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所住址及现住址安远县,因本案故意伤害行为于2018年8月1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8月15日至8月24日),并处罚款200元,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日经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9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洪鹏,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志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进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洪鹏、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4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刀坑村村民微信群通过发图片等方式质疑刀坑村村委会书记陈某1在整村推进工程外墙粉刷工作中照顾自家,处事不公,并与陈某1亲属在微信群中发生争吵,随后许某某退出了该微信群。陈某1得知此事后,告知了刀坑村村委会主任朱某1,二人决定就此事去找一下许某某,在去之前还电话通知了许某某姐夫陈某2一同去许某某家。当晚9时许,陈某1、朱某1两人开车到达许某某家门口,二人下车后在门口先喊许某某下来,并骂了许某某,许某某在二楼说让他们等一下,二人进入许某某一楼客厅后上了二楼,许某某打开房间门后与陈某1、朱某1发生了争吵,后许某某、陈某1、朱某1及许某某妻子赖某等人下到一楼门坪,许某1、陈某2、许某2等人也先后到达现场。在门坪上,许某某与陈某1、朱某1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朱某1先用手掐了许某某脖子,后朱某1、陈某1二人殴打了许某某,双方由此发生推扯和肢体冲突,许某某挣脱后从厨房拿到一把菜刀,随后不顾他人的劝阻,持菜刀砍了朱某1头部前额一刀,陈某2等人欲上前抢许某某的菜刀,未果,许某某仍持刀致伤陈某1面部等部位,并追砍陈某1,在陈某1摔倒在地后,仍然持刀砍击陈某1右肩部,并将陈某1的肚子划伤,之后许某某被陈某2、许某3等人抱住,被害人陈某1、朱某1驾车离开去医院。许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来,于当晚被龙布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
扣押作案工具菜刀一把。
2.书证
(1)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2018年8月14日从许某某处扣押菜刀1把,上衣1件(备注:有血点)、裤子1条(备注:两个裤脚处已破裂)。扣押的菜刀照片3张。
(2)安远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证实因本案被告人于2018年8月15日被安远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200元,执行期间为8月15日至8月24日,8月15日入安远县看守所。
(3)朱某1鉴定意见通知书,2018年8月24日许某某签字。
(4)110警情信息。证实2018年8月14日21时34分许某某报警。
(5)安远县公安局龙布派出所出具归案情况说明。内容为:2018年8月14日21时许,我所接到双芫乡刀坑村下刀坑组村民许某某报警称:自己家中有人打架,己经有两个人头部受伤,请求处理。接警后,我所民警迅速处警。到达许某某家调查了解到,当晚21时许,刀坑村村书记陈某1及村主任朱某1到许某某家,询问许某某为何在刀坑村村务公开群乱发微信,随后村干部两人与许某某发生了肢体冲突,许某某认为自己一人打不过对方就到自己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砍了陈某1肩膀等处、砍了朱某1头部。受伤的陈某1和朱某1己驾车离开现场并前往医院救治。我所民警当场传唤许某某至龙布派出所接受调查。许某某对自己拿菜刀砍伤陈某1、朱某1的行为供认不讳。
(6)被告人许某某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3.证人证言
(1)赖某(系被告人许某某妻子)的证言
昨天(2018年8月14日)晚上大约九点半左右,我们刀坑村的村书记陈某1和村主任朱某1开车来到我家里,他们两个人一下车,陈某1就在我家楼下门坪上骂我老公“死东古子,你这只死乌龟、王某快出来”,然后他们就上了二楼我房间这边踢我家的门,我老公就跟他们说等穿好衣服来说,我老公穿好衣服打开房间门之后,朱某1就用手推我老公的肩膀,并扬起了拳头想打我老公,我在前面就挡住了朱某1的手,我对他们说不要打架,有什么事情好好说,陈某1说我老公是不是穷到没钱粉墙壁之类的话,我对他们说到楼下来讲,我们就下楼了,我准备去搬凳子他们坐,朱某1就用右手掐住我老公的脖子,并把我老公推着靠在我家厨房的墙壁上,陈某1这个时候就上前用拳头打我老公,我急忙想推开朱某1,持续了大概一分钟后我把朱某1的手弄开了,我老公就挣脱了,我老公挣脱之后就进了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出来之后我老公朝朱某1的头部砍了一刀,朱某1看到墙壁上有一根棍子,就想拿起来打我老公,我就推开了朱某1,陈某1看到朱某1被砍了一刀之后,就冲上去打我老公,并把我老公打倒在地,朱某1放下棍子之后又和陈某1两个人打我老公,大概持续了两分钟左右,旁边的邻居们听到动静都起来了,我老公的大哥和许程有(应该是许程有)两个人把他们拉开了,拉开了之后我老公就选择了打电话报警,陈某1和朱某1就开车走了,没过多久你们警察同志就赶到了现场。
(7)许某1(曾用名许某5)的证言
昨天即2018年8月14日夜里10点左右,我在家睡觉,我住许某某家隔壁,听到有人踢许某某家大门,踢得嘣嘣响,还听到有人吵闹,刚开始我以为许某某夫妻俩吵架,听了几分钟,我起床了,看到我弟(许某某)家门坪上停了一辆小车,接着我走到许某某家二楼,看到朱某1、陈某1在,我还发了根烟给朱某1,可朱某1没接,我就说他们有事好好说,不要吵架,许某某边穿衣服边出来房间门,随后许某某往楼下走,朱某1接着下,我跟在朱某1身后下到一楼,到了一楼后,我叫我弟媳赖某搬到凳子来,当时许某某背靠着楼梯口旁的厨房门边,朱某1站在许某某前面,陈某1就站在楼梯口,我站在许某某的大门口,当时刚到一楼,朱某1用左手掐许某某的脖子,并向许某某说:“你鸟软头大起来(土语意思自以为是)”看到朱某1掐了许某某后,陈某1过来用手推许某某,并用拳头打许某某的后背,两三分钟后,不知怎么回事,许某某撞开了厨房门,接着许某某拿了把菜刀出来,一拿出刀就砍了一下朱某1,朱某1当时就用手捂住自己的头部,许某某就与陈某1对打,我也没看很仔细,我记得是许某某的儿子许某4抱住其父亲,看到这种情况后,我就拉住我的老妈朱某3,而后朱某1上车去了,紧接着陈某1也上车了,两个村干部离开后,我看到许某某家门口地面上有很多血。不一会儿,你们派出所的同志就来了。
(3)陈某2的证言
2018年8月14日晚9点多,我在家里睡觉时接到村书记陈某1的电话说叫我来一下许某某家,因我以前是村干部,与陈某1同宗族,而许某某是我妻弟,所以我就起身去了许某某家。当时电话里陈某1也没说什么事,我家离许某某家不远,几分钟就到了许某某家,一到许某某家看到许某某与朱某1相互推扯,陈某1也推了许某某,具体推哪记不清,也没看仔细,当时他们是在许某某厨房门口推的,相互没推几下,许某某进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一出来,许某某用刀砍了一下朱某1头部,朱某1立即用手捂住眼睛上面的部位并伴有出血,朱某1走开了几步。我们看到许某某拿刀出来砍人后,我和许某某的大儿子过去想抢许某某的刀,但一时没抢到,许某某用刀把过来抢刀的陈某1砍伤了,在抢刀的过程中,陈某1摔倒在地,这时许某某追上了陈某1砍伤了他的脸部和肩膀,还用刀划了一下陈某1的肚子处,随后我和许某某的大儿子许某3把许某某摁住了,接着陈某1也上了朱某1的车。几分钟后许某某自己打电话报警,后派出所的就来了。
(4)朱某3的证言
当天我听到门外陈某1说“东古仔”、“东古仔”,叫了几句后,我听到我儿子许某某应了一句,陈某1还说“东古仔,伙计仔,下来”,陈某1把我家大门踢开了进来后看到一楼是客厅,还有我住的房间,我穿了衣服出来了,出来后我看到陈某1和另外一个干部上楼,我也跟着上楼,到了二楼后,我儿子许某某边穿衣服边走出来,陈某1就说,“东古仔”你是不是没钱粉墙壁,边问了几句,许某某穿好衣服后就往楼下走,陈某1与另一名干部也跟着下楼,我脚会痛走路慢一点,也跟着下楼了,一走到楼下,我看见与陈某1一起来的干部一手抓住我儿子的衣领口,另一只手打我儿子肩膀等,还用脚踢我儿子,陈某1在旁边抓许某某的后衣领,另一只手也打我儿子的肩膀,但陈某1没用脚踢我儿子,许某某大儿子就抱住许某某的腰劝他们不要打架,许某某被陈某1、朱姓干部打倒在地,裤子和衣裤也烂了,陈某1及另一干部就驾车离开我家,后我孙子把许某某扶起来,许某某就及时打110报警。
(5)许某2的证言
当晚9点20我在家看电视,听到有汽车的声音,之后就听到陈某1的声音,陈某1说“东古仔,你这只乌龟、伙计子,下来”,因为陈某1的声音比较大所以我听到了,然后没人回应,一会就听到踹门的声音,之后估计他们上楼去了,我也没出去看,大约五分钟后,我又听到有争吵的声音,我就过去看,当时我看到,他们下楼,说了没一会,朱某1就用手掐住了许某某的脖子靠在许某某家厨房的门边上,并打了几拳,陈某1也过去打了许某某几拳,然后不知道许某某怎么摆脱了朱某1,然后许某某转身就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许某某从厨房拿了菜刀出来就砍了朱某1头上一刀,看到朱某1一脸的血,我就发慌,慌了神,之后朱某1就开车带陈某1走了。
(6)许某3的证言
2018年8月14日晚上大约9点左右,我在自己房间看电视,突然听见楼下有车辆到的声音,没多久就隐约听到骂人的话语,我就从二楼房间来到厅房,随后我看到陈某1和另外一个人出来了,我就去敲了我父亲的房间门,也告诉我父亲陈某1来了,并告诉我弟弟许某4陈某1来家里了。在我听到陈某1他们推我家门或踢我家门约三、分钟后,陈某1和朱某1来到我家二楼厅房,我从房间出来问他:叔叔,你有什么事?陈某1就拿手机翻微信给我看,并说我父亲和他在微信群里发生了矛盾。这时,我父亲、母亲住的房间门已经打开了,陈某1看到我父亲以后就骂他“乌龟、王某”等语言,我父亲说等我穿好衣服来,有什么事到楼下去说,并看到我父亲在穿衣服,这时,我也回到房间穿衣服,大概穿了两分钟,我就穿好衣服到楼下,我父亲、陈某1、朱某1等先下了楼。大约过了一两分钟我就听到楼下有打斗的声音,我感觉不对劲就马上跑下楼了,一下楼就看到陈某1和另外一个人把我爸扑倒在地,并用手打我爸爸,然后我就跑过去抱住我父亲,我父亲叫我们打电话报警,他们两人就走了。
(7)许某4的证言
今年(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9、10点的样子,我一家人都准备睡觉休息了,突然我听见家楼下有车子停下的声音以及关车门的声音,而后就听见有人在喊我父亲的名字,在骂我父亲脏话骂乌龟王某,不知下边的人骂了多久,接着听到上楼梯发出的脚步“噔”、“噔”声,我和我哥一个房间,出于奇怪我两兄弟就起来开了自己房门,后打开二楼大厅的门,打开门就看见朱某1和陈某1,开门后他两进来,我哥就在大厅门边敲我爸的房间门,我爸房间开了后,我爸和陈某1他们又吵了口,但吵什么我不记得了,而后我妈就说有事好好说,下楼下去说,然后朱某1他们和我爸妈、我两兄弟都下楼了,下到一楼,大家都往家门外院子走,我爸就走到厨房门口站着,朱某1和陈某1两人站在我爸边上,当时还有许某5、许某2、陈某2、我妈、我奶奶、我和我哥在现场,而后我爸和朱某1、陈某1又发生争吵,吵什么东西我不记得,接着我爸和他们纠缠一起,相互扭打,接着不知怎么厨房的门就打开了,厨房灯没有开很黑,过了大概几秒或几十秒,我爸不知从哪里拿着把刀,当时我很害怕,不怎么敢看,我爸拿刀是否砍到人或砍伤了我不清楚,后来朱某1和陈某1开车离开我家,再后来我爸就打电话报警了。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
因为许某某在微信上发信息说陈某1用村里的钱粉刷自己山上的房子,许家的祖厅却不粉刷。晚上我与陈某1讲到这个事,我说要找许某某谈一下,先打他电话没接,我就建议陈某1打个电话给许某某的姐夫陈某2一起去许某某家里。我与陈某1晚上9点多到许某某家,一到许某某家门口,陈某1就说:“东古仔、东古仔,你这个伙计子想干什么”,进来以后,我们听到许某某的声音,他说“我在楼上”,所以我和陈某1就走到许某某家中二楼,到了二楼以后,我们发现门内是一个厅,厅内有一个房门也打开了,许某某在房门边上穿衣服,还有一个十四五岁的小孩也在,估计是许某某的儿子。陈某1就说许某某,你到底想干什么,我就翻到刀坑村务公开群内许某某发的视频和内容给许某某看,并向他说:你有什么不满,不要在微信群里说,可以跟我说,若我处理不好,你可以找政府领导,不要在微信上乱发东西。许某某说,不关你事,这是我和陈某1的事情,一会到楼下讲。我就说好,后我们几个人下楼,到了楼下以后,陈某1又再次问许某某想干什么,许某某说陈某1,你做事不公,我软不屌你(土语),你又想干什么。我们谈时许某某亲属也到了,许某某当时用手指点着我,陈某1就用手推了许某某脖子一下,许某某就说今天我就收了你们两个去,听他这样说,我就用左手扯了下许某某的右手臂,并说他你想干什么,这么凶,许某某就跑到厨房拿把菜刀出来,我想抬头抢菜刀,被他在前额头处砍了一刀,后见陈某1嘴角也被砍了一刀,许某某的大哥和儿子他们抱住了许某某,我们就开车去龙布卫生院了。
当时抢许某某菜刀时,许某某大哥及其儿子也过来抱住许某某抢菜刀。
(2)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
2018年8月14日,因许某某乱发微信的事,当晚朱某1提起要去许某某家,我们就晚上9点多到许某某家,我大声叫了几句许某某的外号“东古仔”,他在二楼睡觉,我们直接上了二楼,进到二楼客厅,许某某的大儿子许某3出来,问我有什么事,我就翻手机微信给他看,说其父亲在微信上乱说,这时,许某某自己打开房间门,其妻子赖某也在,许某某对我说有什么事到楼下讲,等我穿好衣服来。后我和朱某1、许某某、赖某等人就走到许某某家楼下。一到楼下,朱某1就说:“东古仔,这是村务公开群,若没有事实,你不可以污蔑村干部”,许某某就说朱某1,我不知道你在村里,并用手指点来点去,说不关你事,当时许某某站在其厨房门口约一米的屋檐下,我站在其背后上前用手推了其后脖子一下,并说了一句你这么凶干什么,许某某就说我要拿刀砍了你们去,并到厨房拿菜刀出来,大家就去抢菜刀,朱某1的正面头部被砍了一刀,朱某1就一手按住伤口往车上走,去拿毛巾敷住伤口,我过去抢许某某手上的刀,伸手过去抢,然后手掌背和脸部被许某某砍了一刀,我就离开,许某某挣脱了拉他的亲属,拿刀朝我过来,我就跑向大门,没走两步被他砍到右肩膀一刀,我继续走,在走到许某某隔壁的祠堂门口时,可能门口有水,我摔了一跤,许某某又追过来,我用脚踢了许某某肚子一脚,然后在翻身时,我的肚子被许某某划伤了,这时,许某3等人过来抱住了许某某,朱某1叫我上车,然后我与朱某1驾车离开了,在路上还报了警。
当时许某某拿菜刀出来时,许某3和许某5过去抱住许某某,朱某1过去抢许某某菜刀时被砍了头部一下。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8月14日,下午大约四点的样子,在我们刀坑村的微信群里,我曝光了陈某1果园山上的房子,来和我们村里的房子做对比,然后就因为这个事情争吵了一会(跟陈某1的大儿子、陈某1的老婆争吵),然后我就把微信群退掉了。当天晚上九点左右,陈某1跟朱某1就来我家里,当时我己经在房间睡觉了,然后他们到我家后,把我房间门踢开来了,朱某1就说,“芝麻眼子,想死啊”,然后用右手掐住我的脖子,陈某1就说“芝麻眼子今夜我都舞死你去”,然后我就说“要打还是要讲就到楼下去”(我的房间在二楼),然后我穿衣物,我们几个就一起下楼了,一开始在争吵,当时我跟我老婆,还有陈某1、朱某1,四个人在我家门口争吵,争吵了两三分钟左右,朱某1用左手掐住我的脖子,右手打了我左胸跟右胸各一拳,陈某1用脚踹了我左边的大腿这里,好像踢了我两脚,我当时火就来了,我就去厨房拿到菜刀,我拿到菜刀的时候,旁边就有人来看,有陈某2、许某2、许某5,他们三个想来拉我,我也没理他们,我拿着菜刀就朝朱某1头上砍了一刀,看到朱某1流血了,陈某1过来用脚踢我的大腿部位,许某2、陈某2等就来抢我手中的刀,不知怎么的,我的刀划伤了陈某1的脸部,陈某1就往我家旁边的厅下走去,我就在后面追他,因为下了雨,地面有点湿滑,陈某1摔倒了,这时我就过去用刀砍了陈某1的右肩膀处,后来陈某2等人就过来把我拉住了,然后朱某1和陈某1两个就走了,之后我就报警了。
当天晚上9点半,我在家睡觉,听到家门口有人叫我小名“东古仔”,并有人踢我家的大门,我在二楼房里叫他们等下。
我用菜刀砍了朱某1的头部一刀,砍了陈某1的肩膀一刀,抢刀过程中,用菜刀划到了陈某1脸部一刀以及腹部一刀。?
6.鉴定意见
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朱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8年8月14日22时15分至22时35分进行勘查,勘查情况:中心现场在许某某家门口,发现门口有大量血迹,有滴落状血迹也有脚印踩乱的血迹,许某某家大门的门轴损坏。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许某某也在现场等待,许某某身上衣服裤子被扯烂,上身衣服沾有大量血迹。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现场、二楼过道间、厨房照片。
(2)2018年8月15日询问许某某光盘3张。11月27日向朱某3、许某2、陈某2等人了解案情及各人站位情况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间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辩护人张志强提出,被害人朱某1、陈某1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经查,两被害人前往许某某家中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商谈被告人许某某白天在微信群发布信息一事,在前往许某某家之前,还电话通知了许某某的姐夫陈某2一同到许某某家中,由此可见,被害人朱某1、陈某1主观上不具有非法侵入住宅的故意,事实上在得知朱某1、陈某1到了自家家门口后,被告人许某某本人也予以了回应,且两被害人也及时退出了被告人许某某家,故对辩护人张志强提出两被害人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许某某及其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与两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先被两被害人殴打,由此引发推扯和肢体冲突,冲突中,被告人许某某挣脱被害人,从自家厨房拿出菜刀,不顾他人劝阻,砍击两被害人,甚至在被害人陈某1摔倒在地后,仍持刀追砍,且之后也是被其姐夫陈某2、儿子许某3抱住才停止伤害行为,由此可见,被告人许某某主观上是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非出于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在当时的客观条件和环境下亦无持刀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故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两被害人在被告人许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前,存在辱骂、动手殴打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两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许某某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其在庭审中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鉴于本案系由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两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之前因本案被行政拘留9日,其行政拘留的时间应予折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欧阳玉萍
人民陪审员 郑余龙
人民陪审员 高日升
书记员: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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