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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住泰州市高港区。2018年1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2018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6日8时4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苏M×××××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市高港区高港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港大道与金果路十字路口右转弯时,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所驾车辆撞上驾驶电动三轮车某的被害人王某1(男,殁年66岁),致被害人王某1颅脑损伤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港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500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在量刑方面提出被告人徐某某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的交通肇事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对所驾车辆苏M×××××小型普通客车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车辆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徐某某预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0000元,支付被害人住院及门诊费用人民币4965.4元,向本院预付人民币50000元。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达成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王某2、郑某的证言,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戚鸭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达成协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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