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栗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7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于2016年7月26日刑满���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上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8)赣0322刑初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8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输了钱,便找到杜某(公安机关称在逃)邀请他合伙开设赌场,从事“三宫”赌博活动,在赌博中按一定的比例抽取“水钱”。杜某同意并邀集了欧某1(另案处理)、欧某3敏(公安机关称在逃)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合伙开设赌场,并商议所抽水钱除去开支由四人平分。尔后,杜某等人以每天300元的报酬聘请潘某、黄某1(以上二人已作不起诉处理)接送赌客及搬运赌具,欧某2(另案处理)抽取“庄家”水钱,“江矮”、“阳某1”(公安机关称身份未核实,现在逃)等人在路口望风。2017年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杜某、欧某3敏、欧某1等人先后在被告人贺某某及钟某1等人家中组织李某1、文某、肖某1等人多次开设赌场从事“三宫”赌博活动,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分得赃款4500元。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杜某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提供房屋给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使用,并收取每天500元的高额房租。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1、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9月3日李某某对开设赌场的地点院背村庙下39号贺某某家、赤山村排上2号钟某1(平牙托)家、大院村黄连树下10号王某家进行了指认。2、上栗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上栗县公安局于2017年8月22日16时55分对贺某某住处进行了搜查,从其家中搜查到塑料凳子9张、老人头扑克11副、人合扑克3副、快餐盒子20只、快餐筷子15副,并进行了扣押照相。3、抓获经过(由富源县公安局中安派出所干警王文保、温某出具),证实由他们二人在沪昆高速富源收费站出口100米处的胜境关警备站将李某某抓获到案。4、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杜某、欧某1、欧某3敏、“江矮”、“阳某2几”、“阳某1”等人在逃。5、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于2007年7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七项罪名被萍乡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于2016年7月26日刑满释放。6、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李某某、贺某某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扣押决定书及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三千元,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8、证明一份,证实2017年8月30日李某3向办案民警反映已电话联系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某答应回萍乡自首。9、李某3的通话记录,证明李某3在8月23日至29日、31日与李某某的159××××9998存在通话。10、关于李某某自首归案的说明,证实赤山派出所出具说明李某某被抓获时确系从云南昆明返回上栗县至赤山派出所投案途中,归案后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赤山派��所认定李某某为自首。1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8月21日中午,肖某1、文某来我工作的三国茶楼玩,文某说杨科在赤山搞了一个场子,让我打电话给杨科问场子在什么地方。于是我打电话给杨科,他说赤山鞋厂附近的加油站那里有车子接,后我们到了那,一辆海马车子将我们接到今天的这个场子里,肖某1、文某就进场子里玩,我没进去。15时许,文某说有事,我们三人就坐之前接我们的车子离开。8月22日中午我们三人又去了这个场子,也是在昨天加油站那海马车子接我们到场子里的,他们二人进去赌博,玩了不到二个小时,就听到外面有人喊,参赌的人都跑了出来,我们三人就跑,我们就上了一辆白色的海马轿车叫他带我们跑,在路上的时候被公安局的拦住了。经李某1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赌场是欧某1组织的,开车接他们去赌场的是黄某1。12、证人文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8月21日下午三点我和鸭几、肖某1三人在茶楼,之后我们三人来到赤山工业园,一个男子开车接我们到了一住宅,我带了四五千元进赌场,玩了一个多小时输了一千多,下午5时我们三人从赌场出来,又坐了之前这个男子的车出来。8月22日我们三人又到了工业园路口,上了一辆很旧的汽车到赌场,赌场里有二十多个人,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在抽水,有四五个人在坐庄,我们看了一下没有下注玩,这时有人喊停一下,里面参赌的人全部跑了出去,我们三人也跑出去上了一辆白色的接客用的海马车,在路上被公安局的人拦住了。经文某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黄某1就是在工业园开车接他们到赌场的男子;能准确地辨认出潘某就是驾海马车带他们从赌场逃跑的男子。13、证人肖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8月22日���开车带着文某、鸭几来到赤山加油站,鸭几打电话通知场子里的人来接我们,一个四十岁的人开辆307老款标致车接我们到场子里后,看到有二十多个人围着桌子打三宫,有人抽水。到了16时许场子里有人说停一下,场子里二十余人就往外走,后我们上了潘乃古的越野车,在途中被抓了。经肖某1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李某2当时参与了赌博。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8月23日下午1点多钟,我将车停在新庄的何老师家里,离开时三个少妇拦下我的车,上来三个女的二个男的,后被民警拦了,这五人便跑了。15、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9日左右,我在厂里上班,这时我老婆贺某某发信息给我说有人来家中打牌,他同意了,晚上贺某某说今天打牌的人给了她500元,说是卫生费。过了两天的下午我回家后看到二十多个人在我家里打牌,我就对他们说不要来我家里打牌了。又过了三四天左右,我在厂里上班,我老婆发信息给我说这些人又来了家里打牌,我就跟她说不要来我家里打牌了。这些人来了六次左右,打牌的人中我认识的有猴子、三猫子、医生、钟老师。我老婆说这些人打完牌就会每次给她500元钱,是鑫乃来联系打牌的。16、证人肖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前段时间我在赤山新庄一户人家、大院小学一户人家以及排上一户人家参与了五次赌博。第一次是在8月10多号下午,我和李某某在赤山政府后面的工地上做完事,李某某开车带我来到院背新村一户人家打牌,当时有二十多个人围在一起打三宫,我看到欧某1、欧某3敏、杜某、潘某在那,那天我赢了600元。第二次是8月17号左右,我听人说场子搬到赤山排上去了,我就去了排上平伢托家里,十多个人在车库中打三宫,桌子上坐着欧某1、杜某��有三个不认识的,李某某、欧某3敏、潘某、钟老师、李某2也在那,那天我输了1000元。第三次是8月18下午,潘某开着海马SUV在赤山街上接了我到了大院小学一户人家,有二十多个人围在那打三宫,我看到欧某1、李某2在坐庄,墩子古在那抽水,我玩了一个小时。第四次是在8月21日,潘某开车接了我到院背新庄一户人家,有十几个人在那打三宫,二流子、欧某3敏、欧某1也在,我输了500元。第五次是8月22日,是潘某在街上接了我去的院背新庄那户人家,有二十多个人打三宫,看到二流子、李某2还有一些女的在那,后欧某3敏、欧某1也来了,墩子古在那抽水,之后有派出所的来了,我们就跑了。经肖某2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8月22日李某2参与了赌博;辨认出贺某某就是为开设赌场提供条件的人。17、证人钟某1的证言,证实住赤山村排上2号,2017年8月中旬的一���11时许,李某某打电话问我是否在家,我说在工业园厂里,他问下午可以在我家打牌吗,我同意在车库打。15时许我从厂里回到家中,看到李某某、欧某1、杜某、潘某等十几个人在我家车库中打三宫,后杜某说等下拿点钱给我,我说不要。次日李某某没有跟我联系就带着人来我家打牌,15时许我从厂里回到家看到李某某、欧某1、杜某、潘某等十多人在车库中打牌,我说你们这些短命鬼,又到我家打牌,下次不要搞了,省得惹是非,到21时他们就没有打了,当时杜某说要拿点钱给我,我就说打一下牌不要紧,不要你们的钱,以后不要到我家里打牌了。18、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8月中旬的一天11点多,二流子来到我家问我老公钟某1是否在家,他说要在我家中打牌,我说我要出门,家里不能打牌,之后我就离开了,晚上下班回来看到车库地上有扑克、烟头、瓶��、槟榔袋子,我老公说二流子等十几个人在车库中打了牌。第二天晚上下班后,我回到家看到车库地上有扑克、烟头、瓶子、槟榔袋子,邻居说那伙人在这里打了牌。19、证人钟某2的证言,证实打了三次三宫。第一次是在7月下旬的一天我和李某2来到院背新庄一户人家,我们二人参与了赌博,欧某1在那门口玩,我输了2000元。第二次是之后的三四天,欧某1告诉我在黄田村古江桥附近的龙虾棚子里打三宫,我也去参与了赌博,输了一万多。隔了一星期左右,欧某1告诉我在院背新庄一户人家打三宫,我输了19000元,最少押注100元,有人抽水,我怀疑是欧某1组织的场子。20、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我与李某某是兄妹关系,李某某因在赤山镇开设赌场一事被上栗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了。8月30日李某某在贵州,他打电话要我到贵州帮他开车子回萍乡自首,我接完电话后坐飞机到贵州,李某某接到我后在机场附近的酒店住了一晚,31日李某某说回家自首,我说要去一下云南昆明朋友那,再回萍乡自首,李某某答应了。到了云南,我朋友请我们吃夜宵,吃完夜宵在云南的一个酒店住宿。9月1日早上,我和李某某从云南昆明开车回萍乡自首,在云南与贵州交界处被云南警方检查,李某某和我被带到了派出所。2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我和李某某是兄弟关系,8月23日我听说派出所在抓李某某,于是我打电话给李某某,劝他到派出所自首,但李某某说要先去贵州办完事后回来自首。29日我又打了10个电话给李某某,劝他回来自首,李某某说在去贵州办事的路上,办事两三天就直接回派出所自首。29日、30日我又打了电话给李某某,问他到底什么时候回来自首,当时李某某就在电话里说明天早上出发回来萍乡直接去自首��9月1日我再次打电话给李某某时,他的电话打不通,我猜他可能被抓了。22、证人欧某1的证言,证实最开始是我、杜某、欧某3敏、“建军”、“锅子”“满别”等人经常在赤山街菜市场门口杜某和欧某3敏合伙经营的烟酒店一起打“三宫”,就是每人抓三张牌,比大小。当时没有股东,也不是赌场,就是经常在杜某店内打牌,打牌时抽取几十元给杜某店里作卫生费。2017年8月初的一天,李某某找到杜某说一起搞个赌场,杜某答应了。随后杜某找到我说我身边有很多打牌的朋友,邀请我一起搞个赌场,当时我没有明确答应,杜某邀请我是因为我和杜某以前在开发区一起合伙开设过赌场。第二天中午13时,我打电话给杜某问今天在哪里玩(赌博),杜某说在他家后面,我便带了几个朋友到杜某家里参与赌博,杜某负责抽水。当天散场后杜某分了500给我,后来欧某3敏打电话跟我说他也在赌场里有股份,之后我就知道了赌场的股东是李某某、杜某、欧某3敏和我。我们没有明确的商量,就是按照社会上的行情,在赌场做事300元一天,吃用都是赌场负责。我在赌场里负责邀集赌客来赌场参与赌博,我自己也在赌场参与赌博;杜某在赌场里负责管钱,发放工资、负责赌场的开销费用,他也在赌场参与赌博;李某某负责社会面的事情也在赌场参与赌博;欧某3敏在赌场里就是参与赌博。在赌场做事的有欧某2、潘某、黄某1、“江矮”、“雄鱼”、“阳某1”。欧某2在赌场负责抽取水钱,欧某2是我堂兄,因为当时天气热,我不想外出做事,欧某2就跟我和杜某说场子里没有专人抽取水钱不行,要不他来场子专门抽取水钱,我和杜某同意了,后面李某某和欧某3敏也同意了。潘某、黄某1在赌场负责接送赌客和搬运赌场里要用工具(桌子、��子、矿泉水)、“江矮”、“雄鱼”、“阳某1”三人负责在赌场路口放风。这些在赌场做事的人的工钱是300元一天。我们在院背村长沙口李某某家里、院背新庄一个妇女家里、院背古江桥龙虾基地、大院小学附近的一栋两层房子里、赤山村排上“平牙托”家的车库里、幕冲村与院背村交界的一个村民家里、麻田黄某2等地方开设赌场,总共开设赌场十八次。第一次是2017年8月5日下午13时许在杜某家后的邻居家里;第二次是2017年8月6日中午12时许在大院小学附近“江矮”的伯伯家;第三次是2017年8月7日中午11时30分在大院小学附近“江矮”的伯伯家;第四次是2017年8月8日下午13时左右在赤山镇院背村新庄的一户人家;第五次是2017年8月9日13时许在赤山镇院背村新庄的一户人家;第六次是2017年8月10日下午13时许在“江矮”的伯伯家;第七次是2017年8月11日中午13时许在“江矮���的伯伯家;第八次是2017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在赤山幕冲村石上欧某3敏的女朋友家里;第九次是2017年8月13日13时许,这次我没去;第十次是2017年8月14日13时许院背村新庄一户人家;第十一次是2017年8月15日下午13时许在“江矮”的伯伯家;第十二次是2017年8月16日下午11时许在赤山桥排上“平某”家里;第十三次2017年8月17日下午13时许在赤山桥排上“平某”家里;第十四次是2017年8月18日11时许在“江矮”的伯伯家;第十五次是2017年8月19日中午12时许在院背新庄;第十六次是2017年8月20日11时许在院背新庄;第十七次是2017年8月21日11时许在院背新庄;第十八次是2017年8月22日11时许在院背新庄。23、证人欧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8月初的一天开始参与开设赌场的。我在赌场负责抽取水钱,就是在赌桌边等庄家赢一把(通吃)就抽取百分之二作为水钱,其他的不抽取水钱。2017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我在院背村赤山工业园后面一个约四十岁的妇女家中的赌场里看见杜某、欧某3敏、李某某、“三毛”等人在以“三宫”的形式进行赌博,没有人抽取水钱,我就说你们场子里没有专人抽取水钱,要不我来帮你们抽取水钱。因为我和杜某很早就认识,与欧某1又是自己家里人,当时杜某和欧某1就同意了。第二天下午开始我就在赌场里抽取水钱。我每天都会将抽取的水钱在散场后全部交给杜某,然后杜某就发工资给我们这些在赌场做事的人,剩下的就他们股东分。后面我在赌场抽取的水钱拿给了李某某。赌场的股东有杜某、欧某1、李某某、欧某3敏。在赌场做事的人有我、潘某、“三毛”、“江矮”。杜某在赌场负责管钱,选择赌场的地址并发放赌场做事人员的工资,偶尔参与赌博;欧某1、欧某3敏在赌场负责召集赌客并且自己参与赌博;李杰���在赌场负责召集赌客并参与赌博。我在赌场是负责抽取水钱;潘某在赌场负责接送赌客和运送赌场用的桌子、凳子等工具;“三毛”在赌场负责接送赌客;“江矮”在赌场负责路口放哨。我在赌场做事是300元一天,我在赌场做了大概15天。24、证人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16日至8月22日杜某以每天300元的报酬聘请我为李某某、杜某、欧某1、欧某3敏四人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及搬运工具。2017年8月16日、17日赌场在赤山村排上“平某”家;8月18日,赌场在大院小学附近的屋里;8月19日,赌场在麻田村黄某2的一户人家;8月20日至22日,赌场在工业园一个妇女家。每次都是杜某打电话让我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矿泉水等东西送过去,因为每天赌场散场我就会将赌博用的东西全部收拾好并放在我车上,有时我车上放不下就会放一些在“江矮”的车上。��某有时候会叫我去帮忙接送赌客。“阳某2几”在赌场里负责抽水;“江矮”和“阳某1”负责放哨。8月初开始,我就一直在杜某的场子里面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至今,期间“三毛”也接送过人,有时候我会送烟和饮料到赌场里,我在赌场里面一共上了十多天的班。我接送赌客的是一辆白色海马越野车,“三毛”是一辆灰色轿车。杜某每天给我三百元的工资,我共获利四五千元。我们在赤山工业园附近的民房开设过六七次赌场,在赤山排上搞了两次,在赤山大院里面搞了几次,在麻田村黄某2搞过一次。经潘某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杜某就是负责抽水钱及发放工资的人;李某某就是负责召集人参与赌博的人;欧某3敏就是负责召集人参与赌博的人、欧某1就是负责召集人参与赌博的人。25、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8月20日至8月22日欧某1聘请我为��二流子”、杜某、欧某1、欧某3敏四人在工业园的一个妇女家开设的赌场接送赌客,三天我共收了400元的报酬。经黄某1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贺某某就是为赌博提供场所的妇女;李某某就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二流子”;文某就是其接到赌场的“文总”。2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我是2017年8月16日开始开设赌场的,在上栗县赤山镇大院村小学附近的一栋二层房子里。2017年8月16日11时许,我在赤山镇赤山村“平某”家大院坪中玩时我看见“平某”家车库中摆好了桌子正好用来打牌赌博,便邀集杜某和欧某1一起搞场子。当日我带了10000元钱,当日“平某”未在家中,他妻子在家,我跟她讲在她家中打牌的事,她答应了。11时30分许,杜某就和欧某3敏、欧某1来到“平某”家中。这样我们四人就在“平某”家的车库以“三宫”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此过程中,杜某���欧某3敏、欧某1都接到了赌博人员的电话问他们在哪里打牌,他们就告诉了在“平某”家中,不一会儿就陆续来了共计4、5个人与我们一起赌博。我、杜某、欧某3敏、欧某1每人坐一席,旁边就有四五个人押注,当天就是我一个人抽取水钱,我抽取了2100元钱,当时抽取的水钱就我一个人拿了,我也没分给杜某等人。8月16日是潘某送来的矿泉水。因为杜某、欧某3敏他们一直是开赌场的,他们会邀集赌博的人来,也会安排人送水等做好赌场里的事,而事后欧某3敏和杜某都做好了为赌博选点、抽水、送矿泉水、邀集赌博人员的事,欧某1则到赌场中参与赌博,赌场中的事基本上不要我管,他们都会做好。按照规矩,赌场内抽水的钱,扣除给赌场屋主的钱,买矿泉水、香烟等费用剩下赚的钱是我们四个人平分,但是8月16日、17日在“平某”家中我抽的水钱3500元我没有分给杜某他们三人。在8月18日至22日赌场中是由杜某抽水钱,我也就没有问他们赌场共计赚了多少钱。8月18日场子在赤山大院黄莲树下一个老房子中;8月19日我自己有事情,我没有去赌场;8月20日至21日,赌场开在赤山镇院背村新庄工业园附近的一户人家,这两次杜某分别给我400元和500元,我也没问杜某赌场赚了多少。场子里是杜某、欧某3敏、欧某1负责叫人参与赌博,杜某还负责抽水钱和买矿泉水等赌场费用的钱。经被告人李某某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赤山镇院背村庙下39号贺某某的住宅一楼大厅、赤山镇赤山村排上2号钟某1住宅的车库(即“平牙托”家车库)、赤山镇大院村黄连树下10号王秀兰的住宅一楼大厅为开设赌场的地点。2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8月8日、8月9日、8月14日、8月19日、8月20日至22日杜某带人来我家打牌,每天给我500元报��,我总共收了杜某3000元,最后一次杜某没有拿钱给我。2017年8月22日18时许,公安局的人就将我带走了。我不知道杜某等人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赌博,杜某只有第一次跟我说了来我家打牌的事情,后面就直接来我家打牌,也没有跟我说,因为我在家的时候就不会锁家里的门。送桌凳来的人叫“大肚”,每次都是开一辆白色的车子过来。经被告人贺某某辨认,其能准确地辨认出杜某就是给其报酬的人、辨认出送桌子和凳子的是潘某。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贺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根据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被告人贺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李某某上诉提出,其不是开设赌场的组织者,所起作用较小,其不是主犯,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初,上诉人李某某因赌博输了钱,便邀请杜某与他合伙开设赌场。杜某同意并邀集了欧某1、欧某3敏与李某某一起合伙开设赌场,并商议所抽水钱除去开支由四人平分。尔后,杜某等人以每天300元的报酬聘请潘某、黄某1接送赌客及搬运赌具,欧某2抽取“庄家”水钱,“江矮”、“阳某1”等人在路口望风。2017年8月间,上诉人李某某与杜某、欧某3敏、欧某1等人先后在被告人贺某某及钟某1等人家中组织李某1、文某、肖某1等人多次开设赌场从事“三宫”赌博活动,李某某从中分得赃款4500元。原审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李某某、杜某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仍提供房屋给李某某等人使用,并收取每天500元的高额房租。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指认笔录,抓获经过,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邀集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原审被告人贺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某某邀集他人开设赌场,积极组织赌博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上诉提出不是主犯的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李某某在投案途中被抓获,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归案��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根据原审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判处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量刑亦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平
审判员 彭 竣
审判员 袁绍萍
书记员:曹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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