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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强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贡碧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强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强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强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强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具备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曾淑繁
审判员:王典平
审判员:郑艳

书记员:郭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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