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饶某某,女,1960年11月2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进贤县。因招收身份不明人员工作于2005年9月13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治安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案情复杂,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江西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少锋出庭为被告人饶某某进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饶某某在进贤县城水上公园附近经营佳丽按摩店,容留陈某2等人卖淫,并从中获利。2015年国庆放假期间,毛某杰与李某到佳丽按摩店欲嫖娼,被告人饶某某介绍店里可以“打炮”(指和小姐发生性关系),毛某杰与陈某便在店里分别选了陈某2及另一名女子与其发生性关系,二人各支付了100元给卖淫女。
2015年11月5日17时许,付呈救来到佳丽按摩店,与陈某2事先谈好100元发生一次性关系,后付呈救在与陈某2发生性行为时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1)送检陈某2阴道拭子未检见精子;(2)送检陈某2左、右乳房擦拭棉签上检出人DNA,为一未知名男性个体;(3)送检现场避孕套外面检出人DNA,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陈某2,支持该DNA为陈某2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该避孕套里面检出人精斑,为一未知名男性个体;(4)送检付呈救阴茎擦拭棉签上检出人DNA,其STR分型为混合基因型,与付呈救及陈某2混合产生的STR分型结果相符。
2、特种行业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佳丽按摩店的转让协议:证实佳丽按摩店的老板是饶某某。
3、现场照片、尸表检验照片:证实付呈救死亡时的情况及当时的现场情况。
4、手机微信照片、陈某2的病例检验报告、疾病证明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陈某2与毛某的聊天记录;陈某2患有淋病;陈某2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天。
5、毛某的到案经过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毛某于2015年11月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传唤接受调查,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五天。
6、现场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进贤县公安局在证人饶某的见证下对整个“佳丽”按摩厅进行了检查,除在地下一层的其中一间房间内的隔间床上发现死者,未发现其他可疑情况,同时依押了“佳丽”按摩厅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房屋租赁协议一份、转让协议原件一件。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老公付呈现救于2015年
11月5日发现死亡在进贤县民和镇天外天宾馆对面的一按摩店内,其家属经商量之后决定对尸体不解剖,付呈救的身体状况很好,平时腰不好,经常吃补肾的药。
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其外号叫“荔荔”,2015年
11月5日晚上6点钟左右,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来到店里想跟其玩,其说100元一次,其就带他进到店后的小隔间里,做了一下子,该男子就倒在床上,其便把他推开,穿上裤子,叫煮饭的阿姨打电话给老板娘饶某某,饶某某过来后,其就躲在店内,越想越害怕就独自一个人带着包走了,走到进贤县火车站附近,饶某某打电话叫其一起去公安局把事情说清楚,其就答应了,之后其就打电话给其朋友(其叫该朋友为“逍遥”)来接其,二人赶到店里。饶某某是店里的老板娘,其是店里的按摩小姐,二人是三七分钱,其得七,饶某某得三,饶某某提供吃住。案发前的一个星期,其还和一个年龄40岁左右的男子发生过一次性关系,其收了那个男的100元现金。
9、证人龚某、饶某、吁建华的证言:证实进贤县民
和镇岚湖路水上公园附近“佳丽”按摩店是饶某某经营的,2015年11月5日有一男的死在按摩店里,龚某、饶某、吁建华三人陆续都赶到了按摩店,后吁建华打电话报警。
10、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在饶某某按摩店里做
饭的,2015年11月5日17时,其看见“荔荔”带了一男子到房间内,炒第二个菜的时候就听见“荔荔”一直喊其打120,110,其没有打通,就打了老板饶某某的电话要她快点来店里,没过多久饶某某就到了店里,过了一会儿其就看见120医生到了店中,120医生说里面的男人已经死亡了。
11、证李某1华的证言:证实“荔荔”是其女朋友刘海
燕的朋友,2015年11月5日18时25分,“荔荔”打电话给其叫其去进贤县高铁站接她,后其就将“荔荔”接送至水上公园的按摩店。到了店里,公安民警就让“荔荔”坐在店里。
12、证毛某杰李某2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
年国庆期间的一天毛某杰李某2辉二人到进贤县水上公园找按摩店,在岚湖路天外天宾馆斜对面的一家按摩店里分别选了一个按摩女发生了性关系,各给了按摩女一人100元钱就回李渡去了。同时毛某杰李某2辉辨认,进贤县天外天宾馆斜对面按摩店的店老板娘是饶某某,卖淫女子陈某2利。
13、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供认其店在进贤县岚湖路水上公园旁边,天外天宾馆斜对面,叫佳丽按摩店,是做保健按摩的,只是帮顾客按摩,其跟按摩小姐说过在店里只能做按摩,不能做非法的事情。店里目前只有一个按摩小姐,叫丽丽,是湖南人,最多的时候店里也只有二个按摩小姐。2015年11月5日17时左右,其接到帮店里做饭的金连打来的电话说有人昏倒在店里了,其马上赶到了店里,发现一个男性顾客躺在床上,就通知其哥哥和老公过来,并拨打了120,医生到达现场就诊后说该顾客没有了用,然后就报警了。
1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饶某某犯罪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15、饶某某的归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18时许,进贤县公安局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饶某某赶到现场,依法将饶某某传唤至进贤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做进一步调查。
1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饶某某曾因招收身份不明的人员工作而被公安机关治安警告和罚款2000元。
17、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饶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2.8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饶某某均无异议。
辩护人对证据1-3、5-14均无异议,对证据4、15、16有异议。证据4,陈某2利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5,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饶某某没有在店里,其到店里后主动打了110和120龚某助饶某清、吁建华三位证人也是饶某某通知去的;证据16,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下列证据:
1、证据材料卷第13页和诉讼卷的第8、10页:证实被告人饶某某在侦查阶段就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具有自首情节。
2、进贤县公安局关于饶某某到案经过补充说明:证实饶某某做了积极的工作,才劝陈某2利回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做了积极的作用,具有立功表现;公安机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饶某某后,其主动自愿到达现场,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可以说明饶某某属于主动投案。
3、证据材料卷第22页:证实证陈某3兰的证言里提到付呈救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原因,其死亡结果与饶某某无关。
上述证据,对证据1、2,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不构自首;对于证据3,公诉人认为这只是辩护人的个人主观臆断。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2利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电话劝陈某2利回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构成立功及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系初犯且被告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饶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鞠杏娟 人民陪审员 :周春风 人民陪审员 :万耀文
书记员:: 詹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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