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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刑事王某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王某海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海(曾用名王#海),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海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海自首,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于辰潭

书记员: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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