某某,但具体打在什么位置他就没有注意。他们打了一会后叶某某就挂倒档开路某车往后面倒车,当时驾驶室的车门都还是完全打开来的,接着叶某某又朝南天宾馆坐向左手边的夜宵街方向开过去(最终驾驶室这边的车门时如何关闭的他都不清楚)。他们见叶某某开动了车子就没有围着打了。叶某某将车子开到南天坐向左手边的碧水南天附近时,车子又调头并以很快的速度朝他们这边开过来,当叶某某开到南天宾馆进口这里时,叶某某就直接开着路虎车朝南天宾馆进口处的保安亭这里撞过来,当时他看见保安亭这里站着5-6个人。叶某某撞上保安亭门口的水泥柱子后就立即从驾驶室出来并朝自来水公司方向的绿化带跑走了,他见叶某某开车撞向南天宾馆进口的保安亭后就赶紧过去看下,这时从叶某某的车子副驾驶座下来一个女子,这个女子说撞到了人,他朝叶某某车子前面看了下后发现被撞的女子就是他老婆钟某,之后他就要旁边人赶紧打120急救,之后钟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叶某某将路某越野车停在文化局门口时,前方没有有人或车辆对其进行拦截。当时就是他跟明矮、憋宝在场并动手打了叶某某,另外还有欧某1在场劝架,之外就没有人或者其他车辆在场,都没有拿东西,就是用拳头。在殴打叶某某后,叶某某驾驶的白色路某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没有损坏,当时只有他跟明矮朝路虎越野车的驾驶室车门上面踢了几脚。叶某某的这辆白色路某越野车调头后往文化局这边沿着马路直线驶过来,经过南天宾馆门口时,越野车突然转向对着保安亭站人的方向撞过来。经辨认,他指认出叶某某就是2016年12月5日凌晨在上栗县南天宾馆门口驾驶白色路某车撞人的男子,李某4、陈某2就是参与打架的男子。33、证人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明矮子跑到他车子那里要去开他的车子,他知道明矮子也是要开车子去追,就赶紧过去把明矮子从车子上拉下来,他自己上车打算开车离开。明矮子又跑过来坐在他的副驾驶座上,他正打算开车离开,突然感觉有车子从后门撞他的车子撞了两下,直接将他的车子推到马路对面撞到了对面的马路牙子。他就下车,看到是一个辆白色路某撞得他的车子。他就打算打电话报警。当他转过去打电话的时候,听到后面一声巨响,转身看到那辆白色路某撞至南天宾馆院子里保安停前面的桩子上。之后,他看车子没有熄火、还能开,就一个人开车离开了。经辨认,他指认出“明矮子”即陈某2,还指认出李某3、李某4。34、证人欧某1的证言,证明他担心对方会继续打柳某3赞,就和叶某某一起站在前面护着柳某3赞,当他和叶某某挡着那伙人的时候,柳某3赞就往南天大酒店门前的河边跑。和李某3一起的人发现柳某3赞跑了,就分出一些人去追柳某3赞,而他和叶某某则留在保安亭附近,这时没有去追柳某3赞的那伙人就要打叶某某,于是他和叶某某、“小罗几”就跑到南天大酒店坐向右侧的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叶某某随即上了车牌号为赣J×××××的白色路某越野车驾驶位,“小罗几”则坐到了副驾驶位。当时他也拉开车门准备上车时,那伙人也追了上来,那伙人追上来后就用手和准备好的刀具打砸叶某某的白色路某越野车。于是他就上前来到叶某某驾驶位侧防止那些人打叶某某,但当时人太多,那些人上来就打车子,可能叶某某担心挨打发着车子就急速往保安亭处开来,当时叶某某的越野车后面有个车门都没有关好。叶某某开车急速开到保安亭的时候,刚好有辆白色的轿车停在门口,叶某某开着车子就直接撞那辆停在保安亭附近堵在进出门口的白色轿车,将那辆车撞开后,叶某某开车往出来南天大酒店门口往右边走,大概走了20多米的时候,叶某某的车被对方的人持刀等逼停下来,李某3的那伙人见叶某某开车冲出去后又拿出刀往叶某某停车的地方追,他当时担心叶某某挨打也跑了过去,来到叶某某停车的地方后他就站在叶某某越野车驾驶室侧的脚踏板上,并喝斥那些要打叶某某的人,但那些人没有听他的,而是将叶某某的白色越野车围住,同时用手里的东西打砸叶某某的白色越野车,在打人的人群当中他看到了秦某、“明矮”等人在现场。叶某某见这些人围着车子打就立即调转车头往水韵新城方向开,一下就将他甩到了旁边的花坛中,他爬起来后发现有人沿着河边在找柳某3赞,想到叶某某已经开车往水韵新城方向走了应该没事了,于是他就从花坛中爬起来沿着河岸边找柳某3赞,当他往上栗城区方向走了一段路时就听到“嘣”的一声,因为隔的有段距离,所以他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35、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12月5日凌晨0时左右,她、钟某、秦某、金某1、彭某2五个人坐她老公甘某的车准备回家,刚走不远,秦某接到一个电话后要她老公送其到南天大酒店去。到了南天大酒店,秦某就要他老公把车停在保安亭门口,秦某就下车不久,有一辆白色的小轿车停在保安亭墩子中间,接着从保安亭里面的停车场有一辆白色越野车掉了头开到保安亭旁边墩子处,接着白色越野车把白色小轿车撞了,一直撞到马路边上去了。她老公甘水文和“猴子”先下去看一下,接着钟某就后一步下车跟了过去。没多久,看到刚刚那辆白色的越野车很快的速度开向保安亭墩子处,突然听到砰的一声。他和彭某2下车站在自家车旁边看,看见白色越野车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之后听到有人说撞了人。36、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李某5的证言基本一致。37、证人甘某的证言,他看见路虎车在入口处大约30米处掉头,掉头后车速飞快的朝南天扎啤城方向开,在扎啤城门口处掉头,车速很快的朝南天入口方向冲过来,然后就冲向南天入口处的岗亭,站在入口处的人四散逃走。然后路虎车的驾驶室里面出来一个男的,横穿马路朝南天坐向的右侧跑了,车的副驾驶下来一个女的。38、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那名开路某车的看到白色小汽车在前面不但没有等着让行,反而两次撞向白色小汽车的后尾箱部位,将白色小汽车一下撞到了南天大酒店大门的马路上,随后那男子就开车往上栗城区开,开了二十多米后,那名男子就将路某车停在马路一边。于是他和钟某就从停车的地方往保安亭走,当时钟某和另外几个人站到了保安亭前面,而他站到了不远处的路边,这时被撞的白色小汽车下来几个人往路某车那边走,开路某的那名男子见那些人过来后就又发着车子往水韵新城方向开,开了大概二十多米后又调头急速往保安亭钟某和另外几个站在保安亭附近的人群撞,一下将保安亭前面的墩子撞倒了。那男子撞倒那墙后立即从驾驶室下车往河里逃走了。他和其他人见状担心撞到人就立即跑到保安亭那,他就发现钟某被车撞倒在地,流了好多血。39、证人梅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谢某、金某2到了南天大酒店之后,看到一辆白色路某揽胜越野车斜着撞在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的门柱,门柱都撞倒了,钟某此时倒在地上。因为秦某是他表哥,他看到发生这样的事就很火大,于是他便从路某越野车驾驶位置旁边爬到车子的引擎盖上,然后用脚朝路某越野车的驾驶位置前方的挡风玻璃上用力连续踩了四脚,接着跳下车又用脚朝路某越野车驾驶位置的门上踢了两脚。完了之后他便蹲在地上扶着钟某,一直到救护车来了之后。他在踩之前只看到叶某某这辆路某揽胜越野车驾驶位置前面的挡风玻璃有放射状的裂纹,整个面积呈一个圆形,直径在55厘米左右,圆心有个点,副驾驶位置这边的前挡风玻璃是完好无损的。踩完之后,驾驶位置的前挡风玻璃明显向里面凹进去了。踩之前跟踩之后这一整个过程挡风玻璃是否有一个贯穿的圆形孔,他没有留意,不能够确定。4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凌晨2时,叶某某、易某3、叶某、欧某1、柳某3赞到他家,其中叶某某、欧某1、柳某3赞三人身上湿了在他家洗澡。4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后他寻找叶某某及到邓某家洗澡。42、证人易某1的证言,证明事发后他寻找叶某某及到邓某家洗澡,找人到医院了解伤者情况。43、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5日下午柳某3赞和叶某某及其女朋友到其酒店住了一晚。经辨认,他指认出叶某某就是2016年12月5日17时许,到永龙大酒店入住的男子。44、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他带着叶某某来投案自首的,具体情况他不太清楚,大概是12月5日凌晨,叶某某在南天大酒店开车撞了人的事情。45、证人柳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上栗县南天大酒店的工作人员。他们大门口的监控视频比北京时间慢了一个半小时左右,大厅的监控慢了二分钟左右。46、证人易某2的证言,证明上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视频监控上的时间基本和北京时间一样,相差不到一分钟。47、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2月4日傍晚他和罗某某带着四个客户一起在上栗县金山镇镇政府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吃完饭之后在散步的时他接到朋友欧某1电话,应邀来到上栗镇的围山印象饭店吃饭,席间他喝了一杯约三两左右的红酒。喝完酒之后他们一起到上栗县南天宾馆四楼的KTV唱歌,点了啤酒,还带了红酒,他在包厢里喝了两高脚杯红酒,以及一些啤酒(具体喝了多少啤酒不记得了)。当晚24时左右,他们离开包厢,他到前台结账。之后他们在南天的一楼聊了一会天,他扶着柳某3赞和罗某某一起朝南天宾馆外面走,在门口的时候柳某3赞与一男子发生了口角,两人在南天出口处的雨亭动起手来了,双方用拳脚互相殴打,后来双方被拉开。之后,对方即之前和柳某3赞发生矛盾的人开了四五辆车子过来,有一个男子走到他和柳某3赞的边上问他们哪个是柳某3赞,他就回答说“你们想干吗”,他指了一下旁边的柳某3赞说了一句“他就是”,之后,该男子朝柳某3赞的身上踢了一脚,将其踢到在地。这时候对方七八个人围上来,继续殴打柳某3赞,他也冲上去了想拉开,但是对方的人也打他,就这样他们两人和对方七八个人纠缠在一起,期间柳某3赞朝南天的出口处往外面的马路上跑了,后来他也被欧某1劝开,罗蓓蕾这时候已经把车开到南天坐向的右侧,他上车,罗某某坐在副驾驶,他开车。因为对方的人太多了,欧某1不可能全部拦住,就有对方的人冲到了他的车子驾驶位置这一侧,用手和脚砸他的车,在车子启动之后对方的人一直在打他的车子,后来还有人拿棍子砸打他的车子,在这过程中有对方的人一直在喊“拦住他,不要让他走了,砍死他”,他将车开到南天的出口处的时候有一辆白色的轿车停在出口的左侧,他怕该车会拦住去路,且对方的人又拿着东西在后面追他,他也害怕,就开车撞那辆白色的轿车,连续撞了三次,该车子从出口的地方被撞到了马路中央。白色的轿车没有拦车子出路不撞白色的车子也能从出口处离开,他担心这辆车也是对方的,会启动车子拦住他的去路。撞的是这辆白色轿车的尾部,尾部的保险杠被撞坏了。他的车子引擎盖子拱起来了,前挡风玻璃也碎了,里面开始起雾了,那时就开始有点看不清外面了。将轿车撞到马路中间后,他就开车朝南天坐向的右侧跑,跑了二十米左右的距离后,他发现对方某拿着刀和棍子站马路上拦在他的前面,于是他就调头,在调头的时候对方还有人试图打开他的车门,他用力的将车门拉着,不让对方将车门打开,他记得车门好像是被打开了,他还挨了打,对方还用刀棍打砸他的车子的前挡风玻璃,调头之后他就开车朝南天扎啤城方向行驶,对方的人还在说赶快开车追,这时他的车子已经看不清楚了,这时候他就想到了再往前面走就是死路了,他对副驾驶的罗某某说“这下拐了(上栗话,意思就是情况不妙了),前面是死路”,罗某某看到车子里面这么多雾,就说车子是不是起火了,他又想到刚刚对方还说开车追,于是在水韵新城的入口处他就调头朝刚刚的路返回,这时候车子从里面就看不清外面了,他开车朝319国道上跑,他也不知道为什么就开车撞上了南天入口处岗亭这一侧的围墙。撞岗亭这一侧的围墙的时候他没有看见这里有没有人。南天岗亭处的围墙隔着人行道以及花坛,他也不清楚为什么会将车开到撞上围墙。撞上围墙的时候有没有撞到人他没有看见,他就知道对方有很多人在追他,这岗亭处也有人。他没有想后果,南天的坪里他已经挨了打,对方又拿着刀和棍子拦着他,而且在调头的时候还挨了打,他调头之后对方还要开车继续追打他,他就想着逃跑,没想其他的事情了。撞在围墙上之后,发出了巨大的碰撞声音,车内的安全气囊弹出来了,他和罗某某都被弹出的安全气囊砸到了,但是没有受伤。车子停下来之后他叫罗某某快跑,然后他自己下车横穿马路朝河边上跑,罗某某有没有下车他就不知道了,他下车往河边跑的时候就发现对方的人在追他,在河边花坛处就被对方的人追上了,他的背部还挨了两棍子,然后他就朝河里跳,跳下河之后,在河里他拿出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说南天打架,有人在追打他,他跳到河里去了。第二天即2016年12月5日白天,因为他的手机坏了,他就借唐姓男子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给罗某某,要罗某某到玉龙酒店,后来唐姓男子问其桐木的朋友他们才知道那个被撞的女子已经死了。当天下午15许,他带着罗蓓蕾打的到醴陵市,他和柳某3赞、欧某1就各走各的了。在去醴陵的路上他问了罗蓓蕾后来发生了什么事,她就告诉他她被派出所带走了,她在派出所说了什么等等这些事情。经辨认,他指认出罗某某、柳某3赞、欧某1。48、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晚对方的人走过来,然后叶某某就叫她去开车过来,她跑到后面停车场将路某车子开出来,她把车开到离保安亭大概10多米远,她便看到他们在打架,中途叶某某拉开车门叫她坐副驾驶位子他来开车。叶某某便上了驾驶位子自己开车。这时有人在叶某某旁边用手敲驾驶位置的侧窗玻璃叫叶某某下车,叶贤柱没有理会。之后,叶某某驾驶车子朝对方停在大门后的一辆白色的轿车尾部撞了过去,对方的车子被撞出一段距离,接着叶某某又朝对方车子的尾部连续撞了两下,撞完之后,对方的车子被撞到绿化带上面,对方车子上的人都下车了,接着叶某某又倒了下车然后加速往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开去。第一次撞击对方车的时候,路某车子的前面撞坏了,至于前窗玻璃和侧窗玻璃是否有损毁她不知道。第二次、第三次撞击的力度没第一次大,车子除了前面撞坏了,前窗波璃和侧窗玻璃是否坏了她没留意。对方那辆白色的轿车停放在大门口前面一点,但是没有堵住他们的去路,他们的车子完全可以驶出去。叶某某开着往右行驶了几十米后,不知道是叶某某紧张还是什么情况,车子就斜着停在了靠近他们行驶方向左边的绿化带旁边,就在这时候对方有好多人冲上来,其中有人用很长银色的刀还有棍子打砸路某车的驾驶位子的侧窗玻璃还有靠近驾驶位子的前挡风玻璃。之后对方将驾驶位子的车门打开了,然后有好多人站在驾驶位子旁边用棍子、拳头朝叶某某打,还扯他。然后她就从副驾驶位子靠过去用手朝对方挥舞,而对方某朝她右边眼睛部位打了一拳。不知道什么时候叶某某将驾驶位子的车门关上了,然后倒了下车,接着开车往南天大酒店方向开去。过了南天大酒店大门口到了碧水蓝天足浴附近就将车子掉了头往南天大酒店大门口开去,当快行驶到南天大酒店大门口的时候,不知道怎么了车子就突然撞到南天大酒店坐向右侧门柱,当时她还看到有人影从门柱方向跑开了,接着路某车子引擎盖前面就开始冒烟了,而且车上的驾驶位置处的安全气囊弹出来了。她看到车子前面冒烟怕爆炸,然后叶某某还叫她快跑,于是她便随手从车子中控地方拿了手机赶紧下车跑到大门对面的沿河路绿化带里。跑到绿化带那里后她便蹲着躲起来,之后她打了叶某某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接,接着在她躲的时候她听到有个男的一边哭一边说撞到了其老婆。2016年12月5日凌晨,也就是事发的当天,上栗派出所民警在依法进行询问的过程中,问事发时是谁开车撞的人,她当时是说她见过该人的面容,但她不认识。当时她也想包庇叶某某,所以派出所民警在询问她事发时是谁开车撞的人的时候她故意说是别人而不是叶某某,这么做的目的是怕公安机关掌握是叶某某开车撞的人而抓叶某某。12月6日上午,她与叶某某从他们住的宾馆出来时她自己先去叫的士,她是想先下去看看有没有警察在,安不安全,所以才先走前面帮他看看。经辨认,她指认出叶某某。49、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赣J×××××路某越野车碰撞南天大酒店门前右侧立柱时车速在40km/h左右,此车速也是碰撞钟某时车速;赣J×××××路某越野车右侧部件的损坏是碰撞立柱所致;事故前赣J×××××路某越野车转向和制动系统状况无异常;赣J×××××路某越野车追尾碰撞赣J×××××时车速在(16-18)km/h之间,此车速会使路某越野车前保险杠损坏,但水箱不会损坏,不会在车内形成水雾。50、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函,补充说明前挡风玻璃破损的原因是在车辆撞击南天大酒店大门右侧水泥砖块立柱时,立柱上破碎的磁片和水泥硬块撞击到前挡风玻璃而造成。磁片硬度大但脆性也大,破碎的小块磁片首先撞击前挡风玻璃形成连续同心圆,随后破碎的水泥或砖块再次撞击前挡风玻璃形成不连续破损同心圆。因此前挡风玻璃破损的原因是由于两次受到了硬物的撞击。51、侦查实验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5日23时40分按照事发时监控录像客观反映的情况驾驶与案发时同类型的路某越野车进行同样的操作以尽可能的确定案发时赣J×××××路某越野车的车前窗玻璃右侧外视线情况以及车辆转弯情况。通过实验,实验车辆在案发时车右侧前挡风玻璃外的视线是良好的,在车辆车灯的照射下能看清外侧的情况,实验车辆在模拟撞击南天大酒店大门座向右边的门柱时,无论是在道路的左侧、中间、右侧都需要打一定幅度的方向盘才能撞击到石柱,正常行驶的话是无法撞击到石柱。52、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赣J×××××号车后保险杠上提取的微量蓝色附着物和在赣J×××××号前部车牌上提取的蓝色油漆样本的元素成分基本一致。5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钟某符合肝脏破裂致失血休克死亡。5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损伤致罗某某右眼部挫伤,评定为轻微伤。55、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明速腾小轿车被损坏的损失为9702元。56、案发现场光盘,证明案发当天南天大酒店内外监控记录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车撞击车辆、人群,致一人死亡、他人车辆受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尽管对其案发时的主观意识及所犯罪名进行辩解,但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罗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1、原判认定叶某某有自首情节的事实不能成立。本案被告人叶某某虽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开庭审理阶段均未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不能认定为自首。2、原判对叶某某减轻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从本案犯罪情节看,原审被告人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应在十年以下量刑。即便对叶某某认定自首,其供述不是完全的、彻底的如实供述,不应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叶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于认定、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本案中,叶某某虽在案发后于2016年12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未如实供述,叶某某一直否认其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其对主观心态的辩解(将故意辩解为过失)已经达到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属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2、上诉人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法定刑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原判认定上诉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属认定、适用法定量刑情节错误,导致对上诉人叶某某未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3、上诉人叶某某认为自己系过失犯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叶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开车撞人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其量刑过重。上诉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叶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客观归罪,其判决理由不成立。2、上诉人叶某某为摆脱他人追打,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将车撞倒门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3、案发后,上诉人叶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从轻处罚,抗诉提出对叶某某不能认定自首,其理由不能成立。4、上诉人叶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晚,上诉人叶某某、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与柳某3赞、欧某1、曾某1等人在上栗县城南天大酒店四楼KTVV88包厢唱歌喝酒。当晚11时许,上诉人叶某某在KTV前台结完账后下到一楼大厅,叶某某扶着柳某3赞和罗某某站在一起,欧某3到前台开房,有两人扶着喝醉的曾某1。这时遇到陈某2、李某4及在KTV工作的周某2、许某、蒋某从电梯里出来,曾某1过去抱住蒋某,陈某2便将蒋某从曾某1的怀抱里拉出来。之后,陈某2等人便往外走,叶某某一方有两人随即送曾某1上楼休息。叶某某、罗某某与柳某3赞出门时刚好与陈某2、李某4等人相遇并发生口角,叶某某朝李某4打了一拳,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双方在打斗的过程中被人拉开并陆续离开。陈某2便打电话告知李某3在南天大酒店挨打一事,叶某某、罗某某及柳某3赞则往南天大酒店大门方向走,在保安亭附近,遇李某3走过来问谁是柳某3赞,叶某某指着柳某3赞说:“他就是,怎么了?”,于是李某3便朝柳某3赞踢了一脚,然后叶某某、柳某3赞又和陈某2一方打起来。中途,柳某3赞往出大门右边的方向逃离,陈某2一方的秦某、李某3等人便去追柳某3赞。罗某某将路某车开过来停下,叶某某来到车边上驾驶位自己开车,罗某某挪到副驾驶位上。叶某某上车后看见对方的一辆白色大众速腾轿车停在大门口坐向左边,遂驾车撞向该车尾部,连续撞击三次将该车推致马路对面绿化带上,之后往大门口右边方向行驶。行驶至文化局门口时,将车横着马路停下。此时,陈某2持扫把棍子与秦某、李某3等人将叶某某的车拦住,站在驾驶位一侧殴打叶某某,欧某1则上前劝阻。约两分钟后,叶某某驾车掉头往南天方向行驶,在行驶到南天扎啤城附近时,叶某某意识到前方道路不通,便将车子调头往回开,一会儿,车子撞上南天大酒店坐向右边的门柱,当时来不及躲开的被害人钟某被撞倒在地,门柱被撞断。事发后,叶某某下车跑到路边跳到河里躲避。罗某某则下车查看了车前情况后迅速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钟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罗某某被带至上栗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的过程中罗某某明知驾车人的是叶某某,为包庇叶某某谎称驾车的是另外一人。其后两天,罗某某还帮叶某某、柳某3赞购买了衣服、裤子、鞋子等生活用品,并帮助叶某某在楼下望风拦的士。2016年12月7日,叶某某主动到上栗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钟某家属就其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对被害人钟某家属赔偿了1350000元,取得被害人钟某家属的谅解;叶某某的家属对被害人陈某1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提取痕迹,证人柳某1、欧某2、蒋某、陈某2、李某3、李某4、秦某、陈某1、欧某1、李某5、彭某2、甘某、金某1、梅某1、邓某、叶某、易某1、黎某等人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上诉人叶某某、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某酒后驾车撞击他人车辆,尔后又撞倒南天大酒店围墙门柱,致一人死亡、他人车辆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处罚,原审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应依法处罚。上诉人叶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上诉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叶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上诉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抗诉机关抗诉提出叶某某虽有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叶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辩解自己没有犯罪故意。这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其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钟 琰
审判员 彭 竣
审判员 袁绍萍

书记员:曹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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