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
被执行人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344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文某黄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某分公司在海南省白某县牙叉镇桥南路糖烟酒公司商住楼09、110号有一面积为8330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属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琼902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闻
审判员 符建全
审判员 李信海
书记员: 黄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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