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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松林等非法拘禁案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松林,喊名:“健健”。2006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海平,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满达,喊名“黑子”。2006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新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天明,喊名“梅子”。2006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松林及其辩护人付海平、被告人邱满达及其辩护人周新华、被告人周天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29日上午。左美娟的父亲左金辉(现在逃)得知后电话纠集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和邱国达(现在逃)到腾桥交警中队看住饶华容,便去抚州市第六医院看望正在医院治疗的女儿。因饶华容无钱赔偿医疗费用,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松林等人与饶华容从交警队出来,饶华容提出要被告人等陪同他回家筹钱,被告人谢松林便电话联系左金辉,左金辉叫被告等人不要让饶华容走了,等他回来再说。中午12点时许,饶华容提出肚子饿了要吃饭,后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和饶华容等人在腾桥镇“罐仔”饭店吃饭,当天下午1时许左金辉回到腾桥,逼饶华容打电话回家筹钱,饶华容说家里没有人,再次提出回家筹钱,左金辉不同意,便叫被告人周天明和邱国达去崇岗乡寻找饶华容的家。左金辉和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继续在饭店门口看住饶华容,下午4时许游亿元经过“罐仔”饭店,得知绕华荣还未拿钱给左美娟看病,便大声威胁饶华容并用双手在饶华容的胸前推了一下,饶华容情绪激动地说:“没有钱,我把这条命给你。”然后走进饭店找水喝,未找到,便快步走过马路到对面的杨碧玉经营的“农望”农药店拿起一瓶“敌敌畏”农药连喝数口,左金辉急忙赶过去,捡起木棒对饶华容进行殴打,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等人见状,也赶过去,看见左金辉用脚踢饶华容,饶华容已倒在地上,后群众用三轮车将饶华容送至腾桥卫生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饶华容全身多处中空性皮下出血,散在性皮肤出血斑,肋间肌出血,头皮挫裂创,头皮下出血,颜面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甲级,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根据解剖及证物检验报告,被害人饶荣华胃内可闻及刺鼻的农药味,经检验饶华容胃组织及胃内容中检出敌敌畏农药成分,结合现场,分析死者系生前口服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饶华容家属饶梦生、王娇梅、罗长云、张川、张亮依法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三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000元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
1、证人杨碧玉证言证实:2006年9月29日下午4点半,一男子窜到她经营的“农望”农药店,拿起店里未开瓶的“沙隆达”牌“敌敌畏”喝,后吐白沫倒在地上,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2、证人陈文才证言证实:他在腾桥街上开饭店,9月29日中午12点左右,饶华容与三、四名男子到他饭店里用餐。下皇村的男子对他说,饶华容开车撞到左金辉的女儿未拿钱来赔偿,他炒好了菜,那几个男子就坐在饭店里喝酒,吃完饭后,他们几个人就坐在店门口玩,不久,左金辉也来到他饭店对饶华容说拿2、3千元钱来了事,饶华容说家里没有人,后他到店里睡觉,到下午5点左右,派出所的干警到他饭店,他才得知饶华容喝了农药;
3、证人陈兴男证言证实:他与父亲陈文才一起在腾桥街上开饭店。2006年9月29日中午12时许,一伙人在他们饭店吃饭,他听说是其中一人骑车撞到另一个人的女儿,伤者已送到市第六医院救治去了,这几个吃饭的男子是看住这个撞到人的男子(饶华容),并说拿2、3千元钱了事,饶华容说他家里没有人,饭后,左金辉也到饭店,逼饶华容打电话回去,后来左金辉就叫两个人去村里摸一下饶华容的情况,饶华容提出一起去村里借钱,左金辉几人怕去了村里拿不到钱,不让他去。那伙人一直坐在店门口直到4点来钟,又来了一个30多岁的男子叫饶华容拿钱来,饶华容就走进他的饭店找水喝,他告诉饶华容水里漂白粉很多,吃不得,饶华容就没有喝,又走到店门口去了,过了十几分钟就听说饶华容跑到马路对面农药店里吃农药死了;
4、证人游亿元证言证实:9月29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开车路过“罐仔”饭店时,看见“金辉”和“黑子”、“健健”坐在店门口,他得知撞伤“金辉”女儿的人还未拿钱来看病,他就大声对那人说:“快拿钱来看病!”那人说:“没有钱。”他就用双手在他双肩推了一把,过了十分钟左右,那男的就问店老板要水吃,店老板说没有水,又过了十分钟左右,那男的快步走到对面农药店,拿起一瓶农药喝,他与金辉等人赶紧跑过去,金辉抢过农药,那人倒在地上,“金辉”就在他肚子伤踩了两脚。旁边围观的群众送那人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5、证人罗长清证言证实:他系被害人饶华容妻子的哥哥,平时,饶华容驾驶一辆三轮助力车收废品,9月29日下午4时许,饶华容打电话到他家中,没说什么就挂了,10月13日上午9时,他在法医室看到饶华容的尸体;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经公安技侦人员勘验检查案发现场,在杨碧玉的农药店北墙处发现一截有新的断裂痕迹的木棍,桌子下面也发现有两截木棍,其中一截两端由新断裂痕迹。在该店的桌子上有两个玻璃农药瓶均为200ML的规格,均为绿色瓶子,其中一瓶瓶盖完好,竖直的,瓶子里装有满瓶液体。另外一农药瓶倒在桌子上,瓶盖不见,瓶子里遗留了少许液体;
7、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饶华容全身多处中空性皮下出血,散在性皮肤出血斑,肋间肌出血,头皮挫裂创,头皮下出血,颜面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甲级,该损伤为非致命伤。根据解剖及证物检验报告,被害人饶荣华胃内可闻及刺鼻的农药味,经检验饶华容胃组织及胃内容中检出敌敌畏农药成分,结合现场,分析死者系生前口服农药(敌敌畏)中毒死亡。
8、被告人谢松林的供述证实:2006年9月29日上午9时许,他接到左金辉的电话,说他女儿被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饶华容撞到,已经送到抚州医院去了,叫他与“黑子”、“梅子”一起去腾桥交警队看住饶华容,不要让他走。10时许他到交警队时“梅子”先来了,“黑子”交完谷也过来,金辉去抚州看女儿,因饶华容当时没有钱赔医药费,交警就让他和“梅子”陪饶华容到他家里去拿钱,中午约12点多钟,饶华容提出先去吃饭,吃饭时,“黑子”、“国仔”也来了,还有几个人一起在腾桥桥头“罐仔”饭店里吃饭,饭后,他与“梅子”、“黑子”、“国仔”就在饭店里看住饶华容,约2点半,金辉从抚州回来,让饶华容打电话回去凑钱,饶说家里没有人在。3点钟左右,金辉叫“梅子”和“国仔”骑车到饶华容家找他亲属,他与金辉、“黑子”仍在饭店门口看住饶华容。下午4时许,在腾桥开车的“平仔”就对饶华容说叫饶拿钱来,并用手在饶华容胸口推了一把。饶华容就说:“我就把这条命给你。”说完快步朝对面农药店走去,拿起一瓶农药喝,金辉见状急忙跑过来,用木棍朝饶华容打了二下,饶即倒在地上,他与“黑子”也过去,看见“金辉”用脚踢了饶华容两脚,围观的人看见饶不行了,即用三轮车将其送往医院,过几分钟,听说饶华容已经死亡了;
9、被告人邱满达的供述证实:2006年9月29日上午9点多钟,左金辉打他电话,叫他去腾桥交警队看一看,撞伤他女儿的肇事者饶华容,在交警队当时有周天明及交警队的同志在场,他们叫饶华容拿钱给伤者看病,饶华容说要回去凑钱,因他要去腾桥加工厂交谷便离开交警队,交完谷后到11点多钟,他老婆脚扭伤,他便打周天明电话,让周天明叫其父亲买点跌打药,周天明说与肇事者等人在“罐仔”饭店吃饭,叫他一起过去,他到了饭店后,周天明、左金辉的母舅“健健”及他弟邱国达等人与饶华容坐在一张桌子上吃饭,饭后,由饶华容付的帐,他们几人都坐在饭店门口,他送他老婆回家后又骑摩托返回“罐仔”饭店门口时,看见邱国达、“健健”等人还在饭店门口,大约3、4点钟,“健健”打电话叫左金辉过来,左金辉来到饭店,叫周天明及邱国达去崇岗找饶华容的家。后一个开车的男子听说这件事便对饶华容责骂并推了他几下。饶华容突然窜到对面农药店里吃农药,左金辉也跑过去踢了饶华容几脚;
10、被告人周天明的供述证实:9月29日上午,因左金辉的女儿被人撞伤,“黑子”打他电话,叫他去现场看一下。之后他到了事故现场,交警正在处理,后交警带肇事者饶华容及他的电动车到交警队,金辉打电话给他,叫他看住饶华容不能让他跑了,因饶华容家拿不出钱来赔医药费,饶华容提出回家借钱,交警让他和“健健”陪饶华容等去借钱。饶华容骑电动三轮车带他和健健到腾桥“罐仔”饭店吃饭,他打电话金辉告诉以上情况与他,然后叫“国仔”一起来饭店帮忙看饶华容,他们四人在饭店吃午饭,由饶华容付款,大约一点钟,金辉赶至饭店,他们几人商量后,怕饶华容跑了,于是他骑摩托车带“国仔”到崇岗乡曾家村去找饶华容的家未找到,下午4点钟回到腾桥,“健健”和“黑子”都在,听说饶华容喝农药水死了;
11、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饶梦生、王娇梅、罗长云、张川、张亮人民币63000元正,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因被害人饶华容骑电动车撞伤左金辉女儿而未及时支付医疗费,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等人在左金辉的纠集下,出于帮助左金辉索要医疗费的目的,而将被害人饶华容看守起来,不准被害人远离他们的视线,使被害人无法按自己的意志行动,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特别是在被害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左金辉、游亿元还对被害人进行威胁,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愤而服毒自杀,后果严重。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经查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在左金辉指使下将被害人看守起来,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左金辉索要医疗费,其主观上既不希望也未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当被害人提出去寻水喝而远离他们的视线时,三被告也无法预见到被害人会去服毒自杀。被害人服毒身亡是被害人自身的积极行为,与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三被告人对被害人服毒身亡的后果无主观罪过,不负死亡后果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周天明在左金辉的指使下参与非法拘禁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只是参与看管被害人,而未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等其他暴力行为,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并且三被告人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松林、邱满达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周天明认为三被告人没有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查,三被告人均供述,左金辉在电话中已明确告知他们:因其女儿被车撞伤,要他们来看住肇事者,不能让肇事者跑了。他们赶到交警部门后,因肇事者拿不出钱来赔偿医疗费,他们便把肇事者带出交警部门并将肇事者看守起来,因此,三被告人在主观上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看守他人的行为,且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引起被害人自杀身亡,后果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松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邱满达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周天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分。

审判长 郑野青
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
人民陪审员 李宝君

书记员: 邹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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