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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昭萍东路156号,组织机构代码85907663-0。
法定代表人:黄志凤,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开发区硖石管理处八组,组织机构代码69849854-0。
法定代表人:胡雪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雪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芦溪县,
被执行人:袁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亮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萍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支行与被执行人萍乡市雪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胡雪林、袁仁、何亮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6月22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袁仁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C栋12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湘国用(2013)第81093号),现已被买受人谢金玲(公民身份号码)以13058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五四村C栋12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萍房权证湘字第××号,建筑面积:32.6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湘国用(2013)第81093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谢金玲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金玲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谢金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宁
审判员 王葵
审判员 昌伟

书记员: 李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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