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成。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九江大中路店。
被告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海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成诉被告江西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九江大中路店、东莞市奇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成于200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成承担。
审判长 张薇
审判员 秦健
代理审判员 陈克
书记员: 陈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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