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某湖支行,营业场所九江市浔阳区庐峰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方纪平。
被执行人陈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上海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
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白某湖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存款20237.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志超
书记员: 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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