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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坤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坤龙,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于抚州市临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暂住宁都县。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日1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坤龙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渭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汪坤龙共10次在宁都县梅江镇县城翠微广场、凌某大道、中山路等地,采用螺丝刀撬坐垫、剪刀剪断电瓶连接线等方法盗窃电动车电瓶、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的电瓶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951元。其中:
1、2018年10月27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中山路蓝天手机超市门口处,采取用螺丝刀撬座垫、用剪刀剪断电瓶的连接线的方法盗得被害人聂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4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594元。
2、2018年11月28日早上,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翠微广场银座村镇银行门口处,盗得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上的六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4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195元。
3、2018年12月02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凌某大道“金地利休闲会所”旁巷子处,盗得被害人李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913元。
4、2018年12月04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胜利西路大口九奶茶店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张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165元。
5、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国际大酒店旁国际KTV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张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上的超威牌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1001元。
6、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南门“壹号公馆KTV”门口处,盗得被害人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上的旭派牌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363元。
7、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南门南鑫花园旁“南鑫餐馆”门口处,盗得被害人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上的四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16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132元。
8、201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翠微广场对面“鸿康医院”门口处,盗得被害人谢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451元。
9、2018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商贸城正大门口处,盗得被害人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上的五个电瓶。后汪坤龙将盗得的电瓶以200元变卖给路上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格为869元。
1O、2018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汪坤龙携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银白色山洋牌助力摩托车来到宁都县梅江镇党政大楼对面“鑫鑫图文”广告店门口处,将被害人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赛鸽牌电动车盗走,盗得电动车上的电瓶后,将盗得的电动车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2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坤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螺丝刀、剪刀、老虎钳等作案工具,被害人聂某、黄某1、李某、张某1、张某2、丁某、冯某1、谢某1、黄某2、宋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汪坤龙的供述与辩解,宁都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放清单,宁都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坤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汪坤龙能当庭自愿认罪,且系累犯。故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坤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高小明
审判员 卢爱琳
人民陪审员 罗菁

书记员: 张玲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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