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孙某
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万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9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万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孙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孙某确有悔罪表玐,没有再犯罪的危虩,宣告缓刑对所居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哌,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亚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肆事刓事案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袯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月期徒刑二年,缓刑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宊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证。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孙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处以刑罚。在对被告人孙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万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孙某确有悔罪表玐,没有再犯罪的危虩,宣告缓刑对所居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哌,故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亚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肆事刓事案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袯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月期徒刑二年,缓刑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宊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饶彩云
审判员:张摺芳
审判员:刘增华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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