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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吉子尔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俄吉子尔

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俄吉子尔,男,1986年8月7日出生,四川省昭觉县人,彝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2016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4月27日因本案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日被逮捕。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俄吉子尔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代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俄吉子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俄吉子尔伙同吉米木呷(身份待查)流窜至进贤县温圳镇工业园区被害人李某家。
俄吉子尔在李某家外面放风,吉米木呷从李某家一楼卫生间的窗户进入,在被害人李某家一楼”青青超市”窃得各类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659元。
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俄吉子尔在进贤县罗溪镇谭家砖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俄吉子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俄吉子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俄吉子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何某、万某被告人俄吉子尔的供述与辩解,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吉子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俄吉子尔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俄吉子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俄吉子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俄吉子尔归案后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俄吉子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审判长:徐青

书记员:詹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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