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
刘小丹
胡某
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红军大道与规划北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49247011-2。
负责人:谢慧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丹,男,系该支行客户经理,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6)赣088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某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赣D×××××车辆,查封时间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年检、转让、出让、变卖等相关事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赣D×××××车辆,查封时间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年检、转让、出让、变卖等相关事项。
审判长:张恒飞
书记员:宋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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