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学、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瑞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学,曾用名李彪,绰号“胖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名胜风景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文魁,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余干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4日至2017年7月23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1、2017年10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窜至瑞昌市南环路都市花苑小区1栋1单元301室,利用小卡片插进门锁检查是否反锁确认无人在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学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罗某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李某学分得8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5000元。2、2017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窜至景德镇乐平市民电路金桂园小区2栋1单元504室,利用小卡片插进门锁检查是否反锁确认无人在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学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1的家中,盗得硬盒包装中华牌香烟7包,根据瑞昌市烟草专卖局提供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被盗卷烟价值人民币315元。3、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窜至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区银泉大道银泉名座小区5栋1单元2401室,利用小卡片插进门锁检查是否反锁确认无人在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学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林某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4、2017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窜至九江市武宁县新宁镇翠园路锦绣北小区1栋1单元301室,利用小卡片插进门锁检查是否反锁确认无人在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学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杨某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和黄金首饰等财物,首饰被售卖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某学分得64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0元。5、2017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窜至瑞昌市赤乌大道城市经典小区1栋2单元1806室,利用小卡片插进门锁检查是否反锁确认无人在家后,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学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王某2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300元和美元1050元。被告人李某学分得人民币2000元和美元5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人民币2300元和美元550元。综上,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共同实施盗窃5起,盗得现金人民币19500元、美元1050元(根据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6600余元),盗得金项链、卷烟等财物折款人民币6315元,共计约合人民币32415元。另查明,被告人周某某于2017年11月2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学于2017年11月29日10时许被通山县公安局九宫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学的家属向被害罗某退赔赃款13000元、向被害人王某2退赔赃款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向被害人王某2退赔赃款500美元、向被害人杨某退赔赃款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归案说明、卷烟价格证明、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情况说明、领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被害人罗某、王某1、林某、杨某、王某2的陈述;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对共同犯罪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学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应当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入户盗窃,且盗窃数额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的一半,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在三年以上量刑,辩护人的该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学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8)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定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学及其辩护人黄文魁、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人李某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责令被告人李某学、周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学的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