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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人的
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
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林孔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郭维伟(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
卢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赣县大市场16街54-56号3楼。系被害人陈辉之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亮,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赣县大市场16街54-56号3楼。系被害人陈辉之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英,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赣县乡村组9号。系被害人陈辉之长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风,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赣县乡村组3号。系被害人陈辉之次女。
上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的
委托代理人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县看守所。
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赣县镇村组36号。系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车主。
委托代理人林孔华,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赣州市章江北大道。
负责人陈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维伟,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以赣县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本案。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俊军,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林孔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孔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黄驾驶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沿赣县梅林镇站前大道由西往东行驶。2时25分许,当车行驶至站前广场对面公交站台路段时,与行人陈辉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当日陈辉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辉符合交通事故中致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黄驾驶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站前广场对面公交站台路段时,与行人陈辉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当日陈辉抢救无效死亡。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辉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黄驾驶的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事发时,被告人黄驾驶该车是给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曾飞帮忙。该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要求被告人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1986.82元、死亡赔偿金413253元、丧葬费23649.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35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的误工、交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568242.82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上述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并申请通知了证人汤x富出庭作证。
被告人黄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没有提出异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提出,黄驾车并不是给他帮忙,而是借用他的车,开车去睡觉。他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辩称:1、被告人黄肇事后逃逸,破坏了肇事现场,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公司不承担精神抚慰金的赔偿;3、原告主张的处理丧事的误工费、交通费5000元没有提供票据,误工费应为3人80元/天7天=1680元。请法院酌情考虑。4、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5、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肇事车辆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借车给被告人黄使用,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的损失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业偿限额内直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二、肇事车辆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壹辆、行驶证壹本,发还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因陈辉死亡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合计451889.32元,全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全部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肇事车辆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借车给被告人黄使用,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故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的损失依法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业偿限额内直接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二、肇事车辆赣BH10**小型普通客车壹辆、行驶证壹本,发还给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因陈辉死亡造成的全部合理损失合计451889.32元,全部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招、陈亮、陈英、陈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林生
审判员:毛晓春
审判员:谢芳杰

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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