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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修水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修水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爆竹、香到港口镇纱笼村30组“刘家败”山场其祖父母的坟前祭坟,其用打火机点燃爆竹后,将爆竹仍在正对面坟的坟坪左侧茅草上,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外逃,至2017年3月27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修水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该山场过火面积206亩,其中有林面积147亩,荒山59亩。另查明,被害人港口镇纱笼村30组村民考虑到被告人卢某某家庭特别困难,对被烧毁山林造成的损失不要求赔偿,同时对被告人的失火行为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作了相关供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1、卢某2、卢某3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谅解书,无前科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虹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147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失火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居住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意见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期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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