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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卫国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被害人蔡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女,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系被害人蔡某2之母。
二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郭明华、陈福平,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被害人张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系被害人张某2之母。
二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唐春光,江西君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害人季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封某,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害人季某2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害人李某3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1,女,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被害人李某3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害人邓某3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2,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被害人邓某3之母。
被告人蔡卫国,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进贤县,现住进贤县。因盗窃于2016年6月15日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卫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张某1、李某1、季某1、封某、李某2、周某1、邓某1、邓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饶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华、陈福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封某、李某2、周某1、邓某1、邓某2,被告人蔡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卫国作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经进贤县民和镇徐家岭幼儿园园长梅某1、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介绍,2018年8月23日接收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基础教育部派遣的季某2、张某2、蔡某2、李某3(四人均未满18周岁)、邓某3作为其幼儿园的女实习老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蔡卫国为该五名女实习老师承租了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小区5栋3单元1楼的一储藏单间作为宿舍。2018年10月被告人蔡卫国自行为该五名实习老师安装燃气热水器,将液化石油气罐(俗称“煤气罐”)连接至燃气热水器,未按安全使用规范安装燃气废气排烟管,并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2018年11月15日晚至2018年11月16日凌晨,该五名女实习老师使用该未按规定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五人全部身亡。经鉴定,被害人季某2、张某2、蔡某2、李某3、邓某3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作案后,被告人蔡卫国于2018年11月16日下午被口头传唤至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卫国未按照安全使用规范自行安装燃气热水器设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该五名被害人使用该燃气热水器并造成五名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诉称,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女儿蔡某2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被告人蔡卫国过失致人死亡,除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原告人的民事赔偿。现请求法院:1、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依法判令被告人赔付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76380元、丧葬费35010元、误工费7061元、交通费5000元、住宿费4500元和伙食补助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732951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诉称,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张某2死亡,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死亡结果发生后,被告人拒不赔偿原告人的任何费用。现请求法院:1、从严追究被告人蔡卫国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62396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1534.5元,合计人民币705494.5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封某诉称,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家庭破碎,给原告人的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痕,直接导致原告人经济上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23960元、丧葬费31534.50元、赡养费76976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485254.5元;2、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周某1诉称,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家庭破碎,给原告人的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痕,直接导致原告人经济上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23960元、丧葬费31534.50元、赡养费76976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485254.5元;2、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诉称,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人家庭破碎,给原告人的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痕,直接导致原告人经济上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623960元、丧葬费31534.50元、赡养费769760元、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485254.5元;2、对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理。
被告人蔡卫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其询问房东后已明确告知该五名实习生墙上无法打孔安装燃气废气排烟管,安装燃气热水器是五位实习生自己强烈要求其装的。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张某1、李某1、季某1、封某、李某2、周某1、邓某1、邓某2提出的赔偿请求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8年11月16日8:29时,吴某2通过110报案称,丰和名城小区5栋3单元1楼储藏间有五名女性死亡。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证实出租屋为一狭小单间,东北角有一卫生间,室内中间有一布帘,布帘南侧摆放床铺(2张)和书桌,北侧为厨房和卫生间。现场女尸5具,出租屋厨房与卫生间相连,厨房有一单体式煤气灶,灶台南侧地面有一液化石油气罐,罐阀门呈关闭状,阀门连接一分二气管,一根气管连接煤气灶,另一根气管经灶台下方连接墙面卫生间的“江苏樱花”牌燃气热水器,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热水器机身可见“禁装浴室内,正确安装烟管,将废气排出室外”的黄色标签纸等字样。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余冶金职业技术学校的基础教育部签订了合同协议,负责介绍该基础教育部的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到全省各地的幼儿园实习。进贤县丰和名城幼儿园的实习生都是进贤县民和镇徐家岭幼儿园的园长梅某1从其公司接走的,据其了解梅某1是进贤县民办幼教协会的会长。当时梅某1园长从其公司共接走35名实习生。其中死者季某2、蔡某2、邓某3、李某3、张某2于2018年8月22日被介绍到进贤徐家岭幼教集团。
4、证人梅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8月蔡卫国告诉其,他通过网络了解到云锋教育公司有实习老师外派的消息,问其园里是否缺老师,其同意招老师后,其和蔡卫国一起到云锋教育公司了解情况,云锋教育老板刘总向其介绍每个实习老师需要收取2410元的费用。其等人和刘总谈妥后其就将一笔77000元费用打给了刘总,8月23日其到公司接实习老师时又打了费用7350元给刘总。其接到35名实习老师后,按照事前商量好的其幼儿园30名,蔡卫国幼儿园5名,分别送接到幼儿园。按照其等人与刘总的约定,幼儿园在实习老师一个月见习期满后,从第二个月发1200元实习工资,也就是2018年11月15日发第一次工资,幼儿园包吃中午饭,幼儿园帮租房,水电费由实习老师自己付,租房要求有床、空调、热水器。
5、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的老师,学校安排其在南昌市带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在南昌的幼儿园实习。死者李某3、邓某3、季某2、张某2、蔡某2均系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学前教育学生,经学校与江西云锋教育集团派遣,于2018年8月22日到进贤县丰和名城幼儿园实习,该幼儿园为其提供了住宿。
6、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当幼师,该幼儿园是私立的,老板叫蔡卫国。李某3、邓某3、季某2、张某2、蔡某2均系进贤县丰和名城幼儿园实习老师,2018年8月进入幼儿园。2018年11月16日早上轮到其和蔡某2值班,负责开幼儿园的门以及站在幼儿园门口接学生。在8:20时许其见蔡某2还没来,就将该情况告知了平时负责管事的高某,其叫高某到蔡某2住的地方看下,高某去了几分钟还没有过来,其就感觉出事了,于是其就叫上翟友莲老师陪其一起去蔡某2住的地方看下。李某3等人租住在一楼,其不清楚该房子是幼儿园出钱租的还是她们自己租的,整个房子比较小,房内放了两张床,供李某3她们五人住,房子有两扇窗户,一个卫生间。当时其从李某3等人租住的房子主窗户看见张某2躺在地上,邓某3斜躺在床边,其他的人都躺在床上,等其进房间时,其看见张某2身上有呕吐物(类似黄色液体),邓某3身上有呕吐物,一个靠近最里面的人口里吐出了白色泡沫,另一个用被子蒙着头,还有一个倒在床里边了。其见她们衣着完好无外伤。当其等人联系房东开门的时候,有个男子(四五十岁的样子)将窗户的防盗门撬开了,其一进房间就摸了一下邓某3,发现身体已经冰冷了。平时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其没看见她们与他人发生冲突或他人到幼儿园闹事,她们性格开朗,从未有情绪低落的时候。
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的幼师,丰和名城幼儿园现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季某2、蔡某2、邓某3、李某3、张某2是实习老师,这五名实习老师都是豫章师范学院宜春校区的学生,年纪都是十八、九岁左右,都是女性,2018年8月底到丰和名城幼儿园来实习的,当时是园长蔡卫国带回来的。这五名实习老师租房是一地下室,面积二、三十平方,带厨房。租房有个进口的防盗门,两个窗户,厨房处有一窗口,卫生间还有一个小窗口,其早上去的时候,租房的防盗门是关着的,厨房的铝合金窗户是关着的,但没有锁上,窗户的不锈钢也没有被撬的痕迹,都是完好的。2018年11月16日早上,其推开厨房的窗户就看见一名实习老师蜷缩躺在地上,身边还有呕吐物,由于当时其吓慌了神,至于躺在地上的是哪位实习老师其也没看清楚。
8、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其在丰和名城幼儿园当老师,2018年11月16日早上八点多钟本来是于某老师和蔡某2老师值早班的,于某老师看见蔡某2老师还没来上班,就觉得奇怪,平时这个点这五名实习老师都会来上课的,于某老师就叫高某老师去丰和名城小区宿舍看下情况,当时高某老师到宿舍的时候,发现宿舍的门和窗户都是紧关着的,在外面叫里面也没人应。再到好晚的时候,其听见接小孩的家长说其学校的这五名女幼师全部死在宿舍了。这五名女幼师好像是今年八月份来幼儿园实习的,平时在学校表现都很好,她们关系都很好,跟别人都没有矛盾,没有交男朋友,性格很好,带小孩的时候都没有发过脾气。
9、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的幼师。五名实习老师是2018年8月20几号来丰和名城幼儿园工作的,她们是同一个学校的,这五名老师租住在丰和名城5栋过道中的一个储藏间,但其不清楚房租是幼儿园老板蔡卫国出,还是这五名实习老师自己出的。2018年11月16日早上8点多,这五名实习老师很反常,一直没来上班,高某就叫其去照看下她班上的小孩,她去出租房叫这五名实习老师起床。过了十多分钟,高某还没有回来,其与于某、黄老师去看下,等其三人到了出租房门口时,门口已经有好多人,其就自己从出租房厨房的窗户往里面看,发现张某2躺在地上,其他四个人躺在床上,叫了也没反应。这时一名中年男子就拿工具将厨房窗户的防盗窗撬开,然后钻进房间,从里面将防盗门打开了,于某就进了房间,摸了下这五名老师,然后就出来大哭,其就知道出了大事,这五名老师肯定死了。出租房就一个卧室,一个卫生间,一个厨房,厨房和卧室是挨着的,卫生间在另一边,出租房有一个防盗门,卫生间和厨房各有一扇窗户。其去的时候厨房的玻璃窗是开着的,门是关着的,门窗都是完好的,没有破损。
10、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6日早上7点左右,其在其家楼下(进贤县丰和名城小区4栋一楼)的麻将馆给其孙子喂早餐时,听到窗户外面有人喊救命,其听到救命声就跑出去,看到其家对面丰和名城5栋1楼的房间里有二个人躺着(有一个人躺在床上、一个人躺在地上),然后其姐夫从其身边路过,其就对其姐夫说:“赶紧用锤子砸开防盗窗,进去看一下”。这时其姐夫就用锤子将防盗窗砸开,并进入这个房间里,其就在附近呼救。其到现场时,门是关上的,窗户也是好的,一边是开着的,一边是关着的,现场没有打斗血迹。
11、证人包彩琪的证言:证实其与五名死者是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的同班同学,2016年9月,其等人开始在该学校就读学前教育专业(16级学前2班)。2018年8月底,其等人经学校分配,一起到进贤县各幼儿园开始实习工作,李某3、邓某3、季某2、张某2、蔡某2五人被分配到了民和镇七小旁边的丰和幼儿园。五名死者生前性格外向、活泼,未听到其有过家庭变故或出现感情问题。
1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五名死者系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的同班同学,五名死者生前表现挺好,没有轻生念头。五名死者租住的房间很小,有两张床,其中李某3、张某2每天都会洗澡,现在天冷洗澡时不会开窗。
1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位于丰和名城小区5栋3单元1楼的储藏间于2018年8月23日出租给了丰和名城幼儿园园长。其在出租房外面看到过是几个女孩子在里面住,据幼儿园园长说是他幼儿园里的5个女老师。房间内的煤气、热水器是幼儿园园长安排人装的。
14、证人梅某2的证言:证实其为进贤煤气公司送煤气的工作人员,2018年10月20几日其为丰和名城5栋3单元1楼一个小房间送煤气,发现该房间内的煤气罐上减压阀显示漏气,并为她们更换了新的减压阀。2018年11月7日一个男老师要求其把之前旧的减压阀换回来,坚持旧的减压阀是自己装的没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其将旧的减压阀重新装上,并警告旧的减压阀不能用。那个男老师在电话里说是丰和名城幼儿园的老师,具体叫什么名字其不知道,其只有他的电话,进贤本地人,大概40来岁。
15、被告人蔡卫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为进贤县丰和名城幼儿园园长,2018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其接到园长助理高老师的电话,高老师称园里五名实习女老师今早没来上课,于是她就到实习女老师住处去看了下,来到租住的地方敲了很久的门没有人开门,后来从窗户看到了一名女实习老师躺在地上,还有几个躺在床上,挂了电话没多久高老师又给其打电话时情绪激动,还一边哭,说这几个女实习老师口吐白沫,可能中毒了。挂了电话后其就迅速从家里出发拦了一辆三轮车赶到了这些实习女老师的住处,其赶到现场就发现很多人围在实习女老师住处门两侧,门已经打开了,实习女老师张某2躺在地上,穿着短裤和上衣,蔡某2半坐在床上口吐白沫,白沫有家用灯泡一样大,其他三个老师其就没注意看。其意识到打120救人,高老师说拨打了,其还打了110。120到了,其便领着医务人员到了现场,医护人员就在房间内检查这五个实习女老师,发现一个女实习老师(李某3)头朝下,脚还在床上,就和其一起搬到床上,男医生检查后就对其说她已经死亡了,医生就继续看别的女实习老师。
这五名实习老师事发时住的地方是其帮她们租的,是其从一个丰和名城小区的房东手里租来的,没有写租赁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租住的费用为1680元半年,现金支付了,房东是一个老年妇女(60多岁),当时这个房间(类似车库)内有一个灶、一个抽油烟机、一张床、一个卫生间。2018年8月24日其带这五名实习老师到了旁边的超市购买了生活用品,还提供了一个煤气罐给她们用,还从梅会长那里搬了一张床给她们用。其记得热水器是其在十月份左右给她们买来安装好的,当时租房的时候,其就和房东沟通好了热水器的事情,房东说要其等人自己配装,其就于今年10月份左右时候一个人到进贤县凤凰街专门卖热水器的店里花了600多元买了一个樱花牌热水器(烧煤气的),装好煤气热水器后第二天其又到幼儿园楼下买了一根燃气管,之后也安装上了,装好后其还让她们使用了,这几名实习老师都说没什么问题。五名实习生老师房间内只有一个煤气罐,但是煤气罐上的气管有两根,一根是热水器的,一根是做饭用的,从五名实习老师入住开始,第一罐煤气使用了一个多月,第二罐煤气用了一个星期,第三罐一直使用到现在。热水器有合格证,热水器包装内有没有说明书和热水器上的标志其就没注意,因为其之前也装过热水器,其就凭自己的经验将热水器装了上去,其没有装外管和通风外排。其没有和房东说过要打洞设外管,但是其之前在她的房子内钻了一个洞用来给女实习生洗衣服通水,房东就不高兴一直在念,后来其就没跟房东说打洞设外管的事情因为她肯定不会同意。然后其装好了热水器还多次叮嘱了女实习生老师用热水器弄饭要打开窗子通风。因为其就是怕煤气泄漏的事情发生,担心她们不注意。
11月7日,其到女实习老师住处,蔡某2说她们第二罐煤气没用多久就用完了,她们找了送煤气的人,送煤气的人说是用了或漏了,其就检查了下煤气罐,发现煤气阀门被更换了,女实习老师就说被那个送煤气的人换了,并说送煤气的人对女实习老师说之前用的阀门不安全没有这个换上去的阀门好,于是其让女实习老师打电话叫送煤气的人来,其怀疑他没有把煤气灌满,就要送煤气的人再拿一罐气来试下使用的时间长短,送煤气的人不肯,其就叫他把之前更换的阀门换回去,他就将之前用的阀门装回去了。
16、丰和名城幼儿园登记证书、幼儿园机构申报情况材料:证实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于2016年11月30日经进贤县民政局登记发证,业务主管单位为进贤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蔡卫国。
17、实习协议书、学生家长知情同意书:证实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基础教育部与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签订了学前教育专业实习协议书,五名死者李某3、邓某3、季某2、张某2、蔡某2与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实习协议,五名死者家属于2018年8月20日均签订了知情同意书。
18、死者人口信息:证实案发时季某2、张某2、蔡某2、李某3四人均未满18岁,邓某3刚满18岁。
19、保险单及投保说明:证实江西省新余市冶金工业学校为五名死者李某3、邓某3、季某2、张某2、蔡某2在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实习责任保险。
20、江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赣省)公(司)鉴(化)字[2018]0111号《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张某2、季某2、邓某3、蔡某2、李某3的心血样本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分别为67.5%、82.2%、83.3%、86.0%、84.2%。
21、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洪)公(司)鉴(化)字[2018]2172号《检验报告》:证实死者张某2、季某2、邓某3、蔡某2、李某3的送检材料未检出丁卡因、甲胺磷、敌敌畏、乙醇等药物和酒精成份。
22、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洪)公(司)鉴(病)字[2018]47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蔡某2被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为脑水肿;肺淤血、水肿;肝细胞水肿,肝实质点、灶状炎细胞浸润,多器官淤血。
23、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洪)公(司)鉴(病)字[2018]48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张某2被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为肺淤血水肿伴肺气肿。
24、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洪)公(司)鉴(病)字[2018]49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邓某3被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为肺淤血水肿伴肺出血。
25、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洪)公(司)鉴(病)字[2018]50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季某2被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为脑水肿;肺淤血、水肿;肝细胞水肿,肝实质点、灶状炎细胞浸润,多器官淤血。
26、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洪)公(司)鉴(病)字[2018]51号《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证实死者李某3被法医组织病理学诊断为脑水肿,双侧小脑扁桃体疝形成;肺淤血、水肿,肺气肿;乳头肌点、灶状炎细胞浸润;脾小动脉硬化;肝细胞水肿,肝实质点、灶状炎细胞浸润;多器官淤血。
27、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洪)公(司)鉴(法物)字[2018]197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死者张某2、季某2、邓某3、蔡某2、李某3的送检材料未检出人精斑。
28、进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进公鉴(病检)[2018]7号、8号、9号、10号、11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蔡某2、季某2、李某3、邓某3、张某2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9、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蔡卫国辨认出吴振华系卖涉案热水器给其的电器店老板。
3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蔡卫国作案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
3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蔡卫国于2018年11月16日下午被口头传唤至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3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15日被告人蔡卫国因盗窃被进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蔡卫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下列证据:1、户口薄、身份证:证明原告人蔡某1、谢某系被害人蔡某2的父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死亡证明、安放证书:证明被害人蔡某2于2018年11月16日死亡;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被害人蔡某2以及其他四名被害人在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任实习老师;被告人蔡卫国的行为造成包括被害人蔡某2在内的五名实习老师全部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此后果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蔡卫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起公诉;4、成绩报告单、学生军训合格证、聘书:证明被害人蔡某2系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户口薄、身份证,证明原告人张某1、李某1系被害人张某2的父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封某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户口薄、身份证,证明原告人季某1、封某系被害人季某2的父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周某1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户口薄、身份证、居委会证明、死者现场照片,证明原告人李某2、周某1系被害人李某3的父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在庭审中出示并宣读了户口薄、身份证、村委会证明、火化证明,证明原告人邓某1、邓某2系被害人邓某3的父母。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蔡卫国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卫国作为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经进贤县民和镇徐家岭幼儿园园长梅某1、江西云锋教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介绍,于2018年8月23日接收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基础教育部派遣的季某2、张某2、蔡某2、李某3(四人均未满18周岁)、邓某3为其幼儿园的女实习老师。2018年8月24日被告人蔡卫国为该五名女实习老师承租了进贤县民和镇丰和名城小区5栋3单元1楼的一储藏单间作为宿舍。2018年10月被告人蔡卫国自行为该五名实习老师安装燃气热水器,将液化石油气罐(俗称“煤气罐”)连接至燃气热水器,未按安全使用规范安装燃气废气排烟管,并轻信不会发生安全事故。2018年11月15日晚至2018年11月16日凌晨,该五名女实习老师使用该未按规定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造成五人全部身亡。经鉴定,被害人季某2、张某2、蔡某2、李某3、邓某3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2018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蔡卫国于被口头传唤至进贤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系被害人蔡某2之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系被害人张某2之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封某系被害人季某2之父母,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周某1系被害人李某3之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系被害人邓某3之父母。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卫国过失致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卫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卫国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丧葬费数额均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被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误工损失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合理费用,本院综合酌定为人民币8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赡养费,不属法定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蔡卫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卫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二、被告人蔡卫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301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蔡卫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953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蔡卫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季某1、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953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蔡卫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周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3953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蔡卫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1、邓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39534.5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1、谢某、张某1、李某1、季某1、封某、李某2、周某1、邓某1、邓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刘利荣
人民陪审员 晏六金
人民陪审员 王红

书记员: 支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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