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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许某

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2月1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市信检刑诉(2014)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吴劲松
审判员:程明
审判员:钱进

书记员: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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