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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五里村六组932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9月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甲在事故现场主动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具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甲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詹某甲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郑某甲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且超载驾驶,具备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程 明

书记员:郭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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