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安远县天心镇水头村江下2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琪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梅正洪 人民陪审员 邱小宁 人民陪审员 李青芸
书记员:郑琪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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