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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易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彭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易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已于2018年6月25日对其名下车牌号为赣J×××××号奥迪牌小轿车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与被执行人电话联系均提示手机停机,前往被执行人家中寻找,家中亦无人;2018年5月8日,本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51671万元,截至2018年7月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15167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书记员:陈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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