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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海口市琼山区云龙镇永创村20号。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美刑初字第6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犯于2016年1月27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林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林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林某自2016年5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4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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