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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星星,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姜检诉刑诉(2014)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袁星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3月21日19时许,无证驾驶无牌号拼装机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州市姜堰区328国道38KM+700M路段时,因对路面行人动态疏于观察,与由北向南步行过公路的王某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7万元。后双方自行达成以房抵款的协议,并已实际交付。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发地,发现有个老人跌倒在公路南侧,头部出血,其用手机打110报警,在其前面驾驶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员也下车拿手机打电话。旁边的老太太说她家老头子被驾驶三轮摩托车的人撞了,三轮摩托车驾驶员一直在现场。
3、证人王士兵(被害人之子)的证言,证实其父母晚饭后出去散步,父亲在过马路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死亡。
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违反装载规定、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拼装机动三轮车行驶过程中,对路面行人动态观察不够,遇有情况未能确保安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未能确保安全通过,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5、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证实被告人徐某准驾车型为C1。
6、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及被害人王某的基本情况。
7、书证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登记、受理本案的情况。
8、书证民事调解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谅解书(辩护人提交),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达成调解协议,以其房产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9、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车辆痕迹勘查检验表,证实被告人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车长2.85米、宽1.05米、高1.02米,该车方向把变形,安装临海牌发动机,红色油箱,装载泡沫,泡沫距地高3.13米、超长1.40米、超宽0.40米。
11、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方向把变形,前后转向灯及尾灯、前制动、左右后视镜缺失,后制动有效,驻车制动、喇叭无效,该车为拼装机动三轮车。
12、车辆检验报告,证实徐某驾驶的三轮车汽油机车汽缸工作容积为111.4ML。
13、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王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牌号的拼装三轮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所在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初犯,自首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世红
代理审判员 华宇
人民陪审员 朱婷玉

书记员: 沈井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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