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住泰州市高港区。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杰,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M×××××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泰州市高港区姜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垛组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所驾车辆撞上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孔某某(男,52岁),致被害人孔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被告人袁某某驾车逃逸,并随后取下车顶爆闪灯。后被告人于4月24日更换了所驾车辆的右前灯。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4月24日在其家中被抓获。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9日晚6:30左右,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姜高路行驶时,看到一辆白色货车撞倒一辆电动自行车,就上去和货车驾驶员说“撞了人还想溜?”,之后白色货车就继续开走了,其报警之后就回家了。
4、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9日晚6:30左右,其乘坐由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姜高路行驶时听到“砰”的一声,看到一辆白色货车撞倒前方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了之后货车减速但是并未停车,王某某上去和对方驾驶员说“撞了人还想溜?”,但是对方还是开车走了,之后王某某就报警了。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7年6:50左右,乘坐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的货车,车子一直开到宁通高速工地,中途没有停。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孔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7、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实经人工检测,苏M×××××轻型普通货车前保险杠左侧破裂且红色、绿色附着物,左前雾灯破裂,左前侧车架变形;电动自行车车尾、车后灯光总成损毁严重,左侧保险杠脱落,左侧车身破裂,后尾箱脱落。
8、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摄的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9、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监控,证实2017年4月19日19时案发现场情况及被告人驾驶车辆的行车轨迹。
10、被告人袁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证实被告人持C1驾驶证,苏M×××××登记人为袁某某。
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袁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措施不力,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2、泰州市中医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以及病历资料等,证实被害人伤情及治疗情况。
1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2017年4月19日晚,驾驶电动车在姜高路行驶,突然被车撞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14、被告人袁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在2017年4月19日晚6:50左右,驾驶苏M×××××货车,在姜高路行驶中听到“砰”的一声,但是没有停车,后来有人追上来说其撞了人,但是仍然没有停车,向前开了一会取下车顶的爆闪灯,后来接到交警的电话后,自己将坏大灯换掉了。
关于被告人袁某某所提“案发时以为车辆轧到牛奶盒子,并未意识撞到人”之辩解,经查,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案发时证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倒地后即追上并告知其撞到人,其辩解误认为轧到牛奶盒与常理明显不符,结合被告人驶离现场后即取下爆闪灯、在交警找到其前自行更换大灯等情况,应认定被告人明知其所驾车辆撞上被害人,仍然逃离现场,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案发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当庭未能对其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其自首,且至宣判前亦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张志伟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书记员:曹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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