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6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驾驶车牌号为赣MXXX“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朱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段时,车辆行驶到西向东方向车道上与由南向北行走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后,陈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熊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并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熊某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签订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并支付了65万元赔偿款,被告人熊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熊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赣MXXX小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陈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人史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2016)赣警尸鉴(肇)字(021801)号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赣中正司鉴[2016]毒鉴字第025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赣天剑司鉴[2016]痕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赣民信和成[2016]车鉴字第021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第20168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熊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一份,谅解书一份,收条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熊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熊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彭芳芳 人民陪审员 葛南珍 人民陪审员 熊文娟
书记员:黄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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