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江阴市。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泰海检刑一刑诉〔2019〕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雨石
书记员: 马红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