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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等九人非法买卖枪支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莲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网名“风月”、“风月无边”、“帝国无疆”、“虫二”,淘宝网帐号“工十名”,注册实名“龚某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莲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某东,绰号“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寻乌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18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廖某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18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林某,男,l981年7月27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某宏,网名“光兰”,男,l982年1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春,网名“代号”、“老兵新手”、“为爱疯狂”、“狙击手”,男,l984年2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某成,网名“谁伴我闯荡”、“蒙面超人”、“风吹草动”,男,l989年3月9月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4月28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陆某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2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6月15日被逮捕。于2014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林某、龚某、陆某青、张某春、唐某成、王某宏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4年1月3日作出(2013)莲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
一、被告人方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非法制造枪支事实。
被告人方某对气枪非常感兴趣,自2010年以来经常在互联网浏览“飘红论坛”和“中华狩猎论坛”等一些专门讨论打猎、枪支的论坛,并注册会员,同时还先后加入过多个讨论、买卖枪支零部件的QQ群。因经常在互联网浏览有关讨论、买卖枪支的论坛和登录相关的QQ群,被告人方某以龚某敏的身份证在淘宝网注册一家网店,会员名为工十名,并注册了用于该网店支付交易金额的支付宝账号shiming_168@sohu.com(绑定以龚某敏身份证开户的卡号为xxxx5的湖北建行卡及18607027303的手机号)。另又先后专门注册了382637267(昵称“风月”,之前昵称“风月无边”)、947366017(昵称“帝国无疆”)、1518678824(昵称“虫二”)三个QQ号码,开通了15870851937、18607027303、18665581930等手机号码,通过互联网购买、工厂加工等方式获取气枪零部件,然后在互联网上交易将零部件卖给买家或直接销售给买家,交易时假借买卖GPS、机油滤芯、工艺支架、改装螺丝等汽车配件的名称。在和买家达成交易后再通过湖北黄梅、广东广州等地的申通、韵达、圆通等快递公司将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邮寄给买家或直接送货给买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被告人方某通过讨论和买卖枪支的网上QQ群,从网友处购得一支小口径火药枪的枪管、枪栓、握把和瞄准镜等零部件后,按照网上论坛和QQ群里的教程、图片组装成一支完整的小口径火药枪。2012年3月21日,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是枪支。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通过犯罪嫌疑人丁杰(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购得气枪枪管,从网友“纵横四海”处购得一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含枪身支架、气瓶、气阀、阀套、固定环、击锤、击锤弹簧、过桥、过桥保护圈、扳机组、扳机护圈、压条、前托护木、握把、销针、各种螺丝等),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是枪支。
3、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从网友处购买一套既可以制造小口径子弹弹头又可以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并在网上购得射钉枪子弹,之后使用该模具用铅丝制造小口径子弹弹头和气枪铅弹自用。2012年3月21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松兹北路被告人方某的住处查获疑似自制子弹109枚、疑似铅弹1932枚,经鉴定为自制子弹和普通气枪铅弹。
4、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通过淘宝网支付宝向“气动先锋”(网名)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气阀后卖给网友。2012年3月23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湖北省黄梅县申通快递黄梅营业部调取了被告人方某从“气动先锋”处购得的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气阀一箱,共计33个。经鉴定,该33个气阀均为枪支散件。
5、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方某多次从网友“武警”(网名)处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前托护木、握把、扳机指扣,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前托护木330件、握把718件、扳机指扣277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6、2011年,被告人方某先后从网上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测压接头,一种是Z转接头(Z阀),一种是直接头。之后,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Z转接头20个、直接头60个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7、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方某从网友处购得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过桥推柄和过桥推柄皮套,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过桥推柄1325件和部分过桥推柄皮套存放在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疑似过桥推柄1325件均为枪支散件。
8、2011年以来,被告人方某多次在广东省佛山市黄岐的五金市场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螺丝,这些螺丝除被方某卖掉部分外,尚剩27376枚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该螺丝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其中482枚螺丝为经过专业加工的枪支散件。
9、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方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工业大道33号犯罪嫌疑人罗某华(另案处理)经营的铭泉五金电器门市店,找罗某华为其加工制造击锤、固定环、前堵、过桥滑块、过桥保护圈(配重环)、阀套等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之后,被告人方某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击锤293件、固定环109件、前堵205件、过桥滑块371件、过桥保护圈(配重环)178件、阀套37件共ll93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里;另外还有固定环417件、击锤25件、阀套342件、前堵4件共788件在罗某华经营的铭泉五金电器门市店来不及取。以上击锤、固定环、前堵、过桥滑块、过桥保护圈(配重环)、阀套等共计l981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10、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方某以3500元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王某明经营的伟德模具厂,做了两套加工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下托压条的模具和一套加工安装气阀的小扳手模具,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下托压条和扳机护圈。被告人方某将下托压条和扳机护圈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下托压条220件、扳机护圈272件,共计492件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方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找到张某的斯特力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厂,跟张某及其工人李某全商量好价格后,预付定金2500元定做1500根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压条,这批压条加工好后存放在张某的斯特力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厂。案发后,该压条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11、2010年6月至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方某多次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北村谢某保经营的得鑫弹簧厂定做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击锤弹簧、扳机扭簧、保险弹簧和保险。因得鑫弹簧厂加工不了保险,谢某保便请广东省佛山市黄岐镇北村公路12号何某霞经营的启业弹簧厂代工后交货给方某。被告人方某将上述制作的弹簧、扳机、保险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击锤弹簧280件、保险弹簧l892件、扳机阻铁扭簧2818件、扳机保险548件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12、2011年,被告人方某找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王某美经营的美路模具厂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扳机组。其中2011年10月至ll月期间,在美路模具厂加工过两件套的扳机组;2012年3月7日加工过两件套和五件套扳机组(未有保险,实为四件套)。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尚有扳机组件1121件存放在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13、2011年中旬,被告人方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一环路一家五金加工厂加工过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消音器。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尚有消声器92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14、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方某自带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样品通过蒋小剑(身份待查)拉了枪身支架型材毛胚后,找到广东省佛山市澳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澳尚公司),切铣了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200余件,而后由蒋小剑送去其他厂氧化,之后方某将这批枪身支架送到肖某平、刘某秀夫妻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精艺激光打标店(以下简称精艺激光)进行了激光打标。2011年3、4月份,被告人方某来到澳尚公司,让澳尚公司为其从开模(制造枪身支架毛胚型材模具)、拉毛胚型材、切铣到氧化,加工完整的枪身支架200余件,加工后方某送到精艺激光进行激光打标。2012年2月份,被告人方某又来到澳尚公司定制枪身支架配件,但因梁某健及其厂里的梁某海、任某文等人已知道方某定制的是气枪枪身支架而不敢给其加工成成品,便只给其拉了555件枪身支架型材毛胚。2012年3月份,方某与梁某海将澳尚公司加工的555件仿美国秃鹰气枪枪身支架型材毛胚送到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合伙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升嘉铝制品厂(以下简称升嘉厂),要求何某东进行切铣,最后升嘉厂切铣出555件半成品枪身支架。
15、2011年4、5月份,被告人方某通过刘某亮找到广东省佛山市金尺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尺度公司)的李某勇要求制造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李某勇看了样品后就答应了,并按方某的要求开模、打样、拉枪身支架毛胚型材、切铣,为其加工制造了枪身支架365件(长46cm的258件,每件66元;长56cm的107件,每件70元),其中切铣是李某勇安排金尺度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军找到升嘉厂的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代工,升嘉厂从中赚取加工费10890元。事后方某自己将这批枪身支架送至赵某国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翔图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图公司)精艺激光进行氧化和激光打标。
16、2011午11月份,被告人方某又通过金尺度公司到升嘉厂加工了枪身支架200件,升嘉厂从中赚取加工费一万余元。而在加工这批枪身支架期间何某东和廖某铭使用过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明知给方某加工的就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这批枪身支架加工好后由方某自己将这批枪身支架送至翔图公司精艺激光进行氧化和激光打标。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升嘉厂查获、扣押半成品枪身支架555件,在被告人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成品枪身支架22件,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二、被告人张某春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2011年6月份,胡某平通过被告人张某春的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8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之后,胡某平将该套件与其原有的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2011年9月份,胡某平又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800元给被告人方某,帮陈某东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陈某东购买到气枪套件以后,也将该套件与其原有那支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两次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春得款400元。
2、2011年9月份,同案犯何某、何某亮(均已判刑)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9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1套,由被告人方某直接将该气枪套件寄给了何某、何某亮的买家杨某祥。杨某祥将该套件与自有的一根枪管组装成一支气枪。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这次交易中,被告人张某春获得300元。
3、2011年7月至10月份期间,曹某莉先后三次通过被告人张某春的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44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得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枪身支架2件、枪管l根等零部件。曹某莉买到气枪套件以后,因为自己不会组装枪支,所以一直将买来的气枪零部件放在家中。案发后,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在曹某莉住处依法查获扣押枪身支架、枪管、压条、握把、气瓶、扳机组等13件气枪零部件,经鉴定均为枪支部件。
4、2011年7月至10月份期间,李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3次汇款615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买气枪枪身支架、枪管、气瓶等。被告人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零部件发给了李某。李某将购买的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属枪支。
5、2011年11月初,被告人唐某成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汇款20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同年12月份,被告人唐某成又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以同样的交易方式从被告人方某处购买到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2011年年底被告人唐某成回到安徽广德后用以上所购2套气枪套件和在其他网友处购买的2根枪管组装成两支秃鹰高压气枪,由其本人和龚某友使用。该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春得款1000元。
三、被告人唐某成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2012年2月25日,任某通过被告人唐某成介绍用支付宝付款22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买一套气枪套件,被告人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套件发给任某。任某收到气枪套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完整的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属枪支。
2、2012年2月至3月份期间,覃某文通过被告人唐某成介绍用淘宝网二次共付款6000元给被告人方某,购买气瓶、瞄准镜、气枪套件等气枪零部件。被告人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零部件发给覃某文。覃某文收到气枪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系枪支。
四、被告人王某宏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2011年5月份,广东省顺德市的杨某勇在网上找到被告人王某宏要求购买一套气枪套件,并通过银行汇款1900元给王某宏,告知了收货地址。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王某宏通过淘宝网付款l600元给被告人方某,在淘宝网交易订单上留下杨某勇的收货地址。之后,被告人方某便将气枪套件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发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马龙村现龙工业区顺健卫浴厂杨某勇收。被告人王某宏从中赚取差价300元。杨某勇收到气枪套件后,又从其他网友处购买一根气枪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在等待收货期间,杨某勇又二次汇款给被告人王某宏购买了老式长、短气枪各一支。案发后,该三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均属枪支。
五、被告人林某、龚某、陆某青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某、陆某青来到被告人龚某家里,在龚某家楼下,被告人林某付款10000元给龚某购买气枪枪管。在返回路上,被告人林某将其中的6捆枪管交给被告人陆某青,被告人陆某青便将该枪管放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八区157号602室房子的车库内。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青主动交代并带侦查人员前去搜查,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气枪枪管61根,经鉴定属枪支散件。
2、2011年3月份,被告人方某通过网上QQ群与被告人林某相识后,经两次交易从被告人林某处购得气枪枪管存放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其租房内。2012年4月12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方某该租住房屋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枪管51根,经鉴定是枪支散件。
综上,被告人方某涉案整支火药枪一支、整支气枪4支、不完整枪支套件6套、枪支散件(含买卖、制造)14610件,折算枪支487支、自制子弹109枚、气枪铅弹1932枚;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涉案枪支散件577件,折算枪支19支,非法所得20890元;被告人林某涉案枪支散件112件,折算枪支3支;被告人龚某涉案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被告人王某宏涉案整支气枪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1套,非法所得300元;被告人张某春涉案成套枪支套件1套,不完整枪支套件5套,非整套枪支零部件13件,非法所得1700元;被告人唐某成涉案整支气枪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2套;被告人陆某青涉案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
原审另认定,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20890元,被告人龚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17000元,被告人张某春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1700元,被告人王某宏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3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某、龚某、王某宏、张某春、唐某成、陆某青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方某非法制造、买卖整支枪支5支,不完整枪支套件6套,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14610件,折算枪支487支、自制子弹109枚、气枪铅弹1932枚,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非法制造枪支散件577件,折算枪支19支,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112件,折算枪支3支;被告人龚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被告人王某宏非法买卖整支枪支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1套;被告人张某春非法买卖成套枪支套件一套,不完整枪支套件5套,非整套枪支零部件13件;被告人唐某成非法买卖整支枪支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2套;被告人陆某青非法买卖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各自参与的非法买卖枪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春、唐某成、陆某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宏同杨某勇非法买卖枪支共同犯罪中,同案人未到案,无法区分各自作用,不划分主从犯。被告人方某、何某东、廖某铭在非法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为被告人方某加工的枪身支架,被告人方某没有验收提货,后续工序未完成,处于半成品状态,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被告人方某、何某东、廖某铭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青主动交代并带侦查人员查获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九被告人归案后能交代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所涉案枪支及散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龚某、张某春、王某宏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陆某青、张某春、唐某成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方某、林某、龚某、王某宏适用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林某、龚某、王某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上述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如下:1、被告人方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被告人何某东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3、被告人廖某铭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4、被告人林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被告人龚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6、被告人王某宏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7、被告人张某春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8、被告人唐某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9、被告人陆某青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10、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违法所得款20890元,被告人龚某违法所得款17000元,被告人王某宏违法所得款300元,被告人张某春违法所得款17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方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其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不属实,具体如下:原审判决认定的第1、2起事实中他是组装枪支,不能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第3起事实中他未自己加工气枪铅弹;第4起事实中的气阀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第5起事实中前托护木的尺寸不对,系废品,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第6起事实中的Z转接头、直接头、第7起事实中的过桥推柄、第8起事实中的螺丝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第9起事实中从罗某华处查获的物件系废品,过桥滑块是击锤的一部分,不能单独计数,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数量;第10起事实中从其租房查获压条有部分系废品,在张某工厂内查获的压条全部系废品,下托压条、扳机护圈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第11起事实中扳机、保险不能单独计数,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数量;第12起事实中两件套的扳机组只能视为一件,查获的1121件扳机组不能单独计数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数量;第13起事实中消音器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第14起事实中200余件枪身支架有部分系废品、555件系半成品,不属枪支散件;第15、16起查获的枪身支架有部分系废品。其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
一、方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何某东、廖某铭非法制造枪支事实。
上诉人方某对气枪非常感兴趣,自2010年以来经常在互联网浏览“飘红论坛”和“中华狩猎论坛”等一些专门讨论打猎、枪支的论坛,并注册会员,同时还先后加入过多个讨论、买卖枪支零部件的QQ群。因经常在互联网浏览有关讨论、买卖枪支的论坛和登录相关的QQ群,方某以龚某敏的身份证在淘宝网注册一家网店,会员名为工十名,并注册了用于该网店支付交易金额的支付宝账号shiming_168@sohu.com(绑定以龚某敏身份证开户的卡号为xxxx5的湖北建行卡及18607027303的手机号)。另又先后专门注册了382637267(昵称“风月”,之前昵称“风月无边”)、947366017(昵称“帝国无疆”)、1518678824(昵称“虫二”)三个QQ号码,开通了15870851937、18607027303、18665581930等手机号码,通过互联网购买、工厂加工等方式获取气枪零部件,然后在互联网上交易将零部件卖给买家或直接销售给买家,交易时假借买卖GPS、机油滤芯、工艺支架、改装螺丝等汽车配件的名称。在和买家达成交易后再通过湖北黄梅、广东广州等地的申通、韵达、圆通等快递公司将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邮寄给买家或直接送货给买家,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方某通过讨论和买卖枪支的网上QQ群,从网友处购得一支小口径火药枪的枪管、枪栓、握把和瞄准镜等零部件后,按照网上论坛和QQ群里的教程、图片组装成一支完整的小口径火药枪。2012年3月21日,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是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组装了一支小口径火药枪,零部件是从QQ群网友那里购得。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方某住处查获扣押小口径猎枪一支。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09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在方某住处查获、扣押的棕色类枪支器械是枪支。
2、2011年上半年,方某通过犯罪嫌疑人丁杰(公诉机关称另案处理)购得气枪枪管,从网友“纵横四海”处购得一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含枪身支架、气瓶、气阀、阀套、固定环、击锤、击锤弹簧、过桥、过桥保护圈、扳机组、扳机护圈、压条、前托护木、握把、销针、各种螺丝等),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枪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是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证实其从网友处购得气枪枪管和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自行组装了一支气枪。
(2)犯罪嫌疑人丁杰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上半年卖过枪管给“风月”。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住处查获、扣押黑色高压气枪一支。
(4)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09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在方某处查获、扣押的安装有瞄准镜黑色的类枪支器械是枪支。
3、2011年上半年,方某从网友处购买一套既可以制造小口径子弹弹头又可以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并在网上购得射钉枪子弹,之后使用该模具用铅丝制造小口径子弹弹头和气枪铅弹自用。2012年3月21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松兹北路方某的住处查获疑似自制子弹109枚、疑似铅弹1932枚,经鉴定为自制子弹和普通气枪铅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于2011年上半年从网友处购得模具和射钉弹,自己加工气枪铅弹,制作小口径子弹。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处查获、扣押疑似小口径子弹109枚,疑似气枪铅弹19盒,计1932枚。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109枚疑似子弹均由药筒(黄铜外壳)、底火、发射药(黑火药)、铅制弹头构成,符合枪弹构成定义和要素,认定109疑似子弹为直径5.7MM的自制子弹;证实查获、扣押的1932枚疑似气枪铅弹的尺寸、结构形状、材质及重量等方面均与4.5mm普通气枪弹相符,认定1932枚疑似气枪铅弹为4.5mm的普通气枪铅弹。
4、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份期间,方某通过淘宝网支付宝向“气动先锋”(网名)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气阀后卖给网友。2012年3月23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从湖北省黄梅县申通快递黄梅营业部调取了方某从“气动先锋”处购得的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气阀一箱,共计33个。经鉴定,该33个气阀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间,通过淘宝网支付宝向“气动先锋”多次购买过气阀。
(2)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湖北省黄梅县申通快递公司调取了方某还未收取的包裹1件,内为气阀。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的方某还未收取的疑似气阀33件为经过专业生产、加工的部件,专门用于制造气枪,具备与制式枪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属枪支散件。
5、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方某多次从网友“武警”(网名)处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前托护木、握把、扳机指扣,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前托护木330件、握把718件、扳机指扣277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在网名“武警”处多次购买过握把等。
(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前托护木330件、握把718件、扳机指扣277件。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疑似握把718件、疑似前托护木330件、疑似扳机指扣277件,均属枪支散件。
6、2011年,方某先后从网上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测压接头,一种是Z转接头(Z阀),一种是直接头。之后,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Z转接头20个、直接头60个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在网上购买Z转接头和直接头。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用Z转接头20个、直接头60个。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Z转接头和直接头均属枪支散件。
7、2011年上半年,方某从网友处购得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过桥推柄和过桥推柄皮套,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过桥推柄1325件和部分过桥推柄皮套存放在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疑似过桥推柄1325件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于2011年上半年在网友处购买过多个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过桥推柄和过桥推柄皮套。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过桥推柄1325件。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疑似过桥推柄1325件属枪支散件(零部件)。
8、2011年以来,方某多次在广东省佛山市黄岐的五金市场购买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螺丝,这些螺丝除被方某卖掉部分外,尚剩27376枚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案发后,该螺丝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其中482枚螺丝为经过专业加工的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在广东省佛山市黄岐五金市场多次购买过用于组装气枪的多种型号螺丝。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用各种螺丝27376枚。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螺丝中有482枚经过专业加工为枪支散件。
9、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份期间,方某到广东省佛山市工业大道33号犯罪嫌疑人罗某华(另案处理)经营的铭泉五金电器门市店,找罗某华为其加工制造击锤、固定环、前堵、过桥滑块、过桥保护圈(配重环)、阀套等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之后,方某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击锤293件、固定环109件、前堵205件、过桥滑块371件、过桥保护圈(配重环)178件、阀套37件共1193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里;另外还有固定环417件、击锤25件、阀套342件、前堵4件共788件在罗某华经营的铭泉五金电器门市店来不及取。以上击锤、固定环、前堵、过桥滑块、过桥保护圈(配重环)、阀套等共计l981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罗某华的供述,证实其多次帮一个叫“张生”的安徽人(即方某)加工过零部件。
(2)方某供述:其在“阿罗”(即罗某华)处订做过气枪零部件。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击锤293件、固定环109件、前堵205件、过桥滑块371件、过桥保护圈l78件,套阀37件。在罗某华处扣押银白色铝制品420件、黑色铁制品367件、黑色塑料制品3件。
(4)罗某华2011年2月至2012年3月份账目单,证实罗某华为方某加工零部件事实。
(5)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5、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类枪支零部件1981件均为枪支散件。
10、2011年3月15日,方某以3500元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王某明经营的伟德模具厂,做了两套加工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下托压条的模具和一套加工安装气阀的小扳手模具,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下托压条和扳机护圈。方某将下托压条和扳机护圈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下托压条220件、扳机护圈272件,共计492件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2012年3月10日,方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村大道找到张某的斯特力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厂,跟张某及其工人李某全商量好价格后,预付定金2500元定做1500根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压条,这批压条加工好后存放在张某的斯特力金属激光切割加工厂。案发后,该压条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在王某明、张某处加工压条和扳机护圈。
(2)证人王某明、张某、李某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方某在他们处加工过压条和扳机护圈的事实。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下托压条220件、疑似扳机护圈272件,在张某处扣押疑似气枪压条l500根。
(4)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6、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类枪支零部件均为枪支散件。
11、2010年6月至2011年下半年,方某多次来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北村谢某保经营的得鑫弹簧厂定做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击锤弹簧、扳机扭簧、保险弹簧和保险。因得鑫弹簧厂加工不了保险,谢某保便请广东省佛山市黄岐镇北村公路12号何某霞经营的启业弹簧厂代工后交货给方某。方某将上述制作的弹簧、扳机、保险除卖给网友部分外,尚剩击锤弹簧280件、保险弹簧l892件、扳机阻铁扭簧2818件、扳机保险548件存放在其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了其在得鑫弹簧厂加工过四次弹簧和保险的事实。
(2)证人谢某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收据,证实方某在其厂加工过弹簧。
(3)证人何某霞的证言,证实得鑫弹簧厂的老板谢某保在其厂里加工过零部件。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击锤弹簧280件、保险弹簧1892件、扳机阻铁扭簧2818件、扳机保险548件。
(5)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类枪支零部件均为枪支散件。
12、2011年,方某找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横江王某美经营的美路模具厂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扳机组。其中2011年10月至ll月期间,在美路模具厂加工过两件套的扳机组;2012年3月7日加工过两件套和五件套扳机组(未有保险,实为四件套)。案发后,方某尚有扳机组件1121件存放在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了其在美路模具厂加工过扳机组件的事实。
(2)证人王某美、黄某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为方某加工过扳机组件。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扳机组件1121件。
(4)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类枪支零部件均为枪支散件。
13、2011年中旬,方某在广东省佛山市一环路一家五金加工厂加工过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消音器。案发后,方某尚有消声器92件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租房内,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供述:其于2011年中旬在广东省佛山市一环路附近一家加工厂加工过消声器100支,但大部分质量不好没卖出去。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消声器92件。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92件疑似消声器均为枪支散件。
14、2010年10月份,方某自带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样品通过蒋小剑(身份待查)拉了枪身支架型材毛胚后,找到广东省佛山市澳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澳尚公司),切铣了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200余件,而后由蒋小剑送去其他厂氧化,之后方某将这批枪身支架送到肖某平、刘某秀夫妻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精艺激光打标店(以下简称精艺激光)进行了激光打标。2011年3、4月份,方某来到澳尚公司,让澳尚公司为其从开模(制造枪身支架毛胚型材模具)、拉毛胚型材、切铣到氧化,加工完整的枪身支架200余件,加工后方某送到精艺激光进行激光打标。2012年2月份,方某又来到澳尚公司定制枪身支架配件,但因梁某健及其厂里的梁某海、任某文等人已知道方某定制的是气枪枪身支架而不敢给其加工成成品,便只给其拉了555件枪身支架型材毛胚。2012年3月份,方某与梁某海将澳尚公司加工的555件仿美国秃鹰气枪枪身支架型材毛胚送到何某东、廖某铭合伙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升嘉铝制品厂(以下简称升嘉厂),要求何某东进行切铣,最后升嘉厂切铣出555件半成品枪身支架。
2011年4、5月份,方某通过刘某亮找到广东省佛山市金尺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尺度公司)的李某勇要求制造加工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李某勇看了样品后就答应了,并按方某的要求开模、打样、拉枪身支架毛胚型材、切铣,为其加工制造了枪身支架365件(长46cm的258件,每件66元;长56cm的107件,每件70元),其中切铣是李某勇安排金尺度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军找到升嘉厂的何某东、廖某铭代工,升嘉厂从中赚取加工费10890元。事后方某自己将这批枪身支架送至赵某国经营的广东省佛山市翔图铝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图公司)精艺激光进行氧化和激光打标。
2011午11月份,方某又通过金尺度公司到升嘉厂加工了枪身支架200件,升嘉厂从中赚取加工费一万余元。而在加工这批枪身支架期间何某东和廖某铭使用过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明知给方某加工的就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枪身支架。这批枪身支架加工好后由方某自己将这批枪身支架送至翔图公司精艺激光进行氧化和激光打标。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升嘉厂查获、扣押半成品枪身支架555件,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内查获、扣押成品枪身支架22件,经鉴定均为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梁某健、肖某平、梁某海、任某文、李某勇、李某军、赵某国、张某华、黄某的证言,证实加工枪身支架的事实情况。
(2)公安机关提取肖某平店业务记事本等书证及肖某平辨认笔录,证实方某将枪身支架交给精艺激光进行激光打标的事实。
(3)证人梁某海、任某文、梁某健、赵某国的辨认笔录,证实方某就是在其厂加工气枪零部件的人。
(4)何某东与金尺度公司对账单、何某东电脑中的打印图片,证实升嘉厂加工枪身支架的事实。
(5)方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升嘉厂就是其在佛山加工气枪枪身的“南井”厂。
(6)方某、何某东、廖某铭的供述,证实加工制造枪身支架的事实及收费情况。
(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升嘉厂查获、扣押疑似半成品气枪枪身支架555件,在方某租住房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枪身支架22件。
(8)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29、4027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升嘉厂查获、扣押的555件半成品气枪枪身支架,在方某租房内查获、扣押的疑似气枪枪身支架22件均为枪支散件。
(9)方某、何某东、廖某铭的户口证明,证实三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二、原审被告人张某春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2011年6月份,胡某平通过原审被告人张某春的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800元给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1套。之后,胡某平将该套件与其原有的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2011年9月份,胡某平又通过被告人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800元给被告人方某,帮陈某东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陈某东购买到气枪套件以后,也将该套件与其原有那支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两次交易过程中,张某春获得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胡某平的证言,证实其在张某春处购买过气枪套件两套,其中自己买了一套并与原有的一支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秃鹰高压气枪;另外一套帮陈某东购买,货到后,将套件与陈某东那支老式气枪上的枪管组装成一支秃鹰高压气枪。
(2)证人陈某东的证言,证实胡某平帮其在网上以1800元购买气枪套件1套,并通过快递寄送。收到货后,其便带着原有的那支老式气枪上的枪管找到胡某平,由胡某平将枪管和气枪套件组装成一支气枪。
(3)张某春、方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买卖气枪套件的事实情况。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持有人胡某平秃鹰气枪一支、扣押持有人陈某东秃鹰气枪一支。
(5)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09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该两支类枪支器械是枪支。
2、2011年9月份,同案犯何某、何某亮(均已判刑)通过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1900元给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1套,由方某直接将该气枪套件寄给了何某、何某亮的买家杨某祥。杨某祥将该套件与自有的一根枪管组装成一支气枪。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这次交易中,张某春得款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某祥的证言,证实其从网上买来气枪套件与自有的一根枪管组装成一支气枪,该枪在郭某用来打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杨某祥在网上购买了“秃鹰”气枪套件,叫其组装成一支气枪,用来打鸟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
(3)同案犯何某、何某亮的供述,证实介绍杨某祥买卖枪支套件的事实。
(4)张某春供述了其介绍他人从方某处购买气枪套件的事实。
(5)方某供述了其在网上卖给他人气枪套件的事实。
(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持有人郭某处查获扣押秃鹰气枪一支。
(7)眉山市公安局物证所公(眉)鉴(痕)字(2011)002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郭某处查获的可疑枪支具备完整的气枪机械枪构成,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3、2011年7月至10月份期间,曹某莉先后三次通过张某春的介绍用支付宝账号付款4400元给方某,购得用于组装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的枪身支架2件、枪管1根等零部件。曹某莉买到气枪套件以后,因为自己不会组装枪支,所以一直将买来的气枪零部件放在家中。案发后,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在曹某莉住处依法查获扣押枪身支架、枪管、压条、握把、气瓶、扳机组等13件气枪零部件,经鉴定均为枪支部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曹某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从网上购买气枪部件的事实。
(2)张某春供述了其介绍曹某莉从方某处购买气枪部件事实。
(3)方某供述了其在网上卖给他人气枪零部件的事实。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曹某莉住处查获、扣押枪支部件事实。
(5)陕西省临汾市公安局鉴定文书,证实在曹某莉处查获、扣押的可疑枪支零部件系气枪部件,不能组装成枪支。
4、2011年7月至10月份期间,李某通过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3次汇款6150元给方某,购买气枪枪身支架、枪管、气瓶等。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零部件发给了李某。李某将购买的气枪零部件自行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属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网友“代号”处分三次购买气枪散件后组装成一支气枪,用支付宝账号付款共6150元,“代号”在支付宝上昵称是“工十名”,登记信息自称是龚某敏。
(2)证人李某华的证言,证实李某在网上购买气枪散件后自行组装了一支气枪,后来其带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了气枪。
(3)张某春、方某的供述了买卖气枪套件的事实。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查获扣押气枪一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在李某处扣押的气枪属枪支。
5、2011年11月初,唐某成通过张某春介绍用支付宝账号汇款2000元给方某,购得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同年12月份,唐某成又通过张某春介绍以同样的交易方式从方某处购买到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l套。2011年年底唐某成回到安徽广德后用以上所购2套气枪套件和在其他网友处购买的2根枪管组装成两支秃鹰高压气枪,由其本人和龚某友使用。该两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为枪支。在交易过程中,张某春得款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龚某友的证言,证实唐某成帮其购买过一支黑色高压气枪,是买到货物后一起组装的。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唐某成和龚某友处扣押高压气枪各一支。
(3)唐某成、张某春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交易气枪套件的事实。
(4)方某供述了其在网上买卖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的事实。
(5)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09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唐某成处及龚某友处查获、扣押的秃鹰高压气枪是枪支。
(6)张某春的户口证明,证实张某春年龄等身份情况。
三、原审被告人唐某成非法买卖枪支的事实
1、2012年2月25日,任某通过唐某成介绍用支付宝付款2200元给方某购买一套气枪套件,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套件发给任某。任某收到气枪套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完整的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属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网上认识网友“风吹草动”(QQ号l026199628),“风吹草动”自称出售“公益支架”,名叫“秃鹰”,仿美国秃鹰气枪,用来打鸟的,并讲好2400元一支。2012年2月“风吹草动”发了一个淘宝网链接,上面标的是螺丝,其便拍下,然后通过支付宝支付2200元,过了五、六天“风吹草动”就发货过来了。对方销售改装螺丝的网店名称工十名。发货方姓名叫龚某敏,地址是湖北黄冈,支付宝号shiming-168@sohu.com。发货方是通过申通快递、韵达快递发过来的,是发零部件,有枪身、阀门、内脏等部件。其后来根据网上的安装图组装成一支气枪。
(2)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在任某处扣押气枪3支。
(3)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烟)公(刑)鉴(痕)字(2012)25号枪支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气枪属枪支。
(4)任某(网名大海)与网友“风吹草动”的聊天记录,证实“大海”与“风吹草动”在网上谈论买卖枪支散件的聊天记录,“风吹草动”发给“大海”链接卖家,卖家呢称工十名,支付宝号shiming-168@sohu.com等信息。
(5)唐某成的供述:其有二个QQ号,一个网名叫“谁伴我闯荡”,号码为391566325,一个网名叫“风吹草动”,号码为1026199628,手机号为l5856311122、13167761235。其是从2012年年后开始帮“风月”做代理。
(6)方某的供述了其在网上买卖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套件的事实。
2、2012年2月至3月份期间,覃某文通过唐某成介绍用淘宝网二次共付款6000元给方某,购买气瓶、瞄准镜、气枪套件等气枪零部件。方某通过快递公司将气枪零部件发给覃某文。覃某文收到气枪零部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案发后,该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经鉴定系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覃某文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初的一天其搜索仿真高压气枪零部件,看到有关枪支零部件的内容,就按留下的号码打电话和对方谈,对方讲是通过淘宝网第三方交易。其于2012年2月19日为购买的零部件支付款2200元,部件有气瓶、铝合金形材、瞄准器。3月15日为购买的零部件支付款3800元,也是一些气枪部件。网上交易时写的是改装螺丝。其已将部件组装成一支气枪。卖家的网名叫“风吹草动”,QQ号是1026199628。其本人网名“灿烂一笑”,名字覃某,手机号码l3367682228。
(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广西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覃某文处扣押高压气枪一支。
(3)广西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桂公(刑)鉴(痕)字(2012)476号枪支检验意见书,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气枪属枪支。
(4)淘宝网信息4份,证实卖家信息呢称工十名,支付宝号shiming-168@sohu.com。收货地址覃丰,广西自治区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012年2月19日付款2200元,确认收货时间2012年2月24日,2012年3月15日付款3800元,确认收货时间2012年3月19日等信息。
(5)方某、唐某成的供述了在网上买卖秃鹰高压气枪零部件的事实。
(6)唐某成的户口证明,证实唐某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四、原审被告人王某宏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2011年5月份,广东省顺德市的杨某勇在网上找到王某宏要求购买一套气枪套件,并通过银行汇款1900元给王某宏,告知了收货地址。2011年5月17日,王某宏通过淘宝网付款l600元给方某,在淘宝网交易订单上留下杨某勇的收货地址。之后,方某便将气枪套件通过快递公司直接发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马龙村现龙工业区顺健卫浴厂杨某勇收。王某宏从中赚取差价300元。杨某勇收到气枪套件后,又从其他网友处购买一根气枪枪管,组装成一支仿美国秃鹰高压气枪。在等待收货期间,杨某勇又二次汇款给王某宏购买了老式长、短气枪各一支。案发后,该三支气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经鉴定均属枪支。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王某宏的供述了2011年5月份其在网上从方某处贩卖一套气枪套件给杨某勇,从中赚取差价300元,以及帮杨某勇从他人处购买两支气枪的事实经过。
(2)证人杨某勇的证言,证实其通过网友“光兰”购买气枪配件,组装成一支仿美秃鹰气枪,和在“光兰”处购买了老式长、短气枪各一支的事实经过。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杨某勇处扣押气枪的情况。
(4)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16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该3支气枪均属枪支。
(5)王某宏的QQ资料,经王某宏确认,其网名呢称“光兰”,账号365319455。
(6)王某宏的QQ好友资料,经王某宏确认,其好友“风月”(账号382637267)就是卖气枪配件的人。
(7)王某宏在网上与风月通过淘宝网买卖气枪配件的交易记录,证实成交时间为2011年5月17日,已确认收货,实付款1600元。卖家呢称工十名,真实姓名龚某敏,收货地址:杨某勇,18988670908,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镇马龙村。
(8)方某的供述了其在网上买卖气枪套件的事实。
(9)王某宏的户口证明,证实王某宏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五、原审被告人林某、龚某、陆某青非法买卖枪支事实
1、2011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林某、陆某青来到龚某家里,在龚某家楼下,林某付款10000元给龚某购买气枪枪管。在返回路上,林某将其中的6捆枪管交给陆某青,陆某青便将该枪管放在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八区157号602室房子的车库内。案发后,陆某青主动交代并带侦查人员前去搜查,公安机关查获扣押气枪枪管61根,经鉴定属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龚某供述:陆某青打电话与其联系后,其从卖家处购买了101根左右的枪管,然后打电话给陆某青,说有101根左右。到了傍晚的时候,姓“林”的男子开车过来,付款10000元把l01根左右的枪管买走了。
(2)林某供述:2011年4月份左右,其想从龚某那里买枪管,然后再卖出去。就找陆某青帮忙联系龚某,陆某青说龚某那里有枪管,于是其又跟陆某青一起到龚某的家里,买了100根左右的枪管,其付款一万元给龚某。回家的路上,其交了60根左右的枪管给陆某青,将剩下的40根左右的枪管带回家。
(3)陆某青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龚某打电话说有一百根左右枪管,问要不要,其就和林某说龚某那边有一百多根管子,林某说过去看一下再说。过了一天左右的一个晚土,其就和林某坐“黑的”一起到龚某家楼下,龚某把放在自己QQ车后座后备箱里的l0捆枪管拿出来,枪管是标准枪管,一捆l0根用透明胶带缠住包扎的,放在车上用蛇皮带盖着。这次是林某买的,林某付了一万元给龚某。之后,其和林某就用蛇皮袋把枪管装好,坐“黑的”拿回到南桥放到其店里,并留了6捆(60根左右)枪管,林某拿了4捆(40根左右)枪管走了。其把这6捆(60根左右)枪管一直放在其奉贤区南桥镇的育秀八区157号602室房子的车库里面,已经被搜查收缴。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陆某青车库内查获扣押枪管61根。
(5)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第(2013)4031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的61件类枪支零件是枪支散件(零部件)。
(6)莲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证实2012年5月14日,陆某青被公安机关抓获带回途中,主动交代其还有几十根气枪枪管等其它气枪配件藏在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区对面的车库里,并带侦查人员前往该车库进行搜查。当天,侦查人员在陆某青的指认下在该车库搜查到气枪枪管六十一根(银色的三根,黑色的五十八根)、黑色气瓶等气枪配件。而这批枪管等气枪配件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系陆某青主动交代并带侦查人员前去搜查到的。
(7)林某、龚某、陆某青的户口证明,证实三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2、2011年3月份,方某通过网上QQ群与林某相识后,经两次交易从林某处购得气枪枪管存放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其租房内。2012年4月12日,莲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方某该租住房屋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枪管51根,经鉴定是枪支散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方某、林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买卖气枪枪管的事实。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碧水湾小区4栋705号房屋内查获、扣押疑似气枪枪管51根。
(3)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赣公(刑)鉴(痕)字(2013)4030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方某租住房屋内查获、扣押的类枪支部件是枪支散件。
另查明:1、2012年3月20日宁国市公安局巡防大队发现唐某成属网上逃犯后,以“认领”摩托车为由通知唐某成到该大队,当晚唐某成来到巡防大队,在民警的询问过程中,唐某成交代了其贩卖枪支弹药的事实。有宁国市公安局巡逻防爆大队出具的抓获网上逃犯唐某成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2、江西省安福县司法局认为可以对廖某铭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安福县司法局(2013)安字1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
3、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认为林某、龚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有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2013)沪奉矫调字第174号、第17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
4、寻乌县司法局长宁司法所出具的证明,认为何某东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5、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认为王某宏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
以上全部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审理期间,何某东、廖某铭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20890元,龚某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17000元,张某春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1700元,王某宏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300元。
综上,上诉人方某涉案整支火药枪一支、整支气枪4支、不完整枪支套件6套、枪支散件(含买卖、制造)14610件,折算枪支487支、自制子弹109枚、气枪铅弹1932枚;何某东、廖某铭涉案枪支散件577件,折算枪支19支,非法所得20890元;林某涉案枪支散件112件,折算枪支3支;龚某涉案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王某宏涉案整支气枪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1套,非法所得300元;张某春涉案成套枪支套件1套,不完整枪支套件5套,非整套枪支零部件13件,非法所得1700元;唐某成涉案整支气枪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2套;陆某青涉案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
上诉人方某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第1、2起事实中他是组装枪支,不能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的上诉意见,经查,方某利用非法买卖的零部件组装枪支系非法制造枪支。其提出第3起事实中他未自己加工气枪铅弹的上诉意见,经查,该起事实方某在侦查机关有详细供述,其在一审庭审时亦无异议,应予认定。其提出第4、5、6、7、8、9、10、11、12、13、14起事实中的气阀、前托护木、Z转接头、直接头、过桥推柄、螺丝、过桥滑块、压条、扳机护圈、扳机、保险、消音器、枪身支架等不能认定为枪支散件的意见,经查,上述事实中涉及的物件均经鉴定认定为枪支散件,鉴定意见均合法、有效。其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方某非法制造、买卖的枪支、弹药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者,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不偏重。综上,上诉人方某的上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原审被告人林某、龚某、王某宏、张某春、唐某成、陆某青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方某非法制造、买卖整支枪支5支,不完整枪支套件6套,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散件14610件,折算枪支487支、自制子弹109枚、气枪铅弹1932枚,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非法制造枪支散件577件,折算枪支19支,属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林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112件,折算枪支3支;原审被告人龚某非法买卖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原审被告人王某宏非法买卖整支枪支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1套;原审被告人张某春非法买卖成套枪支套件一套,不完整枪支套件5套,非整套枪支零部件13件;原审被告人唐某成非法买卖整支枪支2支,不完整枪支套件2套;原审被告人陆某青非法买卖枪支散件61件,折算枪支2支;均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各自参与的非法买卖枪支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方某、林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张某春、唐某成、陆某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宏同杨某勇非法买卖枪支共同犯罪中,同案人未到案,无法区分各自作用,不划分主从犯。原审被告人方某、何某东、廖某铭在非法制造枪支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为方某加工的枪身支架,方某没有验收提货,后续工序未完成,处于半成品状态,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方某、何某东、廖某铭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陆某青主动交代并带侦查人员查获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九原审被告人归案后能交代自己的罪行,所涉案枪支及散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龚某、张某春、王某宏主动缴纳非法所得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陆某青、张某春、唐某成适用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方某、林某、龚某、王某宏适用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何某东、廖某铭、林某、龚某、王某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评估意见,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上述原审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上诉人方某的上诉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彭竣

审 判 员  袁绍萍 代理审判员  刘 薇

书记员:尹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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