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家住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周至县,家住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余干县看守所。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余干籍人李某2(未到案)劝说,在明知群拨“重金求子”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为李某2看管群呼器,收取每台每月1000元的维护费。之后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李大村、李小村共租用多套房子,为实施重金求子诈骗人员维护群呼器,正常情况下每套群呼器对设定号段每天群呼8万至10万人次。2016年5月以来,朱某某、赵某某在李某2雇佣下与素不相识的多人通过电话联系维护13套群呼器,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5套10台群呼器,共获利13000元。2016年11月23日,经余干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群呼设备进行侦查实验,该群呼器软件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一天(24小时)拨打电话106××0人次。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扣押群呼设备、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某、赵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实验报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群呼器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仍为他人维护管理群呼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经江西省余干县李某2(未到案)劝说,在明知群呼设备系拨打“重金求子”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接受李某2的委托看管群呼设备,并约定每台群呼器每月收取1000元的维护费。收到李某2等人用快递寄来的群呼设备之后,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李大村、李小村等地多处租用房子,安装并运行群呼设备。朱某某、赵某某为实施“重金求子”诈骗人员运行维护的群呼器,正常情况下每套群呼器对设定号段每天群呼8万至10万人次。2016年5月以来,朱某某、赵某某在李某2雇佣下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为多人维护运行13套群呼器,共获利1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扣押了其中5套10台群呼器。2016年11月23日,经余干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对群呼设备进行侦查实验,该群呼器软件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一天(24小时)拨打电话106××0人次。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10月17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扣押朱某(朱某某)银行卡8张、U盘1个、手机1部、黑色钱夹1个、小刀1把、职工医疗保险IC卡1张、肯德基会员卡1张、钥匙1串;2016年10月19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扣押赵某某记号笔2支、顺丰邮寄单2张、手机2部、手机模型1部、手表1块、戒指1枚、挂件1个、耳钉1对、钥匙6把、耳坠1个、手提包1个。2016年6月7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张某家出租房搜查并扣押笔记本电脑3台、群呼机6组、USB加密狗3个、发射天线96根、纸箱子1个、电源插板1个、SIM手机卡96张,2016年9月27日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在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三组赵某家出租房搜查并扣押笔记本电脑2台、群呼机4组、USB加密狗2个、发射天线64根、电源插板1个、纸箱子1个、SIM手机卡64张。2、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看管的群呼设备有笔记本电脑、群呼机、USB加密狗、发射天线、电源插板、纸箱子、SIM手机卡等。(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的姓名、出生时间、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均没有发现犯罪前科记录。2、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17日下午,在武功县普集镇青年路被告人朱某某被武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6年10月18日下午,在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市场将被告人赵某某被武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3、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62×××79账户多次接受来自江西省余干县的汇款。4、纸质记录纸条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从2016年5月29日至9月28日租用武功县普集镇田桂村七组李某1家,支付房租和电费的情况。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从2016年5月28日租用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二组张某房子,并支付了租房费和电费。5、武功县联通话务异常反馈情况证实,2016年6月1日凌晨0点起,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运维部网管中心监控发现武功县工商局等8个基站,共计15个小区2G话务量突增(较日常增加998.52%),后跟踪发现有归属地为广东联通的手机号码130××××7807等约60个号码,集中在短时间内发起群呼,同时回访了130××××7807等号码,疑为诈骗电话内容。(三)证人证言1、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二组村民。就是在2016年5月28日的一天,其家来了操着周至县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有四十岁,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两人说是要在其家租房子住。其就领着那两个人在其家楼上先转了一圈,后来那两个人说是他们要租其家三楼东边,紧靠楼梯的房间。双方谈好房租后,那两个人就先给其预缴了一个月的房租费200元钱,其顺便就把房门钥匙交给了那两个人。随后,那两个人每人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直到刚才你们公安人员过来,让其把该间房子的房门打开,其才发现房子里面就根本没有住人,只是地上放着许多电器,有笔记本电脑、天线、手机卡、U盘和一个纸箱子等东西。电脑和插有天线的设备连接在一起接通电源还正在工作着,具体情况其也不清楚,其也不知道这些机器设备是干什么用的。租房的时候那个女的也没有给其出示身份证件,只是她自己说她叫“赵雪”,联系电话是“135××××9350”。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二组村民。就是在2016年大约6月1日,其家来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刚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两人说是要在其家租房子住。其就领着那两个人在其家楼上先转了一圈,后来那两个人说是他们要租其家二楼由北向南数门朝东开的第四间房子。双方谈好房租后,那两个人就先给其预缴了一个月的房租费130元钱,其顺便就把房门钥匙交给了那两个人。第二天,那两个人就过来了,其中那个男的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女的在后面跟着,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其发现他们所租的房间好像长期就没有住人,也没有人前来按期缴纳房租和电费。一开始前两个月,其还抱着再等等的心理,但一直等到9月份都快要结束了,还不见那两个人的人影,其心想这样长期下去也不是个事情,于是其就在2016年9月27日,自行将房门门锁撬开,打开房门发现房子里面就根本没有住人,也没有摆放任何日常生活用品,只是在靠东侧窗户的一张桌子上摆了4组像是插有天线和手机卡的机器设备,地上放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纸箱子,这些机器都还连接着电源。当时其一看都懵了,也不知道这些机器设备是干什么用的,所以其就赶快给公安机关报警了,想让公安局帮忙查个明白。由于那两个人没有给其提供身份证件,其当时也比较疏忽大意,没有主动要求登记他们的姓名、户籍等基本情况,所以他们两个具体是哪里人叫啥名字,其都不知道,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田桂村七组村民。2016年5月28日其将二楼靠西边那间房屋出租给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刚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当时他们把我们家的房子租好后,那个男的就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女的在后面跟着,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平时他们不在房间居住,有时候隔三差五过来一趟,到了月底给其把房租费和电费缴清。但8月30日预缴了9月份的房租后,就一直再没有看见他们两个人,截止到目前房门钥匙还没有交给其,还欠10月份一个月的房租150元。只是在其的小记账本上简单登记了一下那个女的自报的名字为“赵雪”,电话是“135××××9350”,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4、证人桂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四组村民。其家三楼靠东边那间302房屋大约是在2016年6月初出租给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刚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当时他们把我们家的房子以每月200元钱的租赁费租好后,那个男的就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女的在后面跟着,一前一后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平时他们不在房间居住,有时候隔三差五过来一趟,到了月底给其把房租费和电费缴清,一直把房子租赁到9月底才离开,具体是什么时间退的房,其就不清楚了。是那个女有一次告诉其说她是周至县四屯乡人,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他们6月和7月两个月加起来的电费是120元钱,8月份的电费是70元钱,9月份的电费是10元钱。5、证人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二组村民。其家四楼靠东边那间房屋大约是在2016年9月22日出租给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冈日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当时他们把其家的房子以每月300元钱的租赁费租好后,他们两个人就住进了该房间,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平时他们不在房间居住,有时候隔三差五过来一趟,但至从10月中旬以后,再没有看见那两个人过来住过。他们两个具体是哪里人叫啥名字,其都不知道,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李大村三组村民。其家二楼靠西边那间房屋大约于2016年6月初,出租给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刚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当时他们把我们家的房子租好后,那个男的就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女的在后面跟着,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平时他们不在房间居住,有时候隔三差五过来一趟,到了月底给其把房租费和电费缴清,但7月底预缴了8月份的房租后,就一直再没有看见他们两个人,截止到目前房门钥匙还没有交给其,还欠9月、10月份两个月的房租。当时其也比较疏忽大意,没有主动要求登记他们的姓名、户籍等基本情况,所以他们两个具体是哪里人叫啥名字,其都不知道,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7、证人屈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镇屈家村村民。其家三楼靠南边那间房屋大约于2016年6、7月份的时候,出租给了操着本地口音的一男一女两个人,其中那个男的大约四十岁刚出头,女的大约还不到四十岁的样子,当时他们把我们家的房子租好后,那个男的就抱了一个大纸箱子,女的在后面跟着,就上楼进了他们所租的房间了,后来其也就再没有多管事,至于他们在出租房内放了什么东西,其不清楚。平时他们不在房间居住,有时候隔三差五过来一趟,到了月底给我把房租费和电费缴清,一直租赁到9月底才退的房。那两个人叫什么名字是哪里人其不清楚,但其现在见了他们两个本人或者照片,其是能够认得出来的。(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104年其认识一个江西人吴某和一个叫“咪子”的人。2015年“咪子”打电话给其,他的朋友李某2到西安有事请其帮忙,其回答可以。几天后,李某2领着两个朋友来到西安,见面后就让其帮忙给他找个人在陕西摆设“伪基站”,其没有答应因为其在江西待的时候,就听别人说过放“伪基站”所带来的危害,其实就是通过群呼机骗人呢。后来又到了2015年11月份左右的时候,李某2开车来榆林找其,想让其在陕北放“伪基站”,每月给其挣6000元钱,其说让其考虑一下再答复他。由于那一段时间其正好没事干,其就开着其的陕K×××××黑色中华骏捷小轿车去江西找李某2看一下放“伪基站”的情况,其去一看,在李某2老家的村子大小人都在从事这个职业,而且年龄较小的小伙都开着几十万元的豪车,察看完后,感觉“伪基站”操作也很简单,可以试着去合作,这时其就答应帮李某2在陕西放“伪基站”,后来由于马上就过年了,也就没有正式实施。到了2016年5月份的时候,李某2给其打电话说他们那边公安查得非常紧,联通、移动网络都关闭了,“伪基站”操作不成了,让其准备在陕西找地方摆设“伪基站”,其说可以,后其就给他提供了邮寄地址和邮寄人的名字,后来他就分四次给其共提供了9套15组“伪基站”设备。第一次大约是在2016年5月份下旬,邮寄过来3箱,其中2箱各装l套2组“伪基站”设备,另l大箱内装有1套2组“伪基站”设备和1套1组单机的“伪基站”设备;第二次大约是在2016年6月上旬,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一农村取了2箱,每箱内各装有1套2组“伪基站”设备;第三次大约是在2016年8月下旬,邮寄过来l大箱,内装有1套2组“伪基站”设备和1套1组单机的“伪基站”设备;第四次大约是在2016年9月初寄过来l小箱,内装有l小笔记本电脑和l组单机的“伪基站”设备,还有一些数据线。收到这些设备后,李某2就打电话教其如何操作使用。之后其就住房子摆放这些设备。在武功县李大村一小卖部三楼的一间房子内摆设厂3套6组“伪基站”;在武功县李大村一饮食道道西边一住户二楼一间民房内摆设了2套4组“伪基站”;在李小村一住户二楼的一间民房内摆放了l套2组“伪基站”设备和1套1组单机的“伪基站”设备;另外还在李大村一住三楼一间民房内摆放了l套1组单机“伪基站”设备和l台小笔记本电脑版的单机“伪基站”设备。到了大约2016年国庆节过后,江西那边的后台反馈李大村二楼的那儿“伪基站”设备停止工作了。其想肯定是被公安机关发现扣押了,随即其于2016年10月10日左右就将剩余两处摆放在李小村和李大村的“伪基站”设备拆除邮寄退回了江西上饶市余干县的李某2了。李某2当初给其承诺是每摆设l组“伪基站”设备每月挣取1000元钱的费用。李某2都是通过汇转的方式给其支付的钱。先后给赵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9)和其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7)上汇转过几次钱,前后加起来约13000元钱。每组机器上可以插16张手机卡,通过机器和笔记本电脑连接后,通过电脑上预装好的管理软件,相当于16部手机在同时工作,可以让群呼机自动拨打设置好手机号段的用户,每个电话被的拔打时间为十几秒钟就自动挂断,这些收到未接电话用户就主动回电话过来就被转接到一段语音上,这些语音都是“重金求子”类的诈骗信息,这些诈骗信息中留有冒充富婆的联系方式,这些回拔电话的用户听到语音后同富婆联系后就会一步步上当被骗。每组机子每天可以拨打4至5万次电话,拨打的数据在电脑操作后台上会有记录。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由于2015年老家盖完房子,2016年其两口子在家都闲着没事干。到了约5月中旬的一天,其准备出去找活干,这时其老公朱某某让其不要出去找活了,到时候跟他一起去放机子,也能挣到钱。其就问他放啥机子,他让其不要问了,等机子邮寄回来就知道了。后来其也就没有多管事。过了十来天,大约到了5月30日上午的时候,其接到周至县韵达快递公司的电话称其的货到了,其一想可能就是朱某某所说的机子邮寄回来了。随即其和朱某某开着陕K×××××黑色中华骏捷小轿车在韵达快递公司取了5箱子货,在取货的时候,其顺口问了一句快递公司,货是从哪里邮寄过来的。快递公司说是从湖北邮寄过来的。把机子搬到车上后,朱某某顺便开车拉着其就来到武功县城里,因为其对武功县不熟悉,朱某某把其拉到哪里其就跟着他走到哪里。都是去城中村找的房子,每到一处,其二人都是先把房子租好后,再从车上把机子搬到楼上进行摆设。在其记忆当中,除了在一家小卖部三楼的—间民房内摆设了3套6组群呼机外,其余四处的民房内各摆设了2套4组群呼机,还有一处的民房内摆设了l套2组群呼机。其记得5月30日当天在四处民房摆设了群呼机,第二天5月31日在两处民房摆设了群呼机,因为房租都是从5月31日起开始计算的。摆放群呼机的具体地名其记不到,其只记得在小卖部三楼上有一处、在卖吃的道道进去一民房二楼上有一处、穿过涵洞有一中学东边村子一住户民房二楼有一处、武功县汽车站西边一村子一住户民房三楼有一处、还有一处是在小卖部再往进走的住户民房三楼,另一处其现在实在想不起来了。其虽然记不起来,但其能找到具体地方。其二人租的不是三楼就是二楼的房间,不租一楼,因为一楼信号不好。具体在哪处放了一套群呼机其现在也想不起来了。群呼机设备由一台笔记本电脑、两组群呼机、每组群呼机安装l6根发射天线、一个加密狗、数据线,每组群呼机上都插有16张联通SIM手机卡,这些设备组成一套完整的群呼机,接通电源后就能正常工作了。刚开始收到机子都不懂,朱某某就给老板打电话咨询,后按照人家老板教的操作流程一步一步往下操作就好了。朱某某学会后,又教会其,后来其也就会操作了,所以后来在房间内把群呼机摆放好后,先给群呼机安装上发射天线,再把数据线链接好,接通电源,打开电脑,检查每个端口是否连接好,如一切正常,后在电脑上插上加密狗,点击语音测试软件,再打开号码魔方,添加号段,选择电话号码,添加号码成功之后,点击开始,群呼机就启动运行进行自动随机拨打号码后响几声又立即挂断。其实每个加密狗就是一个电话号码任意显示和批量群呼操作软件,在该软件内可实现全国号码任意设置、任意拔打、任意显示、无次数限制等功能,一旦号码设置好后,通过呼叫器自动随机批量拔打电话号码后立即挂断,被叫机主回复该主叫号码时就会拨打到后台的设置陷阱圈套的语音服务台上,能听到一些“重金求子”、“相约出去旅游”等诈骗声讯广告,如有机主稍不谨慎,极容易陷入人家已设置好的圈套上当受骗。刚开始其也不懂,出于好奇,其实每张联通SIM手机卡都有一个手机号码,其试着拨打过,拨打过去就能听到一些“重金求于”、“相约出去旅游”等诈骗声讯广告,其一听就知道是骗人的。其和其老公朱某某每次把群呼机摆放好,每次对l套2组群呼机设置70万到80万个电话号码,设置好后,就启动群呼机自行批量拨打,过—周后,过来查看一次,如拨打完,再次重新设置,如上次设置好的电话号码还未拨打完,就继续进行添加新的电话号码,但至于这几个月二十几组群呼机具体拨打了多少电话,其也不清楚,但每台电脑上都保存有记录,你们可以去查。因为其在陕西地方摆设群呼机,所以每次部不设置陕西号段的电话号码,都设置的是外地的一些电话号码。听其丈夫说,每套群呼机每天能够拨打4-5万个电话。朱某某告诉其说,老板每月给他支付5000元的工资,但具体是多少其不清楚,6月、7月、8月三个月前后加起来也就是15000元钱,但朱某某只给其说过总共挣了一万多元钱,都是由朱某某与老板结算的,具体是以汇款还是别的形式支付给他的其都不知道。(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侦查实验报告证实,2016年11月23日10时45分至11时45分余干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连接计算机的二台猫池设备(16卡位)在插入32张SIM电话卡,并运行群呼软件进行群呼,正常情况下一天能够拨打多少电话数。实验结果:8张卡,通过群呼软件,一个小时拨打电话1105条,计算每张卡一个小时拨打电话138条(约)。实验应用:32张卡在猫池及计算机群呼软件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一天(24小时)拨打电话106××0条。2、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干警押解下对存放12套群呼设备的屈某1家、李某1家、成某家、桂某家、王某家、赵某家、张某家进行了指认,并对扣押的群呼设备进行了指认;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陕西省武功县公安局干警押解下对存放6套群呼设备的李某1家、成某家、桂某家、王某家进行了指认,并对扣押的群呼设备进行了指认;公安机关对整个指认过程进行拍照。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辨认出同案犯赵某某;证某、赵某、李某1、桂某、成某、王某、屈某1均辨认出,租用其房子摆放群呼设备的人是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群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群呼设备用于“重金求子”诈骗活动,而仍然接受他人委托运行维护群呼设备,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与委托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并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拨打诈骗电话5000次以上,属于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法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违法所得1.3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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