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大学专科,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亮星

书记员:蔡金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