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德安支行,住所地德安县宝塔大道金环星城135号,联系方式15179200088。
法定代表人:齐莹莹,行长。
被执行人戴东兴,男,汉族,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刘彦菊,女,汉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德安县,联系方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戴东兴、刘彦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戴东兴、刘彦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彦菊所有的位于德安县石桥路16号博阳御景园小区房产证号为12××75房产一套。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戴东兴、刘彦菊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60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良勇
书记员:刘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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