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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罪犯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赣0426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游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8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游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1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游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游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敏
审判员 朱燕
审判员 李水金

书记员: 王雪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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