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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抗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人,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万国,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晋中分所律师。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7)赣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壬、王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某某及辩护人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晋中分所律师高万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上诉人高某某与王某4、臧某(均另案处理)在一起商量,找地方开设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此后,高某某通过朋友刘新坤介绍来到了泰和县老营盘镇政府,由镇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帮扶注册成立了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某公司)和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某公司),同年7月份又相继注册成立了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旺公司)、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1公司)、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奥公司)、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腾公司)、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尔亚公司)、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治公司)。通过镇政府聘请了戴某和郭某1两位会计,由戴某负责成某、全某、鸿远、腾旺四家公司的会计事务,由郭某1负责金某1、永奥、天腾、尼尔亚、长治公司的会计事务,并雇请了刘新坤的同学匡某负责接待、内外联络等事宜。戴某、郭某1将各自负责的公司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具备在国税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同时办理好公司的对公账户,安装好公司的税控电脑。按照高某某等的指示将税控电脑、网银U盾、密钥、金某2盘等相关材料寄往河北省大成县。
2015年7月至10月,在九家公司均没有任何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上诉人高某某每月安排戴某、郭某1负责就自己所兼职的公司到泰和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申领空白增值税发票遇到障碍,高某某就找帮扶单位出面和国税局沟通。领取到空白增值税发票之后,高某某安排匡某负责到泰和机场接送从北京来泰和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员,将发票带回北京并虚开给下游企业。经统计,被告人高某某、王某4等人通过上述九家公司向下游133家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119份,虚开发票金额2030150952.96元,税额345125978.65元,其中作废61份,下游企业抵扣2054份,抵扣发票税额334292497.99元,进项转出20份,进项转出税额2877566.2元,下游企业补缴税款259597.27元、缴纳滞纳金108392元。详细情况如下表。
公司
领购数
(份)
销项数
(份)
作废数
(份)
销项税额(元)
下游企业
抵扣份数
抵扣税额(元)
进项转出发票数量
进项转出税额(元)
成天
515
515
0
83619978.46
499
80951476.01
2
304561.54
全振
515
478
37
79050313.02
478
79050313.02
1
145682.74
鸿远
350
348
2
57411590.94
348
57411590.94
6
662431.89
腾旺
300
294
6
46930801.78
245
38766140.53
0
0.00
金信
100
100
0
16060975.25
100
16060975.25
3
479666.78
永奥
100
84
16
12909488.56
84
12909488.56
0
0.00
天腾
100
100
0
16164484.60
100
16164484.60
8
1285223.25
尼尔亚
100
100
0
16405136.16
100
16405136.19
0
0.00
长治
100
100
0
16572892.89
100
16572892.89
0
0.00
合计
2180
2119
61
345125661.66
2054
334292497.99
20
2877566.2
同时,在九家公司进行纳税申报时,均以农产品发票进行申报抵扣,但国税部门并未核准该九家公司使用过农产品收购发票,共申报抵扣农产品发票25142份,税额334941931.4元。在公司账面上,成某、全某、鸿远、腾旺四家公司实际抵扣均为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831份,抽取部分发票经鉴定系伪造而成。
2016年4月15日21时许,上诉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高碑店路观音堂观音景园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综合证据
1、泰和县公安局文件传阅、处理卡、泰和县政法委文件处理卡、举报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是由群众匿名举报至泰和县政法委,后转至公安局,由泰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等基本身份情况,高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5日21时许,高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将台派出所民警查出是在逃人员后被抓获。
4、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她从2015年5月开始在成某、全某公司担任兼职会计,2015年7月开始又在鸿远、腾旺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其余五家公司的财务工作由郭某1负责,这九家公司性质、经营范围都差不多,都由王某5(王某4)负责财税,高某某负责销售。这四家公司是否有真实的交易她不太清楚,但没有见过公司的工厂、仓库和运输车辆。当公司需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总公司”就会有人带作废的发票和开具的发票明细表、金某2盘和发票专用章来泰和县,司机匡某负责接送。她办好之后,便将领购的发票和金某2盘、发票专用章交给匡某,再由匡某交给“总公司”的人。有一次,因为高某某急着要发票,一直在国税局门外等着她领完发票,然后乘飞机将这些发票带去了北京。公司的税控电脑、扫描仪、打印机、金某2盘、申报密钥、对公账户网银密钥,都经过了高某某的许可,按照“王某5”的指示寄到了河北省大城县。她发现公司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的品名、数量都是废纸、钢材、铜,而公司对公账户存在大量与私人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且均为一笔大额资金从对公账户转进,就被转向私人账户,根据会计从业经验判断,她负责的公司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戴某另于2016年1月7日依法辨认出高某某就是实际经理。
5、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她通过李英(老营盘副镇长)的介绍,担任了金某1、永奥、天腾、尼尔亚、长治公司的兼职会计,并办理了对公账户和网银业务,将银行的网银U盾、密码交给了总经理高某某。五家公司注册登记地都是县人才交流中心二楼,但是高某某从未去过那里办公,公司在泰和县也没有其他办公室场所,只是高某某在泰和县今日购物大厦租了一间3室2厅的商品房作为居所,2015年8月份的时候,她在泰和县国税局为每个公司申领了25份十万元版本的发票,到了10月份的时候,她又为每个公司申领了75份百万元版本的发票,这500份发票她都当面在泰和县今日购物大厦1502房间内交给了高某某。她听高某某谈到五家公司的总公司在北京,只是需要她在泰和县国税局领取发票并让人带到北京总公司去开票,她就没有在意公司无工厂、无仓库、无真实货物交易的非正常现象。高某某每个月都会要她将当月的开销列出一份清单,清单内涵盖高某某和公司的一些开销、匡经理工资10000元、戴会计工资4000元以及她的工资5000元,这些费用加起来大约有十来万,高某某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一些费用到她的银行卡,再由她转给戴会计和匡经理。高某某有几次打电话说几笔资金会转进她的卡,并让她去银行取现,她取现之后当面将现金交给高某某,其中最大的一笔金额是100万,是由匡经理陪同她一起取现,并当面将100万现金给了高某某。郭某1另于2016年1月8日依法辨认出高某某就是公司的经理。
6、证人匡某的证言,证实高某某从2015年6月份开始雇请他做事,主要任务就是按照高某某的要求接送人员,有时候也会通过他联系戴某、郭某1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高某某确定10号能够在国税局领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在8号这天将北京来拿票人员的电话号码发短信告诉他,短信内容没有姓名只有一个电话号码,所以他也不清楚他去接的人到底是谁。拿票人员9号这天乘坐北京到井冈山机场的航班到达井冈山机场,接到拿票人员之后,他立即开车送拿票人员入住酒店。会计申领出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将发票交给高某某由高某某转交给他,或者会计直接将发票交给他,他再根据高某某的安排将发票交给从北京来的拿票人手中,拿票人则乘坐飞机回北京。但是,2015年10月份那一次的发票,则是由高某某自己将发票乘坐火车带走的,为此,高某某还专门买了一个黑色的拉杆箱装发票。
7、证人罗某老营盘镇政府纪检书记的证言,证实县政府税收任务比较重,光2015年税收任务就有600万元,为此他于2015年2月份和同学刘新坤说过税收任务的事情。2015年3月份,刘新坤告诉他有一个北京的高姓朋友做贸易生意的,可以引进泰和县帮忙完成税收任务。2015年3月份某一天,“高总”乘飞机来到了泰和县,镇政府人大副主席李某以及刘新坤和他共同的同学匡某接“高总”在桂花山庄见了面,李某向“高总”介绍了泰和县的税收政策。2015年4月或者5月份的时候,“高总”成立了成某公司贺全某公司,并准备去国税局申领发票,“高总”带着一个叫“王某5”的人在泰和县龙信大酒店,他看见“高总”开房出示身份证,身份证上照片和“高总”本人一致,姓名好像是叫高某某。至于后来有无成立公司他不清楚,因为他不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具体都是由李某负责。罗某另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辨认出高某某就是成某和全某公司的“高总”,跟高某某一同在泰和县出现的“王某5”为王某4。
8、证人刘某1泰和县国税局税源管理科副科长的证言,证实泰和县成某、全某等9家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高总”,九家公司都是核定百万元版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成某、全某这两家公司初次领票是在2015年6月份,发票数量各25份,到了2015年7月、8月增至每户75份,2015年9月、10月这两个月增至每户各200份。鸿远、腾旺两家公司初次领票是2015年7月、8月,这两个月每户各领75份,2015年9月、10月这两个月每户各200份。金某1、永奥、天腾、尼尔亚、长治五家公司就是在2015年10月领过一次,每户各100份。2015年8月份,他查看了成某、全某公司2015年7月份的记账凭证,发现这两家公司税负率偏低、公司应收账款比例高、账簿在外地等不正常现象,其他公司也存在类似情况,并且公司对公账户与私人账户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他征求领导同意之后,要求公司作出相应的说明并遵守公司财务制度。2015年10月底的时候,省国税核查小组通过后台数据检测到成某、全某存在巨额农副产品抵扣情况,便成立工作组来泰和县实地核查,发现这成某、全某公司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钢材、废铝等钢材项目,显存在矛盾。成某等九家公司在申报税款时,正是利用了农副产品计提的进项税金不用通过金某2系统比对,然后再利用取得的品名为钢材、废铝等钢材项目的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通过金某2体系认证的漏洞,造成执法考核系统无法检测到异常情况。罗某另于2016年1月20日依法辨认出高某某就是九家公司的“高总”。
9、证人李某老营盘镇政府人大副主席的证言,证实老营盘镇政府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帮扶高某某成立了7家公司,县劳动人事局帮扶高某某成立了2家公司,老营盘镇政府劳保所所长郭志华的妻子被聘为会计,老营盘镇政府副镇长李英的嫂子也被聘为会计。一位自称“王某5”的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公司成立资金给他农户账户:第一次转账是在2015年4月10日左右,对方汇入了1万元,他取现后用来支付房租等相关费用,第二次转账是当月月底,对方汇入了4万元,他取出3.6万元在ATM机上存给了戴某的工行卡上。公司成立共花费了4万元,他便将结余的1万元转账给了匡某。作为帮扶单位,他们的工作就是协调企业找好厂房、办公地点,帮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县财政局每个月都会通报全县所有单位所帮扶企业的纳税情况。
1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他和高某某是二十多年的朋友,双方前几年还在一起合伙做生意,从2015年开始两人基本是没有什么经济往来。高某某在江西出事后,将一些情况告诉了他,还让他去找关系,希望通过找关系将这件事大事化小,交罚款就算了。因为找关系要花钱,他就把花钱找关系的消息告诉了高某某,高某某就将钱转到他提供的账户上,陆陆续续转了413万元用来找关系。他考虑到如果能找关系交点罚款,那高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性质也就不那么严重,于是就出面帮高某某找关系,但是最后都没起到作用。高某某被抓获之后,他到泰和县公安局接受询问,后来就对告诉高某某的妻子他准备将这笔钱退缴国库,并陆陆续续将钱退到泰和县财政局在建行泰和支行的账户上。至于高某某对他将413万元退缴国库的事情是否清楚,他就不知道了。
1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往来账信息查询单、银行自助回单,证实九家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大量非正常交易资金往来。
12、徐某(高某某小姨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11月30日网银转账收入195万元,2016年1月20日转支给xxxx7邓某账户130万元。
13、贺某(高某某小媳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6月10日转账收入6万元;2015年6月24日转账收入20万元,同日转出20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2015年6月30日转账收入5万元,同日转出5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2015年7月5日转账收入14万元,同日转出14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2015年7月23日转账收入4万元,同日转出4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2015年8月1日转账收入5万元,同日转出5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2015年8月3日转账收入25万元,同日转出24.5万元给xxxx6高某某账户。合计转账72.5万元给高某某。
14、郭某1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8月14日转账收入28万元,2015年8月28日转账收入11.508万元,2015年9月7日转账收入60万元,2015年9月7日转账收入14万元,2015年9月8日转账收入6万元并于同日转支给xxxx8高某某账户50万元,2015年9月9日转支给xxxx8高某某账户6万元,2015年9月22日转账收入40万元,2015年10月12日转账收入一笔100万元和一笔80万元,2015年10月14日转账收入70万元,2015年10月28日转账收入1万元,2015年11月5日转账收入10.5万元,2016年1月8日销户。
15、高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7月1日在农行泰和县支行开卡,同年11月11日销户,该账户2015年8月14日收到户名为郭某1的银行卡62×××70转账24万元,2015年8月28日收到户名为郭某1的银行卡62×××70转账6万元,2015年9月8日收到户名为郭某1的银行卡62×××70转账50万元,2015年9月9日收到户名为郭某1的银行卡62×××70转账6万元,2015年9月22日收到户名为郭某1的银行卡62×××70转账24.5万元,以上收入款项合计110.5万元。
16、邓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9月22日收到户名为高某的银行卡62×××70转账4万元,2015年11月26日收到户名为高某的银行卡62×××70转账11万元,2015年11月30日收到户名为王仑的银行卡62×××72转账90万元,2016年1月14日收到户名为张丙乐的银行卡62×××76转账80万元,2016年1月20日收到户名为徐某的银行卡62×××77转账130万,以上款项合计315万元。
17、郑群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2015年11月26日收到户名为高某的银行卡62×××70转账12万元,2015年11月30日收到户名为王仑的银行卡62×××72转账90万元,以上款项合计102万元。
18、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张,证实2016年7月1日泰和县公安局向邓某开具200万元收据一张,2016年9月7日泰和县公安局向邓某开具80万元收据一张,2016年11月10日泰和县公安局向邓某开具33万元收据一张,2016年11月17日泰和县公安局向邓某开具50万收据两张,上述收据往来款项目均填写为待处理款。
19、江西省政府非税收收入票据1张,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5日向邓某开具票据一张,该票据记载收入项目为“没收款”,金额为413万元。
20、泰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高某某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无法进一步查证属实;邓某分几次主动退给公安机关的413万元不应认定为高某某的退赃款,因为高某某坚持认为该款系其归还给邓某的借款,而邓某认为该款系受高某某之委托用于找关系的钱。
21、上诉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某4和臧某于2014年对他说,去找招商引资政策好、税负率又低的地方开设贸易公司,如果开设成功,他可以得到空白发票面额0.2%的开票费。他就在江西丰城市找镇政府作为帮扶单位,具体由王某4去商谈,帮忙开设了两家公司,由于这两家公司只能开具十万元版本的发票,不能再增加发票面额,当地的镇政府也不帮他们协调与国税局的关系,所以这两家公司就没有再经营下去。后来,他通过朋友刘新坤来到了泰和县老营盘镇政府,由镇政府帮扶注册成立了成某、全某两家公司,后来又相继注册成立了鸿远、腾旺、金某1、永奥、天腾、尼尔亚、长治七家公司,镇政府还帮忙找了戴某和郭某1两位会计,他自己雇请了刘新坤的同学匡某负责接待、内外联络事宜。公司成立之后,由会计将税控电脑、金某2盘、对公账户U盾、网银交易密码等用于开票的物件,通过快递邮寄到王某4指定的地址,王某4说领取的增值税发票越多越好,他就通知会计具体领取多少,每次申领空白增值税发票遇到障碍时,他就找帮扶单位出面和国税局沟通,国税局就会批准申领的发票本数。每次到了申领发票的时候,他都会告诉臧某,臧某再告诉王某4,王某4则安排人员乘坐飞机从北京来泰和县,臧某提前将来人的电话号码发送过来,由他转告给匡某,匡某开车去井冈山机场接人。北京来取票的人一般都会在泰和县住一晚,第二天带着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乘飞机回北京,由王某4、臧某等人负责开票,具体是怎么开票的他就不太清楚。一开始的时候,他还没有意识到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到了成某、全某两家公司领发票的第二个月,他发现领票的数量非常大,于是提出不想干了,王某4说就是进出项不符而已,臧某也说没什么大问题,到了2015年9月份,他问王某4这件事到底有多严重,王某4说这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可大可小,往大了说的话可以判无期徒刑,不过王某4又说可以帮忙罩着他不出事。到了2015年10月底,国税局的一名姓刘的税管员叫他把成某、全某两家公司的账册拿来检查并说明情况,国税局从2015年11月就停止九家公司的发票申领。公司被查并被停止领票之后,他将情况告诉了王某4,王某4提出让他去花钱处理这件事,并建议丢掉手机、停止使用泰和的手机号码。通过九家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一共得到了380万元,但是他所掌控的银行卡不止收到了380万,因为有一部分钱款系臧某偿还他的欠款,他使用过徐某、高某的银行卡收钱,也使用过小媳妇贺某的银行卡收钱,还利用过郭某1会计的账户收钱。他一共给了邓某415万元(含207万工程欠款),希望邓某帮忙找关系摆平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事情,能找什么关系就找什么关系,如果找不到关系的话这些钱就先放在邓某那里,等他需要的时候再拿出来使用。
(二)高某某利用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澄江镇,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2,经理刘某2,监事余某。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32885087,并于次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1)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由戴某分6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①2015年6月4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2284977,发票止号2285001;②2015年7月10日领购50本,发票起号2293652,发票止号2293701;③2015年7月21日领购20本,发票起号2296621,发票止号2296640;④2015年8月13日领购70本,发票起号1622752,发票止号1622821;⑤2015年9月7日领购200本,发票起号1629414,发票止号1629613;⑥2015年10月15日领购150本,发票起号3833957,发票止号3834106。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风险应对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风险应对认定结论书,证实泰和县国税局对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22日至10月10日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行核查,核查结论为该企业进项发票推测应该全部都是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极大,应及时移稽查及公安办理。
6、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26日起派员对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吉安市国税局另有证明文书在卷佐证,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2日开业以来,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没有给该公司核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也没有发售过农产品收购发票。
7、吉国税移〔2015〕11号吉安市国税局涉税案件移送书、案情通报,证实吉安市国税局根据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对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认为该公司存在伪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嫌疑,将该案件移送吉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吉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对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9、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睿智启源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5××××0001-06520012;⑵北京睿智启源商贸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475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5××××0001-06520012的发票。
10、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亿宏盛通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6××××0001-06620012;⑵北京亿宏盛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775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6××××0001-06620012的发票。
11、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长福广洪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7××××0011-06720022;⑵北京长福广洪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355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7××××0011-06720022的发票。
12、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4××××4751;⑵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20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54××××4751的发票。
13、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4××××4751;⑵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20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54××××4751的发票。
14、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鑫缘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58××××3502;⑵北京鑫缘嘉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150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58××××3502的发票。
15、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NO15-2-084),证实吉安市国家税务局送检的116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油墨印记等特征要素与真票有异,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而成。
16、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登记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发票金额491882226.3元,税额83619978.46元。
1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票及下游受票企业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已向下游37家企业开具5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1882226.3元,税额83619978.46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499份,抵扣税款合计80951476.01元,其中已进项转出发票2份,已转出税额304561.54元。
18、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单,证实下游37家企业接受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9、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及出库单,证实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开具一张税价合计70万元、税额10170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深圳市久通锑业化工有限公司,并在记账凭证上记账和在商品出库单上记载出库14吨三氯化二锑。
20、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他父亲张某2从杨静恩处购进一批三氧化二锑,数量14吨,税价合计70万元,因这批原材料质量未达标,便将货物退回给了对方。大概半个月之后,他们收到了这批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该票系泰和县成某公司开具的,他们公司用该发票进行了抵扣,并支付了5万元手续费给杨恩静介绍开票者荆某。他们公司与泰和县成某公司之间并无实际货物交易,并且事后补缴了该票的税款。
2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他公司在2015年9月份通过荆某的介绍,购买了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张税额为101709.4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办理认证抵扣手续,双方无实际购销活动。
22、证人荆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的时候,他介绍张跃峰购买了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税额101709.4元,双方无实际购销活动,纯属单纯的买卖发票行为。
2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深圳市久通锑业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股东是张某2和张某1。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老板张某2打电话说公司向江西泰和的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三氧化二锑的货,过几天公司就会收到江西泰和那边开具的一张税价合计7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果然,大概在两三天之后,她就收到了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张某2的要求拿到深圳市平湖国税局抵扣了税款。
24、补缴税款凭证,证实深圳市久通锑业化工有限公司分别补缴了税款101709.4元和12205.13元。
2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他为了赚中间差价,以6个点的费用向一位自称“吴某2”的人手里购买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再以0.5个点的差价向漳州市常山昌盛五金铸造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税额152280.72元,向福安市鼎立机械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发票税额97350.43元,向上饶市金永富门业有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发票税额1537317.25元。这些公司与泰和县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均无实际货物交易,全部发票都已经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
(三)高某某利用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登记资料,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澄江镇澄江大道,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余某,经理余某,监事刘某2。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32928905,并于次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由戴某分6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①2015年6月4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2284952,发票止号2284976;②2015年7月10日领购50本,发票起号2293702,发票止号2293751;③2015年7月21日领购20本,发票起号2296601,发票止号2296620;④2015年8月13日领购70本,发票起号1622682,发票止号1622751;⑤2015年9月7日领购200本,发票起号1629214,发票止号1629413;⑥2015年10月15日领购150本,发票起号3833807,发票止号3833956。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风险应对实地核查工作底稿、风险应对认定结论书,证实泰和县国税局对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4月22日至10月30日期间发生的增值税进行核查,核查结论为该企业进项发票推测应该全部都是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能性极大,应及时移稽查及公安办理。
6、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吉安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11月26日起派员对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吉安市国税局另有证明文书在卷佐证,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1日开业以来,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没有给该公司核准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也没有发售过农产品收购发票。
7、吉国税移〔2015〕12号吉安市国税局涉税案件移送书、案情通报,证实吉安市国税局根据2015年11月26日至12月16日对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检查情况,认为该公司存在伪造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的嫌疑,将该案件移送吉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吉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25日决定对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9、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鑫缘嘉业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7××××6500-06736507;⑵北京鑫缘嘉业商贸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150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7××××6500-06736507的发票。
10、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永辉鼎盛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7××××0000-06760012及05484681;⑵北京永辉鼎盛商贸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30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7××××0000-06760012及05484681的发票。
11、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宏伟东昌商贸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67××××5000-06735012及05836926;⑵北京宏伟东昌商贸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725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发票号码为067××××5000-06735012及05836926的发票。
12、中国人民银行印制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报告(NO15-2-084),证实吉安市国家税务局送检的116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纸张、油墨印记等特征要素与真票有异,该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系伪造而成。
13、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登记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78份,发票金额465001841.7元,税额79050313.02元。
14、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开票及下游受票企业认证抵扣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15份,已作废37份,已向下游19家企业开具4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465001841.7元,税额79050313.02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478份,抵扣税额合计79050313.02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1份,已补交增值税145682.74元,加收滞纳金34235.44元
15、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单,证实下游19家企业接受泰和县全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四)高某某利用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6,经理王某6,监事孟某。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02713,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由戴某分4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①2015年7月24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2298097,发票止号2298121;②2015年8月27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7241,发票止号1627265;③2015年9月22日领购100本,发票起号1636498,发票止号1636597;④2015年10月12日领购200本,发票起号3832529,发票止号3832728。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泰和县国税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4日起派员对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6、泰国税移〔2016〕3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实泰和县国税局从2016年1月4日起对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外调和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实施检查,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嫌疑,建议将此案移送泰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8日决定对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8、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永辉鼎盛商贸公司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有05468201、05468292、05467900、05467921、05467300、05467755;⑵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30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上述发票。
9、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涉及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总计接受北京永辉鼎盛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75份。
10、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登记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48份,发票金额337715242元,税额57411590.94元。
11、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份,已作废2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3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337715241.96元,税额57411590.94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348份,抵扣税额合计57411590.94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6份,已转出税额662431.89元,上交滞纳金14954.91元。
12、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17家企业接受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3、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北省廊坊市协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他的公司在2015年9月29日收到一张文立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销售方系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1636574,税额83547.01元、税价合计575000元,该发票已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但是他的公司与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
1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北省廊坊市协力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职员,公司经常从文立明那里购买不锈钢材料,双方采取几个月金额累计结算。2015年9月29日文立明提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销售方系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发票号码为01636574,税额83547.01元、税价合计575000元,该发票已办理了认证、抵扣手续。但是他的公司与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
1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2012年开始供职于河北廊坊百胜电动车有限公司,公司购进配件时,多向无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导致公司进项发票不够。2015年8月份的时候,一名自称“张军”的男子向他推销发票,双方约定以发票税价合计金额的10%购买。因此,他总共接受了张军提供的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16××××6576、01636577、01636578,均已办理认证、抵扣手续。他的公司与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
16、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河北廊坊嘉耀商贸有限公司业务主管。2015年8月份的时候,一名自称“王军”的男子向他推销发票,他考虑到公司恰好进项发票不够,就同意以发票税价合计金额的10%购买发票。2015年9月底,“王军”将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来,发票号码是01636579,税额85347.27元,税价合计587390元,销售方是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他将这张票拿到国税部门完成认证、抵扣,再支付了58000元费用给“王军”。
(五)高某某利用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600万元,法定代表人郭某3,经理郭某3,监事王某7。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02799,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由戴某分3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①2015年7月24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2298122,发票止号2298146;②2015年9月2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1636598,发票止号1636672;③2015年10月12日领购200本,发票起号3832329,发票止号3832528。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泰和县国税局稽查局于2016年1月4日起派员对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6、泰国税移〔2016〕2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实泰和县国税局从2016年1月4日起对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外调和对纳税人提供的账簿、凭证实施检查,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嫌疑,建议将此案移送泰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8、⑴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记账凭证联,证实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接受北京永辉鼎盛商贸公司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有05468101、05468100、05468194;⑵北京永辉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信息表,证实该公司领用的307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没有上述发票。
9、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中涉及发票统计表(泰和县国税局出具),证实该公司总计接受北京永辉鼎盛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
10、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登记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4份,发票金额276063539.4元,税额46930801.78元。
11、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已作废6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2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53778788.9元,税额46930801.78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245份,抵扣税额合计38766140.53元。
12、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他2012年开始供职于河北廊坊百胜电动车有限公司,公司购进配件时,多向无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购买,导致公司进项发票不够。2015年8月份的时候,一名自称“张军”的男子向他推销发票,双方约定以发票税价合计金额的10%购买。因此,他总共接受了张军提供的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38××××2329、03832330、03832331、03832332,均已办理认证、抵扣手续。他的公司与泰和县鸿远贸易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货物交易。
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05年成立了江苏华某1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江苏华某1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收购销售。2016年7月份公司财务向他汇报,称公司的账户被泰和县公安局冻结,他让财务核查公司账目,发现公司接受了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077658.12元、税额523201.88元,税价合计3600860元,与腾旺公司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但存在资金回流。
15、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她是河北省大城县顺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业务员。2015年10月份左右,因公司进项发票不够,她从一个叫“华某2”的人手里,购买了泰和县腾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是03832333,税额145299.16元,税价合计1000000元。
(六)高某某利用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高升动,经理高升动,监事郭某3。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42096,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由郭某1分2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①2015年8月5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0378,发票止号1620402;②2015年10月1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3832879,发票止号3832953。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金某1贸易公司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实该局从2015年12月14日起对金某1贸易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金额94476325.37元,税额16060975.25元。
8、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94476325.37元,税额16060975.25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100份,抵扣税额合计16060975.25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3份,已转出税额479666.78元,上交滞纳金24555.56元。
9、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0、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纳税期,泰和县金某1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72681.56元。
(七)高某某利用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孟某,执行董事孟某,经理孟某,监事程某。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42176,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由郭某1分2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①2015年8月5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0403,发票止号1620427;②2015年10月1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3832954,发票止号3833028。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永奥贸易公司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实该局从2015年12月14日起对永奥贸易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发票金额75938167.26元,税额12909488.56元。
8、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作废16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75938167.26元,税额12909488.56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84份,抵扣税额合计12909488.56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0份,已转出税额0元,上交滞纳金0元。
9、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0、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纳税期,泰和县永奥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380190.96元。
(八)高某某利用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5,执行董事张某5,经理张某5,监事王某6。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4223X,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由郭某1分2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①2015年8月5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0328,发票止号1620352;②2015年10月1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3833029,发票止号3833103。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天腾贸易公司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实该局从2015年12月14日起对天腾贸易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金额95085203.82元,税额16164484.6元。
8、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5085203.82元,税额16164484.6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100份,抵扣税额合计16164484.6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8份,已转出税额1285223.25元,上交滞纳金34646.09元。
9、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0、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纳税期,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75725.96元。
11、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邱某用他的身份证成立了宜春晨升商贸有限公司,用他弟弟彭某3的身份证成立了宜春久益商贸有限公司,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他的初中同学邱某,邱某每月支付他和他弟弟三五千元费用。
1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宜春晨升商贸有限公司、宜春久益商贸有限公司是用彭某1和彭某3的身份证开设的,并用此二人的身份证在建行开设了对公账户和私人账户。
13、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实他经营的广州市宝彰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晨升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久益贸易有限公司共接受了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涉及税额2181346.96元,该发票均已办理了认证和抵扣。这三家企业与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均无实际的购销行为,他收到发票后,提供资金并与对方账户完成了资金回流。
(九)高某某利用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400万元,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程某,经理程某,监事张某5。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42301,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由郭某1分2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①2015年8月5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0428,发票止号1620452;②2015年10月1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3832804,发票止号3832878。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尼尔亚贸易公司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实该局从2015年12月14日起对尼尔亚贸易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金额96500801.36元,税额16405136.16元。
8、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6500801.36元,税额16405136.19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100份,抵扣税额合计16405136.19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0份,已转出税额0元,上交滞纳金0元。
9、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0、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纳税期,泰和县尼尔亚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82803.94元。
(十)高某某利用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犯罪的证据
1、工商注册登记材料,证实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经核准设立,住所地为泰和县文田新区吉泰路(人才交流中心二楼),注册资本33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7,执行董事王某7,经理王某7,监事高升动。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塑胶制品、农副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五金交电、矿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产品销售,废旧物资回收销售。
2、税务登记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证实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进行税务登记,纳税人识别号360826343342483,并于当月1日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3、发票领购信息查询表,证实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由郭某1分2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①2015年8月5日领购25本,发票起号1620353,发票止号1620377;②2015年10月12日领购75本,发票起号3832729,发票止号3832803。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该公司进项抵扣凭证均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5、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长治贸易公司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证实该局从2015年12月14日起对长治贸易公司的201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涉嫌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已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泰和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1日决定对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
7、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销项发票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发票金额97487605.84元,税额16572892.89元。
8、泰和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件协查某函回函情况统计表,证实该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已向下游企业开具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7487605.84元,税额16572892.89元。下游受票企业已确认抵扣发票合计100份,抵扣税额合计16572892.89元,其中已作进项转出发票0份,已转出税额0元,上交滞纳金0元。
9、受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收违法案件调查结果清单,证实下游企业接受泰和县天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金额、税额、抵扣情况。
10、税收完税证明,证实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纳税期,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487737.92元。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他于2005年成立了江苏华某1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是江苏华某1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经营范围是废旧物资收购销售。2016年7月份公司财务向他汇报,称公司的账户被泰和县公安局冻结,他让财务核查公司账目,发现公司接受了泰和县长治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6983213.67元、税额1187146.33元,税价合计8170360元,与长治公司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但存在资金回流。
以上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辩护人及抗诉机关提出的上、抗诉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析如下:1、关于高某某是否是主犯的问题。本案系共同犯罪,按照作案流程分为设立空壳公司领取税票,找企业虚开抵扣税款,套现分赃等环节,犯罪分子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根据高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包括其通过刘新坤联系在泰和开空壳公司领取发票,之后在泰和开办九家公司,雇用并指挥戴某、郭某1等从事相关会计、领取增值税发票等事务,联系北京来的人拿走发票以便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卖出获得不法利益等,可见其在整个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链条中,特别是在泰和,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是主犯,并不因为有另外的“老板王某4、臧某”而其作用变为次要的或者辅助性的。2、关于高某某是否具有立功、退赃等从轻情节的问题。高某某被抓后要求立功,供述同案犯的情况,揭发同监室的贩毒等,但公安机关说明,高某某提供的线索无法查证,因此不能认定高某某具有立功情节。邓某退缴的413万元来源于高某某的亲属,因其中含有托人找关系等不合法因素,系公安机关从邓某处追缴并上交财政。因此,高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的从轻情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发票金额人民币20.30150952亿元,税额人民币3.45125661亿元,数额巨大,在犯罪链条中是主犯,其虽然有坦白情节,并且交纳罚金五十万元,但不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合乎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务管理法规,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虚假申报农产品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其中虚开发票金额2030150952.96元,税额345125978.65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应依法严惩。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王松山
审判员 孙毅
审判员 彭济晓

书记员: 俞琳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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