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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材成、易某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材成,绰号“陈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2019年3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狼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2006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4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5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9年4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9〕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春市明月北路金豪精品酒店开了318号房间,被告人黄材成得知后前往该房间找易某某。当日下午4时许易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晏某,以向晏某归还欠款为由要其来该房间,此时黄材成因晏某拒绝接其电话而生气,躲在房间卫生间内伺机报复。几分钟后,晏某来到房间内,黄材成便从卫生间出来,手持热水壶对晏某头部进行殴打、抢走晏某手中的OPPOA1手机并逼迫晏某交出口袋内30余元现金。之后,黄材成将晏某手机支付宝花呗借贷内的200元通过易某某提供的转款二维码转入易某某的游戏账号,易某某将这200元充值上分进行网络赌博。黄材成继续问晏某钱,易某某见晏某不动便用脚踢晏某的膝盖并威胁晏某要其借钱,黄材成用房间内的白色陶瓷茶杯殴打晏某的背部、掐其脖子进行威胁,晏某被迫向其小姑借款300元,易某某将其小姑支付宝转账来的300元充值在其游戏账号后套现至其手机微信内。随后二人带着晏某的手机离开宾馆。当晚,被告人易某某、黄材成将手机当给“阿P”(未核实身份信息)换取冰毒。被告人易某某、黄材成共抢劫晏某530余元人民币及OPPOA1手机一部。经宜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殴打、威胁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系累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定罪处刑。
被告人黄材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易某某辩称手机不是他拿的,二维码也不是他提供的,钱他也没拿,手机和钱他已经还给了晏某的哥哥(外号“莫老”)了,手机是他打电话从“阿P”手里拿回来的。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易某某在袁州区明月北路金豪精品酒店开了318号房间,被告人黄材成得知后前往该房间找易某某。当日下午4时许易某某电话联系被害人晏某,以向晏某归还欠款为由要其来该房间,此时黄材成因晏某拒绝接其电话而生气,躲在该房间卫生间内伺机报复。几分钟后,晏某来到房间内,黄材成便从卫生间出来,手持热水壶对晏某头部进行殴打、抢走晏某手中的OPPOA1手机并逼迫晏某交出口袋内30余元现金。之后,黄材成操作晏某的手机将其支付宝花呗借贷内的200元通过易某某提供的转款二维码转入易某某的游戏账号,易某某将这200元充值上分进行网络赌博。黄材成继续向晏某要钱,易某某见晏某不去借,便用脚踢晏某的膝盖并威胁晏某要其借钱,后黄材成又用房间内的白色陶瓷茶杯殴打晏某的背部、掐其脖子进行威胁,晏某被迫向其小姑借款300元,黄材成将晏某小姑通过支付宝转账来的300元充值给易某某的游戏账号。随后二人带着晏某的手机离开宾馆。当晚,被告人易某某、黄材成将手机当给“阿P”(未核实身份信息)换取冰毒。后被告人易某某将晏某小姑转账充值至其游戏账号内的钱套现出来用于吃饭、住宿等消费。
被告人易某某、黄材成共抢劫晏某530余元人民币及OPPOA1手机一部。经宜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88元。
2019年3月27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黄材成被公安民警在其位于宜春市金园街道江丰社区的家中抓获。2019年4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袁州区高士路386号九点生活酒店332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9年3月23日晚9时,被害人晏某报警称其在宜阳区明月北路金豪酒店318房间内,被外号叫“陈辰”及“狼狗”的朋友抢劫了钱财及OPPO手机。
2、被告人黄材成的供述,晏某是我以前在“湘辣小厨”饭店做事时的同事。2019年3月23日2点多我准备联系“狼狗”(不知道真名),发现他把我拉黑了,我就联系晏某,让他去联系“狼狗”。晏某问我“狼狗”借他的钱还有还么,我说我们一起去找他。后来我再联系晏某他没接我电话,我就去鼓楼圆道网吧找他,这时候“狼狗”给我打电话说他刚睡醒,要我去金豪宾馆318房间找他,等下晏某也会来。我听到这句话就很生气,因为晏某刚才不接我电话,却接了“狼狗”的电话。我到了金豪宾馆318房间躲进卫生间,等晏某来了,我就用宾馆里的热水壶朝他的头部打了两下,热水壶被我打坏了,我把他手上的深蓝色OPPOA1手机抢过来。“狼狗”说他现在没钱还给晏某,并问晏某还有没有钱。我要晏某把口袋里的钱都拿出来,他拿了3张十元、一张五元、几张一元的纸币,“狼狗”拿到这些钱就去楼下买了一包利群烟和三瓶东鹏特饮回房间。我问他钱包在哪里,他说没带,我说你今天不拿2万你就不好搞,他说没有,我说2千,他也说没有。我就问他要手机密码,打开后发现从微信转不出钱,支付宝花呗只有200额度,我把这200元通过“狼狗”的游戏扫码转到了他手机的游戏平台上,“狼狗”用这200元玩网络赌博游戏。我问晏某还有其他来钱渠道么,他说没有,“狼狗”用脚踹了他的膝盖处,接着就洗澡去了。然后我就吓晏某说厕所里有刀,不弄钱来就会弄死你去(其实没有刀,这么说只是想吓吓他)。等“狼狗”洗完澡出来晏某还没弄到钱,“狼狗”就说要给他点颜色看看,我就随手拿起茶几上一个白色的陶瓷茶杯用杯环打了晏某的背部四下,又用右手掐他脖子的后面。之后我拿着他的手机找到一个名字备注为“小姑”的,就要晏某向他小姑借钱,他小姑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然后我扫“狼狗”的二维码把300元都转给了他(这300元我和“狼狗”之后在合盛宾馆一起开房及吃饭用掉了)。晚上7点10分左右,我把晏某的手机卡拔下拿着他的手机和“狼狗”一起离开了宾馆,我们商量把手机换成冰毒,“狼狗”就打电话给一个叫“啊屁”的人(我不认识),换了2小包白色的冰毒。之后我和“狼狗”就到八小附近的合盛宾馆开了207房间,在里面吸毒睡觉。
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我的外号叫“狼狗”。2019年2月,我通过“陈辰”认识了他一个姓晏的朋友,我分两次共借了姓晏的1400元一直没还。2019年3月23日下午2点多我在金豪宾馆318房间睡觉(“陈辰”身份证开的房),醒来发现他给我打了电话,我告诉他我在318要他来拿身份证,他来了以后我说还没交房费,“陈辰”就说打电话给姓晏的问他借钱,但是姓晏的没接电话,“陈辰”就生气了。他要我打电话骗姓晏的来我们房间,我以还钱为名把姓晏的骗过来,“陈辰”就躲在厕所里,等姓晏的来了他拿了一个热水壶就朝姓晏的头上打了两下,水壶被打坏了。“陈辰”让姓晏的把身上的钱拿出来,姓晏的拿了37还是38元(具体不记得了),“陈辰”看到钱太少了就把他手机也抢走了。我拿着那30多元钱去楼下的商店买了2包利群烟和三瓶东鹏特饮。等我回房间,看到“陈辰”在弄姓晏的手机,然后问我有没有花呗收款,我就问我手机里网络赌博的工作人员,对方发了一个手机二维码给我,“陈辰”拿姓晏的手机用花呗支付扫这个二维码,花呗有200元,我将200元换成游戏的200分,转了100分给“陈辰”,另100分被我赌博输掉了。然后“陈辰”又问姓晏的要钱,姓晏的说他弄不到了,我就朝姓晏的膝盖处踢了一脚,并说:“借的到就快借,省的挨打。”之后我就去洗澡了,等我洗完澡出来问“陈辰”什么情况,有没有弄到钱,“陈辰”就发火了,他拿起茶几上一个白色的陶瓷茶杯朝姓晏的背部砸了几下,姓晏的被打到地上去了,“陈辰”拿姓晏的手机去问他手机里的微信好友借钱,后来借了他姑姑300元通过之前游戏的那个二维码扫到我手机里,这300元直接转成了我手机里赌博游戏的分数(后来我从这些分里套现200多元转到我微信上,用于到合盛宾馆开房、吃饭,全部用掉了)。然后“陈辰”把姓晏的手机卡给他,拿着姓晏的手机我们就一起走了。之后我联系了一个卖冰毒的人(“阿P”),用姓晏的手机换了一小包(一个大拇指宽)冰毒,然后我就和“陈辰”去八小附近的合盛宾馆207房间开房了。3月24日姓晏的朋友“莫老”(不知道姓名)说姓晏的报警了,要我把手机还给他。我就找“阿P”拿了手机拿给“莫老”了。
4、被害人晏某的陈述,“陈辰”是我以前在“湘辣小厨”饭店做事时的同事。2019年3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陈辰”打电话叫我去明月北路金豪精品酒店318房间说要“狼狗”把之前欠我的2900元还给我。我一进去“陈辰”就用桌上的电热水壶砸了我头部两下,然后要我拿钱,我拿了30多元给他。接着他又要我从微信上转点钱给他,我没做声,他又用桌上一个茶杯砸了几下我的背,“狼狗”用脚踢了我膝盖两脚。“陈辰”抢走我的OPPOA1手机,右手掐着我的脖子,逼我借钱,我问我小姑借了三百,“陈辰”把这300元转到“狼狗”微信上了,后来他把手机卡还给我,手机他就拿走了。后来我发现他们还从我支付宝花呗里借了200元转走了。他们没有把我的钱和手机还给我。
5、证人袁某的证言,我是宜春市明月北路金豪宾馆的工作人员。2019年3月22日,有人用黄材成的身份证在金豪宾馆开了318房间,3月24日我接班查房,发现318房间没人,很乱,热水壶摔坏了,床头柜有三瓶东鹏特饮(喝过的)的饮料瓶及一包空的利群烟盒。电视下方的桌子上放着一个有盖子的白色陶瓷茶杯和一个没有盖子的白色陶瓷茶杯,还放着热水壶的黑色塑料手柄及热水壶的黑色底座。看到后我就拍照离开了,后来我把照片提供给了民警。
6、证人黄某的证言,我是黄材成的父亲。2019年一天晚上我儿子12点左右回家,后来我听警察说他在外面打架,我问他在哪里打的架,他说在鼓楼,之后他什么也没说了。我儿子回家后我以为他吸毒了,就通知民警把他带走了。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能互相辨认出对方,被害人晏某能辨认出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就是抢劫他的人的事实。
8、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金豪宾馆318房间内进行检查,并对房间内的茶杯及损毁的热水壶进行提取、扣押的事实。
9、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2019】81号价格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害人晏某被抢劫的OPPOA1手机认定金额为人民币1188元的事实。
10、购买手机发票,证实被害人晏某被抢的OPPOA1手机购买价格为1398元的事实。
11、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视频监控截图,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案发当天晏某来去宾馆和被告人黄材成离开宾馆的视频截图,扣押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时使用的烧水壶和茶杯,二被告人指认金豪精品酒店318房间就是殴打被害人的地点、对作案工具进行指认、指认晏某是被其打伤的事实。
12、手机转账截图,证实晏某花呗还款200元、其小姑通过支付宝转账300元给晏某、被告人易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200元,通过游戏平台套现200元、“陈辰”给晏某发微信消息的事实。
13、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指认宜春市明月北路金豪宾馆318房间就是犯罪现场的事实。法院卷
14、情况说明,证实晏某小姑在外地打工无法来派出所制作笔录的事实。
15、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记录、出院小结,证实被害人晏某在2017年9月诊断患有疾病的事实。
16、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的人口信息表、袁州区人民法院(2015)袁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及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718元,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在2015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提出其不构成抢劫罪,应该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易某某提出手机和钱他已经还给了晏某的哥哥(外号“莫老”)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材成、易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材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肖婷
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
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

书记员: 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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