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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昌江黎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辩护人符良忠,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明雄、罗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符良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8日早上,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制动系统判别评定不合格的×××号货车违反规定搭载被害人陈某1、黎某1、梁某、关某、林某、吴某、陈某2、李某和符某共9人,从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到东方市江边乡南龙村打包芒果。至下午18时许,被害人陈某1等9人打包芒果装车完毕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货车继续搭载被害人陈某1等9人经天新线开往东方市东河镇方向。当车行驶至天新线116公里加380米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某驾车在下坡且连续急转弯路段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陈某1当场死亡,黎某1、梁某两人受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关某、林某、吴某、陈某2、李某、符某等6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5月18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且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民警。2018年5月19日,被害人陈某1、梁某、黎某1的家属分别收到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来的安葬费2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吴某、符某,分别赔偿4000元、5000元给被害人陈某2、林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75年4月23日,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并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车牌号为×××的蓝色凯马牌大型汽车的所有人是李某某,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5月16日,强制报废期止2025年3月23日。
4、《海南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关于5.18报警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5月18日19时58分,被告人李某某借用关某的电话拨打110报警。
5、《到案经过》。证明事故发生后,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口头传唤李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6、《收据》。证明2018年5月19日,被害人陈某1、梁某、黎某1的家属分别收到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垫付的安葬费2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2000元给被害人李某、吴某、符某,赔偿4000元给被害人陈某2,赔偿5000元给被害人林某。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黎某2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8年5月18日23时许,他儿子黎运明告诉他,他老婆陈某1出交通事故了,当他和黎运明赶到东方市铁路医院时,他老婆已经死亡了。
2、证人苏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8年5月18日9时许,一个自称是司机的男子打电话说昌江县的老板娘问他芒果应该按照什么样包装,他就告诉对方包装方法。20时许,他接到昌江县老板娘的电话得知车辆出事故了,接着自称是司机的男子也打电话说开车翻车了。
3、证人王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2018年5月18日晚上22时许,她舅舅打电话说她母亲梁某出车祸了。
4、证人汪某的证言。其证言证明,她与苏某商量收购江边乡芒果的事宜,苏某请李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到江边乡南村收购芒果,她找了9名工人,9名工人于18日早上坐着李某某驾驶的货车去收购芒果,之后李某某打电话说驾车发生事故了,她听说有三个人因为交通事故死亡了,这三个人她都叫不出名字,较熟悉的是年纪最大的那个。
(三)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8年5月18日18时30分许,她和她阿姨等9人在东方市江边乡打包完芒果后,一起乘坐一辆货车从江边乡开往东河镇方向,当时货车里还有芒果,当车行驶到一个下坡拐弯处时,她感觉到货车摇晃了两下,然后就侧翻了,发生事故后她被送到东方市人民医院治疗了。当时是那辆货车的司机报的警。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8年5月18日6时许,她和符某等9个人在昌江县一个加油站旁乘坐“阿海”驾驶的蓝色货车从昌江县到东方市江边乡芒果地里打包芒果。下午18时许,他们打包完芒果,并装车后,他们9个人乘坐“阿海”的货车从江边乡开往东河镇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她感觉车速很快,然后货车就左摇右晃,接着翻倒在路边了。
3、被害人陈某2、林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8年5月18日下午18时许,她们九个人打包完芒果,并将芒果装车后,一起乘坐“传海”驾驶的货车从东方市江边乡开往东河镇方向,她们睡着了,当她们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4、被害人符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8年5月18日6时许,他和吴某共9人到东方市江边乡打包芒果,下午18时许,打包完芒果装车后,他们9人一起坐“阿海”驾驶的蓝色货车从东方市江边乡开往东河镇方向,当货车行驶在下坡路段时,他感觉车速比较快,然后车子就翻倒在路边了,他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5、被害人关某的陈述。其陈述证明,2018年5月18日18时许,她和林某等9个工人在东方市江边乡芒果地打包完芒果,并装好车后,他们9个工人一起坐上李某某驾驶的货车返回昌江县。当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她感觉到这辆货车要侧翻了,然后她醒了看到这辆货车晃动很大接着就侧翻在右边的道路外。
(四)鉴定意见
1、琼东公司鉴(医)字[2018]17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梁某系生前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2、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8]181、18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黎某1系生前受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陈某1系生前受交通事故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出血合并胸腔脏器破裂出血死亡。
3、琼公平鉴[2018]痕鉴字第1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向右侧倾斜的状态下,刮擦到护栏,造成该货车车身向右侧侧翻;送检的×××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上未发现有与其他交通工具发生过新的明显的碰撞痕迹。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号凯马牌载货汽车的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判别评定合格,制动系统判别评定不合格。
5、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8]毒检字第1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血样中未检验出酒精。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某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天新线东方市××乡段,并证明了现场概况。
(六)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证明,2018年5月17日17时许,“苏老板”打电话让他第二天接工人到东方市江边乡南龙村打包芒果,他负责运输。5月18日早上6时许,他驾驶×××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昌江县人民北路的加油站接工人,包他在内一共10人,8女2男,然后他驾驶货车搭载工人经海榆西线开到江边乡南龙村芒果地里。下午18时30分许,他驾驶货车搭载9名工人和打包好的芒果从东方市江边乡南龙村方向经天新线开往东河镇方向,他行驶到下坡路段刹车,当时路段有3个弯道,但由于刹车失灵,车子就往右侧翻车到道路外了,翻车后他马上拨打110和120,接着他又打电话告诉“苏老板”说他开车出事故了。过了不久120救护车和公安局的人都到了,接着公安局的人把他从事故现场带到医院抽血,后把他带到交警大队了解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伤者共计15000元”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且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前来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李某、陈某2、吴某、符某、林某,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丁志芳
人民陪审员 卢运标
人民陪审员 王齐园

书记员: 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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