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449刘艳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萍,女,职员。因本案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7月16日被取保候审。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志强,被告人刘艳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刘艳萍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苏M×××××号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江平公路由西向东行至西来镇郁家村周家新埭东侧路段时,因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车前路面情况,导致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追尾撞击刘某甲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刘某甲颅脑损伤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艳萍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艳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362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艳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刘艳萍的驾驶证、肇事车辆的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殡葬证,户口注销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刘艳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艳萍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刘艳萍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赔偿,且刘艳萍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刘艳萍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艳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洁

书记员: 顾蕴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