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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高,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被执行人周李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

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周李花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8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发
审判员 张建辉
审判员 艾鹏远

书记员: 欧阳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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