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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1953年l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泰州市高港区。2018年5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2日7时10分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苏M×××××小型面包车,在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曹官营社区家门口倒车时,因疏于观察、未在确认安全后倒车,致使车辆撞到被害人王某(女,殁年89岁),致王某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港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等书证,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在社区内矫正,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平

书记员: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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